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轉變角色 適應社會 第二節 樹立良好印象構建和諧關係(2 / 3)

他們之所以能夠留下來,是因為愛樂以人為本 的理念。愛樂與公立學校一樣,可以接收應屆本科畢 業生分配、人戶廣州,今年就接收了兩名本科生落戶 廣州。而且許多年輕教師在愛樂找到了自己的另一 半。戀愛、結婚、買房,這套程序在愛樂常常一氣嗬 成。愛樂從不主張把教育搞成一部機器,它讓生活和 工作在這裏的每一位成員都經常處在一種美感體驗 中:教職員工除了工作,平時還有豐富多彩的業餘生 活,如乒乓球賽、生日晚會、社區表演、拔河比賽、郊 遊等等。

多年來,王勇深入社區辦教學網點,把專業教師 送到家門口,既方便學員就近入學,同時加強與社區 的文化共建。這與王勇“做人第一,賺錢第二”的經營 理念不謀而合。王勇與廣州市石牌街道合作建立了 一個社區合唱團,把那些退休老人從麻將桌吸引到 合唱團,每周排練,經常表演,精神麵貌大為改觀,而 且愛樂輔導培訓社區合唱團都是免費的。

王勇本身也擁有諸多榮譽:中國合唱學會會員、 廣東省音樂家協會會員、廣東省鋼琴學會會員、廣東 省音協音樂考級委員會鋼琴考級評委、廣東省手風 琴電子琴學會會員等。2003年、2004年連續兩年被 評為廣東省“優秀音樂家”o

王勇,藝者、師者,還是商者?或許在純粹的藝術 家麵前,他是一位執著於藝術事業的教育家;而在純 粹的教育家麵前,他又是一位獻身於教育事業的藝 術家。或許,在藝術家和教育家麵前,他是一位睿智 的企業家;而在企業家麵前,他又是一位才華橫溢的 藝術家和一位堅定執著的教育家。

(材料來源:《中國經濟周刊》2005年25期)

總附錄

附錄一: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

(國家教育委員會1 997年3月24日頒發)

第一 總 則 第一條為做好普通高等學校(含研究生培養單 位)畢業生(含畢業研究生)就業工作,更好地為經濟 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維護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合 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凡取得畢業資格 的,在國家就業方針、政策指導下,按有關規定就業。

第三條 畢業生是國家按計劃培養的專門人 才,各級主管畢業生就業部門、高等學校和用人單位 應共同做好畢業生就業工作。畢業生有執行國家就 業方針、政策和根據需要為國家服務的義務。必要 時,國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畢業生就業。

第四條 畢業生就業工作要貫徹統籌安排、合 理使用、加強重點、兼顧一般和麵向基層,充實生產、 科研、教學第一線的方針。在保證國家需要的前提 下,貫徹學以致用、人盡其才的原則。國家采取措施, 鼓勵和引導畢業生到邊遠地區、艱苦行業和其他國 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條 國家教委歸口管理全國畢業生就業工 作,國務院其他部委(以下簡稱部委)和各省、自治區、 直轄市(以下簡稱地方)負責本部門、本地方畢業生就 業工作。

第二職責分工

第六條 國家教委的主要職責:

1.製定全國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法規和政策,部 署全國畢業生就業工作;

2.組織研究並指導實施全國畢業生就業製度 改革; ’

3.收集和發布全國畢業生供需信息,組織指導 和管理畢業生就業供需見麵、雙向選擇活動;

4.編製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計劃,製 定國家教委直屬高校畢業生就業計劃和部委、地方 所屬高校抽調計劃;

5.負責全國畢業生就業計劃協調工作,管理全 國畢業生調配工作;

6.指導、檢查畢業生就業工作,授權各省、自治 區、直轄市調配部門派遣本地區高校畢業生;

7.組織開展畢業教育、就業指導和人員培訓工 作;

8.開展畢業生就業工作的科學研究和宣傳工 作;

9.檢查畢業生的使用情況。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委主管部門的主要職 責:

1.根據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國家教委的統 一部署,提出本部門畢業生就業的具體工作意見;

2.及時向國家教委報送所屬院校畢業生就業 計劃和本部委需求信息;

3.組織協調所屬院校的畢業生供需信息交流 活動;

4.製定並組織實施所屬院校的畢業生就業計 劃;

5.組織開展所屬院校畢業教育、就業指導工 作;

6.負責本部門畢業生的接收工作,了解和掌握 畢業生的使用情況..

