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的財產權訴訟無疑反映了鄂東民眾維護財產權的強烈意識,然而通過訴訟仍能發現在財產權意識的背後,鄂東民眾相當缺乏訴訟知識的現實。或是起訴不適格,或是忽視了上訴最高利益之限製,或是訴訟時效已過,如此原因導致當事人在提起訴訟後當即被司法機關駁回。雖然敗訴,但仍能看到他們為維護本身權利依靠法律解決的努力。不過,與強烈要求保護個人財產權相反的是,有人基於傳統習俗的壓力主動要求放棄自己的部分財產權利。羅田縣的一個案例反映了土地所有者由於永佃權人不願購買土地而要求法庭判令雙方共同分割財產,在土地所有者看來,帶有永佃權的土地並不容易賣出,因此不如共同分割財產。習俗不利於資本主義發展由此可見一斑。
毋庸置疑,黃宗智關於清代與民國民法的比較研究以及白凱關於民國婦女財產權與離婚的研究是近來“新法製史”研究中最突出的成果之一,他們關於國民黨民法的研究也無疑會引起後來者的高度重視,成為新的研究成果不可跨越的基礎。但是,黃宗智夫婦的研究以及其他學者的研究同時也隻是近代中國民法尤其是國民黨民法研究的一個新的起點,而非終點。他們的研究不僅給我們提出了許多有意義的創見與啟示,更為我們展示與留下了更大的研究空間。
四、過渡性的製度變遷
(一)司法製度的過渡性
南京國民政府成立之初曾欲於六年內(截至1933年),在全國各縣全部設立地方法院,由於經費、人員等問題,事實上直到國民黨敗退台灣時也並沒有實現。然而,在司法製度上的成績也不能一概忽視。其原因正如黃靜嘉所雲:“三十年代初期,國民黨若幹黨人、官僚,尚具朝氣,理想主義亦非完全失墮,一般施政及司法之設施,不能謂非全無績效。”
就鄂東而論,在南京國民政府成立之初,地方法院僅有黃岡一所,而在30年代中增為三所,在國民黨敗退前,法院數量更是增至六所。從司法獨立的理念出發,司法行政部頒布章程規定在未設法院各縣成立司法處,廢除30年代初因“剿匪”改設的縣政府兼理製度。在司法處的體製下,按照規定,司法官審判獨立,而在縣政府兼理司法體製下,承審員隻是輔助縣長審理案件。雖然經過戰爭的衝擊,一度各縣均被恢複到縣政府兼理司法,然而,即使是在戰時,這一製度也遭到了司法人員的反對。總而論之,鄂東的個案反映了民國時期司法製度變革中的過渡性特征:既有現代性的法院,也有向現代法院過渡中的縣司法處,其間更因社會變動的影響一度向舊製反動。在國民黨敗退前夕,有些案件甚至是由鄉公所而非法院處理的。
在研究民國時期的司法製度時,黃宗智對南京國民政府成立之初推行普設法院的努力曾有中肯的評價,在提到法院數量的漸增時,黃宗智強調這些變化既可以認為是令人遺憾的不足,亦是驚人的成效。但是他沒有注意到國民政府在司法改革中的前述過渡性特征。而且在論述司法改革中,對“法政糾紛”認識不足,並且忽視了製度變遷中重要的內容,即如何處理當事人控訴司法官吏的行動。
(二)法政糾紛
在分析民國時期的法政糾紛時,黃宗智認為“司法權力對行政幹預仍顯得十分脆弱”。如何理解司法權力對行政權力的幹預?如同黃宗智對司法成效的評價,我們的態度是既不應過於誇大,也不應過於忽視。
民國時期,在法政關係上,似可從兩個方麵來概述:
其一,不僅可以向上級行政機構以及監察機構控訴官吏,而且相當多的控訴采取了司法行動。因此,在控訴行政官員漸增的情況下,司法機關的受理案件數也相應漸增,行政人員尤其是縣長常常以被告名義出庭。
戰前,據湖北縣政研究會總結,湖北吏治“比較他省,實覺落後”。理由是:在兩湖監察使署1936年間發表的一項統計中,湖北官吏被控貪汙案,18個月中竟達千件以上,此數僅僅是兩湖監察使署所收控訴案件,其餘未經民眾控訴者,尚且不在統計之中。在戰時及戰後,盡管時局變動不居以及控訴官吏中麵臨著諸多困難,然而,控訴官吏的案件也是層出不窮。
在民國時期大量的控訴官吏案中,連地方的最高行政長官(同時在未設法院地區兼任司法行政及檢察職務)縣長也不能被免。雖然王奇生認為更多的是地方豪強利用法律的幌子攻擊縣長,不管起因
