第17章 ?風雨後的彩虹——勞教戒毒轉型的曆史意義(3)(3 / 3)

2.區別對待,戒治挽救。我們曾喊著“不要把勞教辦成‘二勞改’”幾十年,今天要特別注意的是:不要把強製隔離戒毒辦成“二勞教”。因為,勞教場所的特殊性質,勞教人民警察的職業習慣,自覺不自覺地就容易像管勞教人員一樣管理強製隔離戒毒人員,把他們當成勞教人員管。怎樣做到區別對待,可從以下三個方麵著手做。

一是從法律上區別。《禁毒法》對吸毒人員的定義,與勞教人員“違法、有輕微犯罪的”定義有較大的區別。所以,在管理的理念、方法和措施上,在戒毒的理念、方法和措施上,在著裝、稱謂上都應有區別。

二是從管理上區別。與勞教人員的管理相比較、相區別,對強製隔離戒毒人員的管理要做到寬嚴相濟,區別於勞教人員的管理,體現更多的人文和民主管理氛圍。寬就是更多的讓他們自己管自己,可成立自律管理委員會,允許他們中對戒毒有信心、戒毒效果較好的人員節假日回家探親或配偶來所同居及親情就餐等。對強製隔離戒毒的考核應當放寬。嚴就是對有可能造成毒品流入和他們吸食毒品的,都要嚴格管理,以確保戒毒的效果和他們良好行為的養成。

三是從方法上區別。具體就是:多一些耐心,少一些冷漠;多一些民主,少一些懲罰;多一些啟發,少一些說教;多一些關懷,少一些歧視,並有針對性地開展形式多樣、方法新穎的教育矯治活動及心理危機幹預。

3.不受歧視,融入社會。吸毒人員的特殊行為方式,受家庭討厭、社會歧視,他們很難融入社會。作為戒毒工作者,一定要解決好這一問題,不僅自己在工作中做到不歧視,還應以自身的力量來做好宣傳工作,讓他們的家庭、社會幫助他們戒掉毒癮。這是因為:

一是形勢需要這樣做。當前,我國正在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努力構建和諧社會。戒毒事業又是一項造福社會、有利和諧的偉大事業,直接關係到整個社會的和諧。眾多的吸毒者不僅關係著千萬個家庭的幸福,同時也影響著社會治安,導致家庭破裂,親人的痛苦,本人的不幸及大量的社會治安案件。

二是客觀要求這樣做。據有關資料表明:我國統計在冊的吸毒人員已近200萬人,加上隱形的,吸毒者已近千萬人。

三是法律規定這樣做。《禁毒法》第52條規定了對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麵不受歧視,違者將依照《禁毒法》第70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三)認真培訓、大力宣傳。主要抓好以下幾個工作:

1.針對性學習。首先要組織全體民警,戒毒工作者認真學習《禁毒法》,深刻領會它的精神實質,並貫徹到戒毒工作中去;其次是學習有關的法規、專業的戒毒知識,不斷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再次是加強理論學習,提高民警,戒毒工作者的研究能力,不斷以創新的思維來解決戒毒工作中存在的新問題,努力提高戒毒工作水平。

2.針對性培訓。要采取多種形式和方法,有針對性地開展戒毒專業培訓,培訓的層次一定要高,可聘請戒毒專家、教授進行戒毒知識、戒毒方法等的講授,努力提高戒毒的專業水平。

3.針對性宣傳。既要宣傳《禁毒法》的法律要求,使全社會支持戒毒工作,共同做好這一“黨和政府重視、人民支持的偉大事業”,也要宣傳勞教戒毒工作取得的成績,鞏固勞教戒毒的成果,並積極探索戒毒工作新模式、新方法,走出一條符合中國國情的戒毒之路,為我國的禁毒事業做出新的貢獻。

二、做什麼

提出這一問題的基本點在於,《禁毒法》實施近5年,戒毒工作中還存在著一些認識上的問題。認識不到位帶來的後果就是在學習、貫徹、執行《禁毒法》中的不到位,不作為,不思進取,按部就班,有的甚至發生重大事故,嚴重製約著戒毒工作的發展,甚至走回頭路。

(一)關係要理順。《禁毒法》規定了戒毒的四種形式,即強製隔離戒毒、社區戒毒、社區康複和自願戒毒。我國戒毒工作的現狀是公安和司法負責強製隔離戒毒工作,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和社區康複工作,衛生部門負責自願戒毒工作。同時,司法部門也有戒毒康複所和可進行自願戒毒工作的醫院。從目前情況看,他們各自為政,就連司法戒毒的三種形式都未理順整合,存在收治超員和收治不足兩種極端現象,浪費了有限的戒毒資源,難以使戒毒的效果最大化。為此,應采取措施,進一步理順關係,充分發揮各種戒毒形式的作用,走一條各施其責、整體配合、發揮優勢、實現共贏的路子,發揮“舉國辦大事體製”的優勢,使我國戒毒工作形成真正意義上的係統工程和大循環戒毒格局。當前應做好三個方麵的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