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農村消費者要求經營者或生產者出示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的權利(1 / 1)

十一.農村消費者要求經營者或生產者出示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的權利

98.銷售者拒絕出具商品發票,消費者該怎麼辦?

2002年3月,魯某和同村的楊某、孟某等6人去某城市打工。由於春運車票緊張,魯某等人沒有買到火車票,就擠上了火車。在火車上,魯某和其他打工農民一起按要求補了火車票,魯某等人交了錢後,辦理補票手續的工作人員沒有將車票開給魯某等人。魯某等人索要時,車上乘警說,你們要票幹什麼,又不回去報銷,到時讓你們下車出站就行了。問:魯某等人索要票證被拒絕,應該怎麼辦?

答:火車乘務人員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依法要求給付服務單據的權利。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1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本案中,作為消費者的魯某等人,在向列車工作人員交付乘車費用,願意接受該列火車提供的服務表示之後,該列車工作人員就應該按照雙方達成的協議向消費者魯某等人提供乘車車票,不得以要票不回去報銷,到時讓下車出站為由拒絕魯某等人的要求。該列車工作人員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向消費者提供服務票據,如該列車工作人員不予給付,消費者魯某等人一是可以向該列火車的上級主管部門反映,也可以向當地消費者組織投訴,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也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人民法院給予法律保護。

99.消費者是否可以要求經營者或生產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單?

農民李某乘坐途經本村到縣城的小公共汽車,上車時汽車司機說票價2元。上車後李某即掏出2元給了司機並索要乘車發票。司機說:"要發票就再交2元。"李某見汽車玻璃窗上張貼的票價是2元,於是拒絕再給付2元錢,汽車司機則拒付乘車發票。問:對司機的這種做法,消費者該怎麼辦?

答:本案中,李某登上小公共汽車,並按汽車司機所稱價格交付了2元錢票價,雙方即在事實上訂立了運輸合同,小公共汽車經營者應提供與運輸相關的服務。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1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小公共汽車明碼標價車票2元,汽車司機向乘客李某亂收費,在遭到拒絕後不予出具乘車發票,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李某可通過到有關部門投訴等途徑解決這一問題。

100.收據能代替發票嗎?

2001年5月7日,某市舉行自行車國際展覽會,展覽會即將結束時,到該市看望讀書的女兒的農民車某看到某參展商電動車公司以優惠價銷售其電瓶車,並承諾代為客戶上牌。車某當即以1 600元的價格為女兒購買了一輛該公司生產的電瓶車,該公司出具了一張收款收據,車某提出疑義,經該公司參展人員一通解釋後便將車開走了。5月下旬,該公司代車某辦好了電瓶車上牌手續。但該公司一直沒有提供該電瓶車的購車發票,車某再三與該公司交涉,該公司始終認為其電瓶車為優惠價格售出,隻能出具收據。車某考慮到該電瓶車日後保修時需要出示發票,且也不認可該公司以收據代替發票的做法,而該公司卻說,隻要到他們指定的維修點,收據和發票都可以作為修理的依據。為此,車某投訴至"12315"要求解決。問:車某的要求合理嗎?收據是否可以代替發票?

答:該電動車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1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處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若幹規定》第4條規定:"消費者索要發票的,經營者不得以收據、購貨卡、服務卡、保修證等代替。"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要及時向商家索取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以便在維護合法權益時有證可查,有據可依,不要因貪圖便宜或者聽信經營者的花言巧語導致沒有索取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使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有力的保護。

書名:農村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知識100問

作者:李玲編著出版社:重慶大學出版社

書號:ISBN 978-7-5624-4041-3

字數:62768

定價:4. 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