7.開展有關畢業生就業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 傳工作6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的主要職 責:

1.根據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國家教委的統 一部署,提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畢業生就業的具 體工作意見;

2.負責本地區畢業生的資源統計工作,並按時 報送國家教委;

3.收集本地區畢業生的需求信息並及時報送 國家教委;

4.製定本地區所屬院校畢業生的就業計劃並 及時報送國家教委;

5.組織管理本地區畢業生就業供需見麵和雙 向選擇活動;

6.受國家教委委托組織實施本地區高校畢業 生的資格審查,負責畢業生的調配派遣和接收工作;

7.組織開展畢業教育、就業指導工作;

8.檢查、監督本地區用人單位和高等學校的畢 業生就業工作;

9.開展畢業生就業製度改革的研究和宣傳工 作;

10.完成國家教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高等學校的主要職責:

1.根據國家就業方針、政策和規定以及學校主 管部門的工作意見,製定本學校的工作細則;

2.負責本校畢業生的資格審查工作,及時向主 管部門和地方調配部門報送畢業生資源情況;

3.收集需求信息,開展畢業生就業供需見麵和 雙向選擇活動,負責畢業生的推薦工作;

4.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提出畢業生就業建議 計劃;

5.開展畢業教育和就業指導工作;

6.負責辦理畢業生的離校手續;

7.開展與畢業生就業有關的調查研究工作;

8.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職責:

1.及時向主管部門報送畢業生需求計劃,向有 關高等學校提供需求信息;

2:參加供需見麵和雙向選擇活動,如實介紹本 單位情況,積極招聘畢業生;

3.,按照國家下達的就業計劃接收.、安排畢業 生;

4.負責畢業生見習期間的管理工作;

5.向有關部門和學校反饋畢業生的使用情況。

第三畢業生就業工作程序 第十一條全國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程序 和時間安排由國家教委統一部署,各部委和地方應 按照統一部署具體指導所屬院校畢業生的就業工 作。

第十二條 畢業生就業工作程序分為就業指 導、收集發布信息、供需見麵及雙向選擇、製定就業 計劃、進行畢業生資格審查、派遣、調整、接收等階 段。

第十三條畢業生就業工作一般從畢業生在校 的最後一學年開始。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一般應在每年11.月至1 2 月向主管部門及有關高校提出下一年度畢業生需求 計劃,1 1月至5月與畢業生簽訂錄用協議。

第十五條畢業生的就業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 常的教學秩序和學生的學習。畢業生聯係工作時間 應安排在1月至5月,春季畢業研究生可適當提前。

第四 畢業生就業指導與畢業生鑒定

第十六條畢業生就業指導是高校教學工作的 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幫助畢業生了解國家的就業 方針政策,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保障畢業生順利就 業的有效手段。

第十七條 畢業生就業指導重點進行人生觀、 價值觀、擇業觀和職業道德教育,突出畢業生就業政 策的宣傳。

第十八條 畢業生就業指導要理論聯係實際, 注重實效,可采用授課、報告、講座、谘詢等多種形 式。

第十九條 畢業生就業指導要與畢業教育相結 合,教育畢業生以國家利益為重,正確處理國家利益 與個人發展的關係,自覺服從國家需要,到基層去, 到艱苦的地方去,走與實踐相結合的成才之路。

第二十條 高等學校要按照國家教委《普通高 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試 行)》和《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的要求,實事求是地 對畢業生作出組織鑒定。

第二十一條畢業鑒定主要包括畢業生在校期 間德、智、體等各方麵的基本情況,這些基本情況要 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核對無誤後歸檔。檔 案材料應在畢業生派遣兩周內寄送畢業生報到單 位。

