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貞書記,五十年前毛澤東說的話,我們不應該忘記!可是,要反腐敗光喊口號沒有用,要有措施。於是,我想到一個老生常談卻又遲遲不能實現的辦法。我感覺,這個辦法是可行的。這個辦法的名稱叫做《公務員財產申報製度》。素有‘陽光法’之稱的公務員財產申報製度是保證官員廉潔奉公、為政清廉的有效措施之一。1883年,英國通過了《淨化選舉,防止腐敗法》,它規定所有的國家公務員必須依法對其所擁有的財產狀況,包括財產的數量、來源、增減等情況向國家的督查機關做出書麵報告,並接受監督機關審查和監督。自此,公務員財產申報製度在英國得到確立。據我所知,截止到目前,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意大利、俄羅斯、新加坡、泰國、日本、韓國、印度等都確立了該製度。自從產生之日起,公務員財產申報製度對於約束和規範公務員的行為,反腐倡廉,樹立政府和公務員的良好形象發揮著重要作用。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國要想有效地防止腐敗也必須建立財產申報製度。
《公務員財產申報製度》真的管用嗎?沒錯!它確實可以有效地防止和懲治腐敗。在我國,有的公務員隨著職位的升遷、權力的增大,經不住錢財的誘惑,置國家法律和黨內法規製度於不顧,大肆聚財斂財。如2004年,10多位省部級貪官落馬,然而,這些仍然是通過比較原始的舉報等方式獲得線索,進而牽扯出該官員的貪汙腐敗問題,這些問題的查處帶有很大的偶然性。2004年8月16日《法製晚報》報道說,據商務部首次披露的數字顯示:我國目前尚有4000多名貪官外逃,共卷走資金高達500億美元。貪官外逃數字和資金外逃數字反映了我國對於貪官外逃現象尚缺乏明確有效的製約措施。正是因為我國沒有完善的國家公務員財產申報製度,公務員平時的家庭財產狀況不明,他們一旦腐敗,要查處他們很困難或者查出來時,貪官已逃。但是,如果實行財產申報製度,巨額財產在申報中沒有反映,又無法說明的,就可及時查處並加以懲治,那麼,搞腐敗的公務員就不得不慎重考慮腐敗的成本。另外,家庭財產的狀況決定著公務員及其家庭成員的生活水平,如果公務員個人的生活消費明顯超出其家庭財產的實際狀況,監督機構就可以依照財產申報製度進行調查,這樣,就能破除家庭財產秘而不宣這一盲區,使監督機製深入到公務員特別是領導幹部的家庭生活,及時從領導幹部的個人生活消費中察覺其腐敗的萌芽,早打招呼,及時提醒,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中。因此,對家庭財產實行監督,有助於抑製領導幹部的非法收入,有助於促使領導幹部及其家人在金錢、財物的誘惑麵前能保持清醒的頭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