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個矛盾是資本與勞動交換和價值規律的矛盾。書中認為工人出賣的是勞動,工資是勞動的價格。依據這一觀點,如果資本與勞動的交換是等量勞動相交換,就無法說明資本家所得的利潤由何而來;如果二者相交換,資本家所得不僅能補償資本還有利潤,那麼交換必定是不等價的,與價值規律是相矛盾的。作者不能區分勞動和勞動力,因而不能對此矛盾作出科學解釋。
第二個矛盾是等量資本獲得等量利潤和價值規律的矛盾。兩個數量相等的資本,有機構成不同,如果剩餘價值率相同,按照勞動價值論二者生產出來的商品必然價值量不同,剩餘價值量不同,利潤率不同。但書中又認為等量資本獲得等量利潤是一個普遍的規律。顯然,如滿足這一規律的要求,商品就不能按勞動決定的價值出賣,二者存在著不兼容的矛盾。書中在考察工資漲落會不會影響商品價值的變動時遇到了這個矛盾,因而誤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價值規律應當作一定的修正。但為了堅持勞動價值論又宣稱這種修正是暫時的例外,不影響價值規律的成立。
分配理論李嘉圖以分配論作為理論體係的中心。他認為社會總產品要在三個階級之間進行分配。社會總產品是一個確定的量,在三個階級之間進行分割,必然表現為三個階級之間經濟利益的對立。作者不掩蓋利潤和工資的對立,而著重分析地租和利潤的對立、地租和全社會利益的對立。
李嘉圖的分配論首先從地租開始分析。針對斯密的地租產生後勞動決定價值的原理失效的觀點,一開始就有意識地把地租和勞動價值論聯係起來,強調地租不是決定價值的原因,而是農產品價格提高的結果。
書中給地租下定義說:"地租是為使用土地的原有和不可摧毀的生產力而付給地主的那一部分土地產品。"這個定義的表述顯然是不科學的,因為土地上並不存在什麼"原有"的、"不可摧毀"的生產力。但從書中的解釋可以看出:①它認為地主通常的收入並不都具有地租的性質,其中往往包括由於地主在土地上投資建築各種設施而獲得的報酬,這部分不應看作地租。②地租應指單純由於使用土地而支付的報酬,這是地主沒有付出任何代價,僅僅由於對土地的占有而獲得的收入。就這個意義上說該定義包含有科學因素。
李嘉圖隻對級差地租作了論述。他接受了英國經濟學家J.安德森(1739~1808)的若幹觀點,他自己的貢獻在於使級差地租理論建立在勞動價值論的基礎上。書中對級差地租的考察涉及到兩種形態,第一種形態是由於土地肥力和位置不同,在同量土地上投入同量資本,勞動生產率不同而形成的級差地租。書中認為,土地數量有限、質量不同,隨著人口增加,隻耕種好地不能滿足需要,因而不得不向肥力差、位置遠的土地發展,隻要最後投入耕種的土地是社會需要的,其耗費的勞動量就會被承認,農產品價值就由它決定。原先投入耕種的優等的土地能獲得超額利潤,土地所有權使它轉化為級差地租。第二種形態是由於在同一塊土地上追加投資,勞動生產率遞減,原先投資和追加投資所形成的勞動生產率的差別,也會形成級差地租。所以他總結說地租總是由於使用兩份等量資本和勞動而獲得的產品之間的差額。他反對把地租看成是自然的賜予,認為恰恰相反,大自然是吝嗇的,自然界中好地太少,人類為了滿足自身的需要,不得不耕種貧瘠的土地,耗費更多的勞動生產農產品。由此,書中堅持地租是勞動的成果,並在價值規律的基礎上給予說明。
李嘉圖的地租理論存在的問題是:①隻講級差地租,否認絕對地租的存在;②實際上論述的是資本主義地租,但是誤認為是一切社會形態下的地租;③把級差地租產生的自然條件當作它的原因,不懂得土地所有權的存在才是地租產生的真正原因;④認為曆史上耕種土地總由好地向壞地發展,存在著一個下降序列,這不符合曆史事實,對他的級差地租學說來說也是不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