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評】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被告A公司以其無產權的房屋與原告張某簽訂租賃合同,在權利人追認或者原告張某取得處分權前,該合同屬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作為權利人的被告B公司在得知後即以書麵形式拒絕追認,故被告A公司與原告張某於2005年1月20日簽訂的租賃合同成立,但屬於無效。雖雙方約定的租賃期限為2005年4月28日至2010年4月28日,但該合同成立的時間為2005年1月20日。原告張某租賃房屋的目的是經營酒店,其在合同訂立後為履行合同進行房屋的裝修、廣告宣傳、購置設備、招收員工等準備工作是正當的。被告A公司稱原告張某的租期自2005年4月28日開始,被告A公司承擔自2005年4月28日的租期開始後的法律責任以及原告張某進行裝修未征得被告A公司同意的理由不當,不予支持。

被告A公司在明知自己無產權的情況下仍與原告張某簽訂租賃合同,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原則,由此致使合同無效,應當賠償原告張某為準備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原告張某對房屋的裝修,作為房屋添附物已與房屋形成整體,拆除將影響使用價值,可根據裝修的現價值由被告A公司對原告予以補償。同時,原告張某為酒店的開業招收員工並包吃包住、發放工資,符合行業習慣,該費用亦屬合理。而原告所主張的廣告宣傳費45200元,有電視台提供的廣告發布業務合同證明可證實,且該廣告宣傳行為在原告張某於2005年3月25日接到被告B公司主張租賃物的所有權、要求原告張某與被告A公司解除合同通知以前已實際履行,該損失的數額已經確定,至於該廣告發布費原告張某是否支付,係另一法律關係,與被告A公司無關。

20.約定的還款時間未到,債權人能否主張權利?

【相關法條】

《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案情】

鄭某與肖某是親戚。2005年7月,肖某的父親因車禍去世,鄭某作為親戚為肖某幫忙料理後事,並向肇事者進行索賠。2005年10月,有關事情均處理完畢,肖某向鄭某出具一張欠條,內容為“今欠到鄭某現金貳萬元正,20000,(於2006年12月後還清),一星期後借貳萬元給鄭某換回此條,但鄭某必須給我打一張貳萬元的收據。上述欠條是我承諾給鄭某錢的依據”,此後,肖某即外出打工。因肖某未按約借給鄭某20000元,鄭某即向肖某索要,肖某起先允諾拖延,後拒絕接聽鄭某電話,拒絕提供打工詳細地址,鄭某到肖某家中向其母親索要,其母親表示不欠鄭某錢,不同意給付,後鄭某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肖某立即給付此款。

【點評】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被告A公司以其無產權的房屋與原告張某簽訂租賃合同,在權利人追認或者原告張某取得處分權前,該合同屬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作為權利人的被告B公司在得知後即以書麵形式拒絕追認,故被告A公司與原告張某於2005年1月20日簽訂的租賃合同成立,但屬於無效。雖雙方約定的租賃期限為2005年4月28日至2010年4月28日,但該合同成立的時間為2005年1月20日。原告張某租賃房屋的目的是經營酒店,其在合同訂立後為履行合同進行房屋的裝修、廣告宣傳、購置設備、招收員工等準備工作是正當的。被告A公司稱原告張某的租期自2005年4月28日開始,被告A公司承擔自2005年4月28日的租期開始後的法律責任以及原告張某進行裝修未征得被告A公司同意的理由不當,不予支持。

被告A公司在明知自己無產權的情況下仍與原告張某簽訂租賃合同,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原則,由此致使合同無效,應當賠償原告張某為準備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原告張某對房屋的裝修,作為房屋添附物已與房屋形成整體,拆除將影響使用價值,可根據裝修的現價值由被告A公司對原告予以補償。同時,原告張某為酒店的開業招收員工並包吃包住、發放工資,符合行業習慣,該費用亦屬合理。而原告所主張的廣告宣傳費45200元,有電視台提供的廣告發布業務合同證明可證實,且該廣告宣傳行為在原告張某於2005年3月25日接到被告B公司主張租賃物的所有權、要求原告張某與被告A公司解除合同通知以前已實際履行,該損失的數額已經確定,至於該廣告發布費原告張某是否支付,係另一法律關係,與被告A公司無關。

20.約定的還款時間未到,債權人能否主張權利?

【相關法條】

《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案情】

鄭某與肖某是親戚。2005年7月,肖某的父親因車禍去世,鄭某作為親戚為肖某幫忙料理後事,並向肇事者進行索賠。2005年10月,有關事情均處理完畢,肖某向鄭某出具一張欠條,內容為“今欠到鄭某現金貳萬元正,20000,(於2006年12月後還清),一星期後借貳萬元給鄭某換回此條,但鄭某必須給我打一張貳萬元的收據。上述欠條是我承諾給鄭某錢的依據”,此後,肖某即外出打工。因肖某未按約借給鄭某20000元,鄭某即向肖某索要,肖某起先允諾拖延,後拒絕接聽鄭某電話,拒絕提供打工詳細地址,鄭某到肖某家中向其母親索要,其母親表示不欠鄭某錢,不同意給付,後鄭某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肖某立即給付此款。

【點評】

應當支持原告鄭某的訴訟請求,其理由主要如下:

一、肖某以書麵形式向鄭某出具了欠條,均應視為在肖某與鄭某之間建立了債權債務關係。肖某並未主張此條存在可撤銷或無效的情形,故應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的合法有效,鄭某的權利應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