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源於人的需要和動機。需要是行為的原動力,是人的積極性的基礎和根源,動機是推動人們活動的直接原因。當人們的需要有某種特定目標時,需要才能轉化為動機,推動人去從事某種活動。國家和國民明確了需要法律和道德後,就有了立法、執法和製定道德規範的動機;必須打擊刑事犯罪,於是有了製定和實施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動機;必須公正處理民事糾紛,於是有了製定和實施民法和民事訴訟法的動機;企業行為必須規範,於是有了製定和實施企業法的動機;需要加強國民的道德意識和各行各業的道德行為規範,於是有了加強道德教育和製定履行職業道德的動機等等。
有了動機,就推動產生行為。由需要到動機、動機到行為的整個過程中,行為是關鍵的。如果僅有需要動機而沒有行為或行為不正確,目標就不能達到,需要就得不到滿足。例如某手表廠的廠長,明知需要依法治廠,並必須教育職工執法守法,但他隻是空談,實際上並不重視法治,對行為法學研究學會及其工作者提出的法治建議不以為然,很是冷淡,改變了他的前任廠長依法治廠的做法,結果他自己成了貪汙罪犯。到下~任廠長又是一樣,竟然對行為法學學會工作者說:"你們那一套對我們沒什麼作用的,我們有企業家協會。"結果這一任廠長重蹈了前任廠長的覆轍,又因貪汙被判刑。這說明,無視法律者,必受法律製裁。
黨、政、司法機關及企事業單位,在它們各不相同各有特點的諸多紛繁活動中,都離不開法律行為和道德行為。法律行為最關鍵的是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道德行為也要有德而依,守德應嚴,違德受責。在各機關、單位乃至各行各業的法律行為、道德行為中,以下一些做法應是共同的基本的,應予以提倡。
領導者對執法、守法、守德要率先垂範 領導者的執法、守法、道德高尚的行為對被領導者具有良好的影響力。他可以利用職位、資曆、傳統因素等,指揮、命令被領導者做什麼,怎樣做,不做什麼。這種影響力很有必要。但對待法律、道德的態度及實施行為,以身作則這種影響力更為重要。這是一種無正式規定但卻是自然形成的。這就要求領導者執法、守法、守德,比被領導者做得更好。現在有些領導者不懂法,不依法,不依德,他們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行為和道德行為,自然會產生不良影響,這是領導者極需避免和克服的。
堅持不斷提高領導者和員工的法律和道德意識 法律和道德意識也是人對待法律和道德的態度。對法律和道德有正確的態度,才能對其法律行為、道德行為產生好的影響。人們對法律和道德的態度一般有三個層次。一是服從執行、遵守法律和道德,二是順化執行、遵守法律和道德,三是內化執行、遵守法律和道德。理想的是要做到內化。這就要求長期不斷地學習、領會、實踐法律和道德規範。具有良好的指導性,做到執法、守法、守德成為自覺行為,不依法不依德覺得可恥。
根據機關、企事業單位具體情況,依照法律和道德規範製定切實可行的規章製度法律和道德規範都具有普遍性的特點,尤其是法律。它們不可能規定得過細,往往帶有原則性。而各機關、各單位、各地區,情況千差萬別,不斷變化,事物的發展往往使現有法律和道德帶有滯後性。因此,各機關和企業單位要根據情況的變化製定相應的合法的規章製度和職業道德,便於執法、守法、守德更好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