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風雨中的航行——勞教戒毒的曆史回顧(3)(2 / 3)

3.戒毒勞教人員的特殊性,造成專業的缺位。戒毒勞教人員是一個特殊的群體,與其他勞教人員有著獨特的特點:“我用自己的錢,犯國家的法”,對送勞動教養不服;“要想毒戒脫,傘都插得活”,他們難以從毒品的“心癮”中解脫;“那種飄飄欲仙、超凡脫俗的感覺,一般人是無法體會到的”;他們出現心理障礙,行為發生變異。戒毒勞教人員的這些特點,反映在勞教工作的實際中就是傳統的管理和教育方式難以矯治,必須創新適合戒毒勞教人員的管理方法和矯治手段。但現實情況是:勞教人民警察大多缺少戒毒專業知識,對戒毒醫療,心理康複,行為矯治的專業技能掌握不夠,製約了勞教戒毒工作的開展。

盡管這些年進行了不同形式的培訓,多種手段的引進,全方位的業務練兵,但都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筆者認為戒毒工作已成為勞教機關的首要任務。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措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勞教單位的戒毒工作是很難繼續的。應從以下方麵解決戒毒專業缺位的問題:首先要解決的是,專業戒毒應是我們的主流,執法是它的法律屬性。既然是專業單位,主要領導就必須逐步配備專業幹部,切忌外行領導內行。其次,各省應成立戒毒研究所,既做戒毒專業的研究,又作為培養幹警特別是領導幹部的“專家”搖籃;再次,在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及各省(市、區)司法警官職業學院設立戒毒專業,成為培養戒毒專業人才的“黃埔軍校”。這樣既可滿足我們自身戒毒工作的需要,也為公安的強製隔離戒毒、社區戒毒及社區康複戒毒輸送人才,以滿足不斷完善和發展的戒毒工作需要。與此同時,采取引進、公招等方法獲得戒毒專業人才。

二、勞教戒毒發展的“兩個階段”

勞教戒毒工作從1990年12月《決定》頒布後開始起步,至2008年6月《禁毒法》開始實施,隻有短短的18年時間。在曆史的長河中,18年隻是短短的一瞬間,雖然它存在的時間很短,但它在戒毒這一偉大事業中,留下了濃墨重彩的一筆。因為,它在這18年中,為我國的禁毒事業做出了巨大貢獻;它在這18年中,為我國戒毒工作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它在這18年中,自始至終都處於發展之中,所以這18年是不斷進取的18年,是不斷超越與發展的18年。如何來看待這段曆史,如何對這18年作一個完美的總結,如何來劃分這段曆史,對我們今後繼續做好戒毒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我查閱了有關資料,未見到這方麵的文章。隻查閱到湖南省勞教局張軍2004年對湖南勞教戒毒有一個“四段論”劃分。他將湖南省勞教戒毒工作經曆的幾個發展階段分為:迷茫困惑階段(1991—1994年);強化管理階段(1995—1997年);引進提高階段(1998—2001年);理論創新階段(2002—2004年)。

筆者認為:對這段曆史的劃分要從三個方麵來考慮:一是勞教戒毒存在18年這一曆史事實。二是勞教戒毒雖然不存在,但勞教係統戒毒工作的職能沒有變。三是勞教戒毒與今天勞教係統擔負戒毒工作職能是不能分割的,它既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麵,又是兩個事物的統一體。它的發展既有勞教戒毒的基礎,反過來,今天的戒毒工作使勞教戒毒工作更加完善和成熟。可將這段曆史按勞教係統擔負戒毒工作來劃分;以勞教戒毒來劃分,即勞教係統擔負戒毒工作的“三個階段”和勞教戒毒工作發展的“兩個階段”。勞教係統擔負戒毒工作的“三個階段”與勞教戒毒前兩個階段基本相同,第三個階段是以《禁毒法》實施後至今的全麵發展階段。勞教戒毒工作發展的“兩個階段”為:

第一階段,起步發展階段(1991年1月至2003年6月),以全國人大《決定》為起點,司法部2003年6月部令《勞動教養工作規定》為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