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的功能及其有無限度(1 / 1)

天的功能之有無限度,容或可作相反的解釋,依天字解作狹義或廣義而異。凡天字與另一字對舉,而釋另一字所指為不屬於天,則天字解作狹義,其功能為有限度。若釋另一字所指為亦屬於天,不過為詳說起見,於總舉外又益以別舉,俾總別兩皆說到,則天字解作廣義,其功能非有限度。如就“凶歲子弟多暴,非天之降才爾殊也,其所以陷溺其心者然也”而言,凶歲若解作廣義的天的一部分,則凶歲之影響子弟的材質亦屬天的影響,而天的功能即可謂為未受限製。又如就“天作孽……自作孽”而言,人是天所生,故亦可謂為天的一部分,則自作孽亦不失為天作孽,而可納入天的功能的範圍之內。天字究應解作狹義,抑應解作廣義,頗難斷言,故天的功能之有無限製,亦不易論定。

說到天的功能,不免要想到一個根本問題。《離婁下篇》雲:“人之所以異於禽獸者幾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人與禽獸同為天所造,其一點幾希的不同,當然亦為天所造,而庶民去之。此“去之”,究竟是否出於天意?若謂出於天意,則天既造之,何故又令庶民去之?《告子上篇》雲:“學問之道無他,求其放心而已矣。”則又以追回放心為唯一最大的責任。此追回的責任當亦是天所賦。天既造之,而又毀之,既毀以後,又重造之。天之不憚煩若果如此,頗令人不易理解。若謂“庶民去之”非出於天意,而出於嗜欲的陷溺,依《告子上篇》所載,孟子設有小體與大體之別,嗜欲固可謂為小體的作用,不是大體的作用,但小體當亦是天所造,是天的一部分,則嗜欲的陷溺亦是天的所為。必欲求其分別,隻能謂造者與毀者不是天的同一部分,不能謂“去之”之完全與天無涉。如此說來,天以右手造之,又以左手毀之,天的意誌不能統一一至於此,亦令人難於理解。又若謂“庶民去之”,表麵上雖似出於嗜欲的陷溺,實則別有其根本的動力,如宗教家所主張的魔鬼,但孟子未有言論足以令人推定天外別有似魔鬼的動力。故宗教家所說,在解釋孟子的思想上亦未可貿然采用。所以天的功能究屬如何,筆者理解滯鈍,始終未能貫通。

天的功能之有無限度,容或可作相反的解釋,依天字解作狹義或廣義而異。凡天字與另一字對舉,而釋另一字所指為不屬於天,則天字解作狹義,其功能為有限度。若釋另一字所指為亦屬於天,不過為詳說起見,於總舉外又益以別舉,俾總別兩皆說到,則天字解作廣義,其功能非有限度。如就“凶歲子弟多暴,非天之降才爾殊也,其所以陷溺其心者然也”而言,凶歲若解作廣義的天的一部分,則凶歲之影響子弟的材質亦屬天的影響,而天的功能即可謂為未受限製。又如就“天作孽……自作孽”而言,人是天所生,故亦可謂為天的一部分,則自作孽亦不失為天作孽,而可納入天的功能的範圍之內。天字究應解作狹義,抑應解作廣義,頗難斷言,故天的功能之有無限製,亦不易論定。

說到天的功能,不免要想到一個根本問題。《離婁下篇》雲:“人之所以異於禽獸者幾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人與禽獸同為天所造,其一點幾希的不同,當然亦為天所造,而庶民去之。此“去之”,究竟是否出於天意?若謂出於天意,則天既造之,何故又令庶民去之?《告子上篇》雲:“學問之道無他,求其放心而已矣。”則又以追回放心為唯一最大的責任。此追回的責任當亦是天所賦。天既造之,而又毀之,既毀以後,又重造之。天之不憚煩若果如此,頗令人不易理解。若謂“庶民去之”非出於天意,而出於嗜欲的陷溺,依《告子上篇》所載,孟子設有小體與大體之別,嗜欲固可謂為小體的作用,不是大體的作用,但小體當亦是天所造,是天的一部分,則嗜欲的陷溺亦是天的所為。必欲求其分別,隻能謂造者與毀者不是天的同一部分,不能謂“去之”之完全與天無涉。如此說來,天以右手造之,又以左手毀之,天的意誌不能統一一至於此,亦令人難於理解。又若謂“庶民去之”,表麵上雖似出於嗜欲的陷溺,實則別有其根本的動力,如宗教家所主張的魔鬼,但孟子未有言論足以令人推定天外別有似魔鬼的動力。故宗教家所說,在解釋孟子的思想上亦未可貿然采用。所以天的功能究屬如何,筆者理解滯鈍,始終未能貫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