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蹺腳”房屋
“蹺腳”房屋是房屋中介賺取中介費的一種把戲,因為中介的任務就是提供房屋信息,協助辦理租房手續。但有時市麵上並沒有太多的房源可租,中介就設置一些圈套,讓已簽訂的租房合同無法完成。而此時,按照中介協議,客戶在簽訂完合同後再出問題,中介費是不退的。
“蹺腳”房屋就是在客戶與房主簽訂完房屋租賃手續後又出現意想不到的問題,這大部分都是房屋中介有意為租房者設計的圈套。中介與房東串通後,先以比較優惠的條件吸引房客,待一切手續完備客戶要人住時,一些意外的問題出現了。但無論客戶是否滿足新的條件,租或不租,已收的中介費是不退的。
張先生通過中介公司租用了一套獨用住宅,除支付給房東8000元的租金及押金外,他按要求支付給中介公司2500元的中介費,其後與房主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
3天以後,正當張先生張羅著要搬進新家時,中介公司給他來了個電話,稱房東的母親不同意以如此便宜的價格把房子租出去,因為她也是產權人之一,她有相應的權利。房東母親的出現讓張先生左右為難。要住吧,得大幅提高租金,不住吧,2500元的中介費就打了“水漂”。
對於這樣的騙局,租房者一般都是防不勝防。租房者和出租者處於信息不對稱的狀態,而租房者一般處於弱勢。
預防這類騙局的方法:一是找信譽好的中介公司,二是委托律師協助租房,三是在與中介簽協議時將所有的因素考慮進去,在中介協議中注明租房中的一切問題都由中介公司負責解決。
3.假房東
這是個體“房蟲”最熟的遊戲騙局,通常他們都與真房東勾結,持有相應的證件,假冒房東。一旦他們與租房者達成協議履行了交款手續後,假房東逃遁,真房東出現,導致租房協議無效。
劉先生花了1000元的信息服務費,委托中介公司幫助租賃一套三房一廳的房屋。中介公司當天即物色了一套月租金2500元的房子給劉先生。劉先生與房東聯係並查看了相關的證件後,雙方約定,租金首付1年。雙方簽訂了租賃合同,劉先生支付了3萬元。
劉先生入住了2星期後,令他始料未及的是,真房東以討租金為名找上了門。他告訴劉先生,該交房屋租金了。
要在一個陌生的環境辨別真假房東有一定的難度,但稍加留意仍然會察覺其中的紕漏。遇上租金特別低、要求半年付或年付租金的房子時,承租者應保持清醒,讓房東出示產權證或使用權證是最起碼的要求。另外,房客可通過鄰居了解房東的情況,判斷房東的真偽。
4.中介協議暗藏“貓膩”
房屋中介為了賺取中介信息費,在中介協議上設計了很多不利於消費者的條款,即使房客租不到房,那也不能退中介費。
付小姐與某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委托書。付小姐告知業務員,自己需要租賃一房一廳、租金2000元以下的房屋。業務員當即要求付小姐先交納100元信息入網費和1500元的中介服務費。
交齊了錢款,業務員讓付小姐立即到某小區看房,而到小區後房東卻告知業務員臨時有事。業務員將房東的聯係電話及姓名給了付小姐,讓他們自己另約時間。
第二天上午,付小姐與房東通了電話,房東說房屋租金每月絕對不能低於2500元。因為價格無法接受,付小姐打消了租這套房子的念頭,但她卻發現自己所付的中介費無法索回。原來,中介公司擬定的委托書有言在先,委托方與房東交換聯係方式後即視為其代理服務完成,無論是否租到房,其中介服務費都不退還。
對於租房、買房這一類的經營活動,各地的相關部門都製定了規範的合同文本,所以在租房時,消費者有權要求中介公司使用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市工商局聯合製定的房屋中介示範合同文本,對中介公司提供不實住房信息應設定違約責任。
5.馬路中介人去樓空
馬路中介就是一些未在工商部門注冊、沒有固定辦公地點的中介,這些中介往往在收錢後便一走了之。
王小姐因急需租房,於是從馬路廣告中找到了2家中介公司。王小姐與兩家“馬路中介”分別簽訂了房屋租賃委托協議,並分別向2家中介公司各交了400元中介費。幾天後,一家中介公司給王小姐介紹了一處房源,王小姐聽了介紹表示不滿意,這家中介公司從此就“人間蒸發”。另一家中介公司給了王小姐7個租房信息,結果無一信息真實。王小姐上門要退中介費,但這家公司也無影無蹤了。
為了防止遭受“馬路中介”的欺騙,租房者在選擇中介公司時,一定要查看其營業執照,慎重下單委托,避免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