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農村消費者要求經營者或生產者按法律規定或約定履行義務的權利(1 / 3)

十.農村消費者要求經營者或生產者按法律規定或約定履行義務的權利

88.消費者和經營者或生產者的口頭約定有沒有法律效力?

2005年5月30日下午,某區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辦公室接到某鎮塔子山農民楊某投訴,稱其在玉堂鄉一養殖場購買的雞苗回家飼養過程中陸續出現死亡現象,損失嚴重,特要求工商部門為其主持公道挽回經濟損失。消委在接到投訴後,立即指派三名工作人員到現場調查取證。經查:楊某於2005年3月18日從玉堂鄉一位無照從事養殖業經營戶張某處,以每隻2.50元的價格購買雞苗919隻,在交易過程中張某向楊某口頭保證雞仔在十天內成活率不低於92%,楊某購買雞苗後在家中飼養,六天後雞仔先後死亡266隻,張某在雞仔死亡期間也曾多次到楊某家查看,並認可雞仔死亡的數量。問:張某對楊某的口頭保證能不能作為楊某要求張某賠償的依據?

答:楊某可以依據張某對他的口頭保證,向張某要求損害賠償。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6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張、楊二人關於雞苗存活率的約定並不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屬有效的約定,因此,張某應當履行。最後消委工作人員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主持雙方現場調解,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由張某一次性賠付楊某雞仔死亡的經濟損失600.00元.

89.消費者支付了商品預付款,到了約定時間仍拿不到商品怎麼辦?

2004年11月中旬,蔡某等人來到縣蔬菜辦要求購買防霧滴塑料薄膜栽培蔬菜。縣蔬菜辦的工作人員告訴他們:"現在沒有防霧滴薄膜出售,如果你們確實需要,可以通過我們的進貨渠道為你們專門進貨,但你們必須交付10%的薄膜預付款。"蔡某等人當即向蔬菜辦交納了預付款人民幣1 600元。縣蔬菜辦給蔡某等人出具了一張寫明"防霧滴塑料薄膜預付款1 600元,20天以後供貨"字樣的收條。12月上旬,蔡某等人依約定來到縣蔬菜辦。縣蔬菜辦的工作人員告之蔡某等人,防霧滴塑料薄膜比較難采購,希望過兩個星期再來。兩周以後,蔡某等人再次來到縣蔬菜辦,縣蔬菜辦的工作人員告之蔡某等人:"防霧滴塑料薄膜難以采購,現有北京某一科研所生產的三層共擠膜可以出售。"蔡某等人表示隻有防霧滴塑料薄膜方可以使用,要求縣蔬菜辦退回預付款。縣蔬菜辦的工作人員以聯係購買防霧滴薄膜已用去了不少開支為由,不同意退款。因此雙方發生糾紛。2005年1月上旬,蔡某等12家農戶聯名向市消協投訴,要求縣蔬菜辦退款。問:蔬菜辦應否退款?答:經營者先向消費者收取價款或者服務費用的全部或一部分,在此之後約定的一定期限內再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這便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所指的"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由於此種方式下,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很容易因經營者的違約而受到侵害,因此,該法第47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本案中,縣蔬菜辦的拒退預付款的行為是違背法律規定的。蔡某等12家農戶向市消協投訴主張權利,完全合理合法。

90.購買了車票沒有車,消費者是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2004年6月的一天,為了回家看望重病的父親,在某市做木工的陳某到該市長途汽車站購買了當天15時20分到臨海的臥鋪票。臨近開車時他向檢票員詢問,回答是該車為過路車,還未進站,需要等待。開車時間過了很長時間後一位工作人員告之當天沒有去臨海的車,同時提出兩種解決方法:一是改乘明天的車:二是今天改乘去杭州的車再轉車去臨海,還無法保證當天能趕到目的地。由於擔心改時間難見父親最後一麵,陳某無奈隻好乘出租車去臨海,花去車費和過路費共1 500元。回到該市後,陳某向市消協投訴,要求長途汽車站賠償損失。問:陳某的要求是否應該得到支持?

答:消費者向經營者購買車票乘車,是一種合同行為。車站方的義務是按照車票上約定的時間和條件送乘客到約定的地點,除了因為不可抗力,無權單方麵變更或解除合同約定的內容。沒有按照約定提供運送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車票款。但本案中車站沒有按消費者的要求承擔約定的運送義務,致使消費者隻能花費昂貴的費用搭乘出租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車站應當賠償陳某因此造成的損失。在消協查明事實以後,車站和陳某達成了調解協議,由車站賠償因耽誤消費者乘車時間而造成的損失1 500元。市消協的調解有效地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91.購買的產品和樣品質量、性能不一樣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