第五 供需見麵和雙向選擇活動

第二十二條供需見麵和雙向選擇活動是落實 畢業生就業計劃的重要方式。各部委、各地方主管畢 業生就業工作部門負責管理和舉辦本部門、本地區 的畢業生就業供需見麵和雙向選擇活動,其他部門 不得舉辦以畢業生就業為主的洽談會或招聘會D舉 辦省級上述活動要報國家教委備案,跨省區、跨部門 的有關活動須報國家教委審批。

第二十三條有條件的高等學校要舉辦或校際 聯辦畢業生供需見麵和雙向選擇活動。高等學校在 畢業生供需見麵和雙向選擇活動中起主導作用。

第二十四條 經供需見麵和雙向選擇後,畢業 生、用人單位和高等學校應當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 書,作為製定就業計劃和派遣的依據。未經學校同 意,畢業生擅自簽訂的協議無效。

第二十五條 供需見麵和雙向選擇活動要在國 家就業方針、政策指導下,有組織、有計劃.、有步驟地 進行,時間應安排在節假日-o

第二十六條供需見麵和雙向選擇活動,不得 以贏利為目的向學生收費,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 學秩序和學生的學習o,

第六 就業計劃的製定

第二十七條 國家教委直屬學校畢業生麵向全 國就業,其他部委所屬學校畢業生主要麵向本係統、 本行業就業,地方所屬學校主要麵向本地區就業。根 據招生“並軌”改革的進程,有關部委和各省、自治 區、直轄市可根據本部門、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所 屬高校畢業生的就業範圍o

第二十’八條 製定就業計劃的原則:

1.遵循國家有關畢業生就業的方針、政策和規 定;

2.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3.優先保證國防.、軍工、國有大中型企業、重點 科研和教學單位的需要;

4.來源於邊遠省區的本、專科畢業生,隻要是 邊遠省區急需的,原則上回來源省區就業;

5.師範類畢業生原則上在教育係統內就業;

6.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業;

7.實行招生“並軌”改革學校的畢業生在國家 就業政策指導下,在一定範圍內自主擇業;

8.畢業研究生在國家規定的服務範圍內就業;

9.其他類型畢業生按國家有關規定就業。

第二十九條 本、專科畢業生就業計劃每年編 製一次,畢業研究生就業計劃分為春季和暑期兩次 編製。就業計劃按部委、地方和高校各自的職責分工 經上下結合、充分協商形成;有關部委和地方負責審 核、彙總所屬學校畢業生就業建議計劃,並按時報送 國家教委;國家教委審核、編製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 業生就業計劃。

第三十條畢業生就業計劃經國家教委審核下 達後,各部委、地方、高等學校和用人單位必須嚴格 執行。

第七 調配、派遣工作

第三十一條地方主管畢業生調配部門和高等 學校按照國家下達的就業計劃派遣畢業生。派遣畢 業生統一使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 和全國畢業研究生就業報到證(以下簡稱報到證),報 到證由國家教委授權地方主管畢業生就業調配部門 審核簽發,特殊情況可由國家教委直接簽發。

第三十二條 國家招生計劃內招收的自費生 (含電大、函授等普通專科班)畢業後自主擇業,在規 定時間內找到單位的由地方主管調配部門開具報到 證。

第三十三條 對於華僑和來自港澳台地區的畢 業生願意留大陸工作的,學校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 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三十四條 免試推薦和考取碩士、博士研究 生的畢業生,在學校就業計劃上報後提出不再攻讀 的,應回家庭所在地就業。

第三十五條 符合國家規定申請自費留學的畢 業生,要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並按規定償 還教育培養費,經批準後,學校不再負責其就業。派 遣時未獲準出境的,學校可將其檔案、戶糧關係轉至 家庭所在地自謀職業。

第三十六條 對殘疾畢業生學校應幫助其就 業,確有困難的,按有關規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門 安置。

第三十七條學校應在派遣前認真負責地對畢 業生進行健康檢查、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讓其回家 休養。一年內治愈的(須經學校指定縣級以上醫院證 明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隨下一屆畢業生就業;一 年後仍未治愈或無用人單位接收的,戶糧關係和檔 案材料轉至家庭所在地,按社會待業人員辦理。

