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麵的章節我們已經涉及到了節稅的一些相關內容,本節我們就具體來介紹該如何用拆分業務和項目節稅。
用拆分業務和項目節稅的具體方式如下:
1.利用稅法傾斜,通過企業分立享受低檔稅率。
為照顧利潤水平較低的小型企業,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在33%的基本稅率外,另規定了兩檔照顧性稅率。企業可以通過拆分重組,享受到這兩檔照顧性稅率。具體規定如下:
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暫減按18%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上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企業,暫減按27%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由於該類稅收在起征點上下的部分稅率、稅額變化很大,所以,在實際操作中,可以針對分拆後接近10萬元臨界點的中小企業進行籌劃。
實戰案例:
武漢宏飛實業公司分立前,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2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33%。該公司按營業範圍分為兩塊:以生產鋼材為主的A部門和以生產模具為主的B部門。其中,A部門年營收為9萬元,B部門年營收為3萬元。
應納所得稅=120000×33%=39600元。
[籌劃分析]
將武漢宏飛實業公司按經營範圍分立為以生產鋼材為主的A公司和以生產模具為主的B公司,此時,A公司適用稅率為27%,B公司適用稅率為18%,該二公司年應納稅所得額之和仍為12萬元。
[籌劃結果]
A公司、B公司兩企業年應納所得稅稅額分別為:
A公司企業應交所得稅=90000×27%=24300元;
B公司企業應交所得稅=30000×18%=5400元。
A公司、B公司兩企業稅負合計=24300+5400=29700元。
較企業分立前實現節稅:
39600-29700=9900元。
注意事項:
(1)凡符合本政策的企業,季度預繳或開業不滿1年的應將實際所得換算成全年所得,然後對照適用稅率繳納所得稅。
(2)計算所得稅時應按全額累進稅率計算,不得分段計算。
(3)企業分拆不能單純以減少稅款為目的,而是要根據經營成本、管理費用、市場動態等綜合考慮。
2.針對稅率差異,通過轉移定價減少納稅總額。
轉移價格的基本原則是從高稅率轉移到低稅率的地方,尤其是企業集團在不同地域有分支機構時,可以考慮將其分拆為不同公司,利用各地區之間稅率與稅收體製存在的差異,達到避稅的目的。
實戰案例:
將屬於同一集團的C、D、E部門(分別設在內地、香港、美國)獨立出來成為C、D、E公司,這樣,內地C公司產品的生產成本為30美元,出口到香港D公司為50美元,再轉口到目的地美國E公司為80美元。由於C、D、E公司同屬一個集團,對其一旦進行轉移定價,由內地出口至香港的毛利,將由20美元減少為10美元,其納稅額可減少一半;由於美國的所得稅率也比較高,因此將重新安排香港與美國之間的毛利差額,使得香港出口到美國的納稅額由30美元增加到50美元,並將繳稅環節留在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