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管理辦法(2 / 3)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應當提供臨床檢驗結果的解釋和谘詢服務。

第二十一條非臨床實驗室不得向臨床出具臨床檢驗報告,不得收取相應檢驗費用。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臨床實驗室質量控製和管理。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應當製定並嚴格執行臨床檢驗項目標準操作規程和檢驗儀器的標準操作、維護規程。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使用的儀器、試劑和耗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應當保證檢測係統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對需要校準的檢驗儀器、檢驗項目和對臨床檢驗結果有影響的輔助設備定期進行校準。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應當對開展的臨床檢驗項目進行室內質量控製,繪製質量控製圖。出現質量失控現象時,應當及時查找原因,采取糾正措施,並詳細記錄。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室內質量控製主要包括質控品的選擇,質控品的數量,質控頻度,質控方法,失控的判斷規則,失控時原因分析及處理措施,質控數據管理要求等。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定量測定項目的室內質量控製標準按照《臨床實驗室定量測定室內質量控製指南》(GBbr20032302-T-361)執行。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應當參加經衛生部認定的室間質量評價機構組織的臨床檢驗室間質量評價。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參加室間質量評價應當按照常規臨床檢驗方法與臨床檢驗標本同時進行,不得另選檢測係統,保證檢驗結果的真實性。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對於室間質量評價不合格的項目,應當及時查找原因,采取糾正措施。

醫療機構應當對床旁臨床檢驗項目與臨床實驗室相同臨床檢驗項目常規臨床檢驗方法進行比對。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應當將尚未開展室間質量評價的臨床檢驗項目與其他臨床實驗室的同類項目進行比對,或者用其他方法驗證其結果的可靠性。臨床檢驗項目比對有困難時,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應當對方法學進行評價,包括準確性、精密度、特異性、線性範圍、穩定性、抗幹擾性、參考範圍等,並有質量保證措施。

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室間質量評價標準按照《臨床實驗室室間質量評價要求》(GBbr20032301-T-361)執行。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應當建立質量管理記錄,包括標本接收、標本儲存、標本處理、儀器和試劑及耗材使用情況、校準、室內質控、室間質評、檢驗結果、報告發放等內容。質量管理記錄保存期限至少為2年。

第四章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臨床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

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要嚴格執行《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應當建立並嚴格遵守生物安全管理製度與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對臨床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上崗前安全教育,並每年進行生物安全防護知識培訓。

第三十六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根據生物危害風險,保證生物安全防護水平達到相應的生物安全防護級別。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的建築設計應當符合有關標準,並與其生物安全防護級別相適應。

第三十八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應當按照生物防護級別配備必要的安全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保證實驗室工作人員能夠正確使用。

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病原微生物樣本的采集、運輸、儲存嚴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應當嚴格管理實驗標本及實驗所需的菌(毒)種,對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應當按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規定,送至相應級別的生物安全實驗室進行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