第三十八條-結業生由學校向用人單位推薦或 自薦,找到工作單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須在報到證 上注明“結業生”字樣;在規定時間內無接收單位的, 由學校將其檔案、戶糧關係轉至家庭所在地(家居農 村的保留非農業戶口),自謀職業。

第三十九條 全國普通高等學校要在七月一日 後派遣畢業生(春季畢業研究生例外)o

第四十條 在派遣過程中出現特殊情況需要調 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則辦理:

1.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用人單位之 間調整的,由地方主管畢業生調配部門審批並辦理 改派手續;

2.跨部委、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整的,由學 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統一報國家教委審批並下 達調整計劃,學校所在地方主管畢業生調配部門按 照調整計劃辦理改派手續;

3.畢業生調整改派須在一年內辦理,逾期不再 辦理有關調整改派手續。畢業生就業後的調整按在 職人員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接收工作及畢業生待遇

第四十一條 畢業生持報到證到工作單位報 到,用人單位憑報到證予以辦理接收手續和戶糧關 係。兒納入國家就業計劃的畢業生,地方政府不得征 收其城市增容費。

第四十二條畢業生報到後,用人單位應根據 工作需要和畢業生所學專業及時安排工作崗位。

第四十三條 按國家計劃派遣的畢業生,用人 單位不得拒絕接收或退回學校。

第四十四條 畢業生報到後,發生疾病不能堅 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職人員有關規定處理,不得把上 崗後發生疾病的畢業生退回學校。

第四十五條畢業生就業後,其工資標準和福 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工齡從報到之日.計算。

第四十六條 到非公有製單位就業的畢業生, 其檔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工資待遇由畢業 生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工資標準原則上應不低 於國家規定。

第九 違反規定.的處理 . 第四十七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部委、地方和 學校就業部門,要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建議主管 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1.不按要求和時間報送生源、需求計劃的;

2.不按國家的有關規定派遣畢業生的;

3.其他違反畢業生就業工作規定的。

第四十八條 對違反就業協議或不履行定向、 委托培養合同的用人單位、畢業生,高等學校按協議 書或合同書的有關條款辦理,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對擅自拒收、截留按國家計劃派 遣畢業生的用人單位,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對 有關負責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畢業生,由學校 報地方主管畢業生調配部門批準,不再負責其就業。 在其向學校繳納全部培養費和獎(助)學金後,由學校 將其戶糧關係和檔案轉至家庭所在地,按社會待業 人員處理:

1.不顧國家需要,堅持個人無理要求,經多方 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不去 就業單位報到的;

3.報到後,拒不服從安排或無理要求用人單位 退回的;

4.其他違反畢業生就業規定的。

第五十一條 對利用職權幹涉畢業生就業工作 或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員,由主 管部門或同級紀檢、監察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 附 則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中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係 指按照國家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劃和研究生招生計 劃招收的具有學籍、取得畢業資格的本、專科生(含 招生並軌招收的學生和招生並軌前招收的國家任務 生、定向生、委培生、自費生及電大、函授普通專科班 學生)和碩士、博士研究生(含統分生、定向生、委培 生、自籌經費生)o

第五十三條各有關部委和地方可根據本規定 製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家教委備案。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 釋。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錄二:畢業生就業流程 1.每年9月一1 0月份,整理製作個人求職自薦 書,填寫學校畢業生就業推薦表。音樂表演及舞蹈專 業的畢業生準備不同風格的應聘曲目,音樂教育專 業的畢業生準備好應聘曲目及試講內容,作曲、音樂 學專業的畢業生準備好自己的作品、文章等。

2.1 1月一次年4月份;積極參加各種形式的 招聘洽談會,積極參加用人單位的專業考核。

3.3月一5月份,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簽 訂就業協議的順序是:學生本人——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各係——就業中心。

4.6月份,參加畢業考試,畢業體檢,書寫個人 總結,填寫畢業生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