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介紹等活動;

(7)偽造、塗改、轉讓批準文件;

(8)以職業介紹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職業介紹機構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罰款,農民工在求職時受到職業介紹機構以上違法行為侵害的,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五十、農民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違法行為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提供便利條件嗎?

根據我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幹規定》的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應當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和電話,並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並於受理之日立案查處:

(1)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的;對不符合第一款第(1)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麵告知投訴人。

(2)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對不符合第一款第(2)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補正投訴材料。

(3)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並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對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訴投訴人;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但不屬於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五十、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可通過哪些程序解決?

根據《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勞動者與雇主發生勞動爭議後,可按照以下幾個程序解決: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協商,達成協議。

(2)調解程序。不願雙方自行協商或達不成協議的,雙方可自願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對調解達成的協議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直接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作出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或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法院強製執行。

(4)法院審判程序。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將對方當事人作為被告向人法院提起訴訟。

五十二、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符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的,可以提出仲裁申請嗎?

根據《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及原勞動部《關於勞動爭議仲裁工作幾個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5]338號)等有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下列勞動爭議,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因認定無效勞動合同、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5)因職工流動發生的爭議;

(6)因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發生的爭議;

(7)因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爭議;

(8)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9)因用人單位錄用職工非法收費發生的爭議;

(10)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受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五十三、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必須簽訂書麵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是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依據,雙方存在的勞動關係是農民工獲得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的基礎,同時,簽訂的書麵勞動合同是發生勞動爭議時農民工維權的基本證據。

五十四、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時的幾點注意事項

(1)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農民工提供擔保或者收取抵押金、風險金等財物。

(2)勞動合同必須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本人直接簽訂,不得由他人代簽。建築領域工程項目部、項目經理、施工作業班組、包工頭等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不能作為用工主體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五十五、沒訂立書麵勞動合同就不能確定勞動關係嗎?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麵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仍然可以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製定的各項勞動規章製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以下憑證可以成為參考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五十六、法律法規對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是怎樣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