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博弈論和信息經濟學,原則上威脅隻有在如果不實行的話當事人將遭受更大的損失時,才是可信的。威脅一般采用“如果你那樣做,我就這樣做”的形式。所謂更大損失,就是說在你真的那樣做的條件下我不這樣做我的損失會更大。女兒真的和那個小夥子結婚了,在這個既成事實之下,父親再斷絕父女關係隻會更加損害自己,所以父親的威脅不可信。許諾,就是當事人使自己的威脅變得比較可信的一種辦法。既然許諾了,但如果當事人不施行發出的威脅,他就要為自己的失信付出代價。信譽的代價也許不能馬上計算出來,但是後果明顯。
顯而易見,在你作出一個許諾的時候,你不應讓自己的許諾超過必要的範圍。假如這個許諾成功地影響了對方的行為,你就要準備實現自己的諾言。這件事做起來應該是代價越小越好,因此也意味著許諾的時候隻要達到必要的最低限度就行了。不那麼容易看到的是,適度原則其實同樣適用於威脅。你不應讓自己的威脅超過必要的範圍。
在公司裏,員工常常會策略性地提出加薪,而威脅老板加薪的一個常見版本就是“如果不給我加薪,那我就將離職”。問題是,老板會不會理睬員工的威脅昵?一個顯然的事實是,老板可不像小孩那樣缺乏理性。如果員工並沒有其他的去處,老板就不會理睬員工的加薪要求。隻有老板相信員工會離去,並且他覺得多花點錢留住員工是值得的時候,他才會給員工加薪。
譬如,兩個國家之間沒有犯罪引渡條約,一個罪犯若在一國犯罪而又能成功潛逃到另一國,那麼盡管前一個國家有明確的法律製裁規定,但是它對罪犯將沒有太大的約束力。對於罪犯來說,那隻是一個不可置信的威脅,他可以成功地逃避懲罰。這可能就是劫機之類的犯罪更多地發生在缺乏引渡條約國家之間的原因。如果存在引渡,那麼懲罰威脅將是可信的。這樣的道理也適用於貪汙犯的外逃。由於有外逃的路線,因此法律懲罰的可信性大打折扣。貪汙的行為並不會因法律如何嚴厲的規定而有所收斂。顯然,法律懲罰要成為可置信的威脅,關鍵不在於是否嚴厲地規定,而在於是否嚴厲地執行。
拋開國家層麵,在微觀的經濟單元比如企業中,一樣存在著大量的不可置信的威脅成為企業經營中的麻煩。眾所周知,家族企業很難製度化管理,為何?原因也在於不可置信的威脅。公司對待違反製度和紀律的員工,常常以處分、開除為威脅,重者觸犯法律還可能遭到起訴。但是,對於公司中的家族成員,這些威脅似乎都是不可信的——無法開除家族成員。因為如果家族成員減少,則勢必引入外人來經營企業,信任度低了;當家族成員侵犯了公司的權益時,公司也並不會真的起訴,因為公司中的領袖並不願把家族成員推上法庭。因此,在家族企業中,更多是靠血親文化而不是靠製度來維係其運轉的。因為製度所規定的懲罰是不可置信的,因此製度就沒有威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