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風雨中的航行——勞教戒毒的曆史回顧(4)(2 / 3)

2006年5月,司法部勞教局在雲南省昆明市召開“深化實施勞教戒毒基本模式試點工作座談會”,北京、上海、四川等10個省(區、市)的有關負責人和科研人員出席了會議。會議總結和交流了近年來勞教戒毒模式試點工作,學習了戒毒工作流行學分析方法,部署開展深化實施勞教戒毒模式試點工作。會議決定在北京市新安勞教所、上海市勞教戒毒所,四川省成都戒毒勞教所等12個勞教所開展深化實施勞教戒毒基本模式試點工作,力爭用3—5年的時間使勞教戒毒工作上一個新台階。會議還提出了:加強組織領導,擬訂實施計劃,開展相關培訓,邀請專家參加,加強督導檢查,加大宣傳力度的要求。

時任司法部勞教局局長的李如林在接受《人民日報》記者采訪時說,勞教戒毒模式是目前國內戒毒體製中效果較好的戒毒方式,為挽救輕微違法犯罪人員,維護社會穩定做出了重要貢獻,並宣布我國勞教戒毒模式基本成型。

這一階段的勞教戒毒工作可以概括為:以試點來創新,以創新求發展,使勞教戒毒工作成為禁毒人民戰爭的重要環節,在服務國家禁毒鬥爭大局,預防教育、禁毒嚴打等方麵發揮著重要作用。時任司法部副部長陳訓秋在接受《人民日報》記者采訪時,歸納了四條成功的經驗,也是對創新發展階段工作的最好總結。

——必須服務和服從於國家改革開放和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毒品是影響社會發展進步的一顆毒瘤,更是導致各類違法,特別是嚴重違法犯罪的一個誘因。勞教機關作為我國重要的執法機關,必須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製理念,服務國家禁毒鬥爭大局,采取有效措施,幫助盡可能多的吸毒者戒除毒癮,走上正常的人生道路。

——堅持理論和實踐的創新。多年以來,勞教係統廣泛引入醫學、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等多學科理論,結合勞教工作實際,創建了勞教戒毒基本模式。勞教戒毒基本模式是在對戒毒過程進行科學分期的基礎上,采取有針對性的動態管理、醫療戒護、法製教育、心理矯治和防複吸訓練,不斷創新戒毒方法,提高戒毒效果。

——有的放矢。積極探索針對戒毒勞教人員特點的工作模式和方法。

——不斷加強戒毒專業隊伍建設。勞教係統通過多種渠道提高戒毒隊伍綜合素質,一是引進、吸引專業人才到勞教所來工作,成為戒毒勞教人民警察;二是對勞教人民警察開展專項培訓,提高綜合素質和戒毒工作水平;三是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擔任技術指導,廣泛引進有益的經驗和做法。

三、勞教戒毒的“三大保證”

總結和回顧勞教戒毒工作的曆史,它所走過的克服困難、開拓創新的過程,是我們寶貴的財富。勞教戒毒工作之所以能取得一些經驗和成績,成為當時我國戒毒三種形式最好的一種,被世人稱讚,除了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司法部及部勞教局的堅強領導,以及全國勞教係統全體幹警的奮力拚搏外,還因為勞教戒毒的“三大保證”的獨有優勢。

(一)有法律的強製性和時間的延續性作保證。戒毒是世界性難題。這是因為毒品具有強烈的依賴潛力,一旦染上,難以戒除,加之吸毒行為的形成具有十分複雜的生理、心理和社會因素。如果僅靠自願戒毒基本上是不可能奏效的,必須靠強製力的保證來促使吸毒人員戒毒,可以這樣說:強製性是戒毒成功的內在要求和必要條件。戒毒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不可能像感冒一樣,打針、吃藥很快就好,它需要時間來保證。而這個時間不可能很短。對戒毒人員來說,同時具備強製性和相對較長時間的戒毒隻有勞教戒毒。因此,法律的強製性和時間的延續性是我們做好勞教戒毒工作的保證。

勞教戒毒法律的強製性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麵:

1.《決定》明確賦予了勞教機關戒毒的工作職能,這是法律強製性的法律標誌體現。

2.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也明確規定了“勞動教養,是對於被勞動教養的人實行強製性教育改造的一種措施”。這個《決定》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它是法律強製性的重要法律依據。

勞教戒毒工作是建立在法律製度基礎上的,它可以按照法律的強製性,開展有效的戒毒工作。

3.勞教戒毒時間的延續性,基本符合戒毒的規律,因為,勞動教養的期限為1—3年,根據勞教人員違規違法行為,可延長一年,最長勞教期可達到4年。

有相對長的勞教期限,勞教機關可根據戒毒工作的規律,戒毒需要的時間,有序地安排勞教人員的戒毒需求。

戒毒人員的急性生理脫毒一般7—15天即可完成,生理上的稽延性反應一般在3—6個月基本消除,在心理上擺脫對毒品的依賴需要較長的時間,國際上公認為3—5年。勞教戒毒時間基本符合戒毒時間的一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