‘如何,縣長被控訴的增多,引發了縣長們的集體抗議。在1939年8月湖北省召開的縣長會議上,全體縣長提出了“地方法院檢察官對於縣長動輒提起公訴,任意票傳,致損縣長威信,影響政令,擬請設法救濟”的議案。“任意票傳”的情況在後來有所改變,湖南省在《處理公務員被控及行政機關移送刑事案件暫行辦法》中規定在告訴或告發案件中,如果法院等司法機構認為被控官吏犯罪嫌疑不足或不成立犯罪時,應當馬上下達不起訴書,不必傳喚,以免“致損官廳威信”。1944年11月行政院及司法行政部通令各省一體援用。
其二,如何理解司法機構對行政官員被控案的處理?黃宗智強調司法機構對來自行政的幹預“顯得脆弱”,就實際情形來看,不能一概而論。
在民國時期,尤其是在民國後期,有關司法腐敗的報道並不少見,其中關於行政幹預司法的情形的確也為數甚多。1947年上海《密勒氏評論報》在“中國法庭”的社論中認為,中國法院受金錢運動及軍政幹涉沒有獨立審判權,因而也不具備現代司法製度。上海高等法院的一名法官對此進行了駁斥,他強調:“吾人執法,始終保持獨立精神,不特不受軍政要人之任何幹涉,即中外報紙,希圖製造輿論,以左右法院之正確見解,亦絕對不為所動。”對該報所雲“案件涉及官吏或要人,雖證據明顯,程序合法,結果竟不受理”,該法官則反駁道:“司法官吏既無需迎合軍政要人以獵取地位,更無效顧慮違拂他人,致遭擯斥,何致受人指揮,以自貶人格,而貽社會之譏評。”
在過渡性的司法製度中,通過上海高等法院法官的辯護,我們發現,中國法院及法規並非外人所誤以為的那麼糟糕,部分法院及法官仍秉承司法獨立理念,不僅抗爭來自行政的幹預,而且不為社會輿論所動搖。
對民國時期的法政糾紛,筆者認為,在向現代司法製度過渡的過程中,一方麵應看到行政機構甚至軍事等部門會對司法審判進行幹預,致使司法機關有“顯得脆弱”的一麵;另一方麵,在“司法獨立”的理念下,司法機關常會處理官吏被控訴案,一定程度上也體現了對行政部門的依法製約。
(三)控訴司法官吏
民國以前訴訟人與審判官的關係,對訴訟當事人而言,處理糾紛的知縣乃是父母官,無論是從官方倫理還是從實踐而言,對司法官吏不滿的對象主要集中於胥吏、衙役、訟師。從官方話語的角度而言,作為父母官的知縣都是仁人,出現冤案都是胥吏等魚肉百姓,造成大量司法腐敗;從實踐角度而青,由於體製原因,不斷增加的胥吏需要不斷增加的經費來滿足其生活及消費,這就導致現實訴訟中需索等現象的存在。然而,總體而言,在前近代審理訴訟案件的知縣是高高在上,很少看到出於對知縣在民事糾紛中的判決不滿而有司法上的控訴行動。
自民國時期這種情況開始發生變化,民國初年在懲治違法司法官吏方麵,政府已經有所規劃。從現存的相關檔案可以發現,這種情況在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尤為明顯。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不久,雖然並沒有像民國初期北京政府時期專門製定《司法官懲戒法》,然而也頒布了一係列法規條例,為普通民眾控訴包括司法官吏在內的公務員提供了製度保障。
在南京國民政府頒布的一係列控訴司法官吏製度的保護下,訴訟當事人采取了通過司法、行政、監察、社會輿論等多重控訴體製控訴司法官吏,雖然存在多重控訴體製,然而在司法官吏被控訴後,最終的處理機製仍是依靠上級司法部門的核查,處理的結果往往會證明訴訟當事人的控訴不實,在司法機關看來,最多的則是敗訴之後的虛誣。盡管規定了相當多的控訴條例,然而成功地控訴司法官吏並非易事。黃梅縣孔子斌雖然被確證犯了程序錯誤,然而,無論是調查此事的巡回推事還是湖北省高等法院對其均是多方回護,隻是在司法行政部以及監察院的介入下,孔子斌才在被控訴兩年後受到處分。
五、文本與話語的研究
利用案件訴訟檔案,學術界在精細的微觀史研究領域已經取得了許多傑出成果。然而,伯克提出了一個非常有意思的問題:在利用訴訟案例進行微觀研究的同時,如何能反映整體?伯克認為案例或訴訟是正常社會秩序中的例外,但同時又是“例外的常態”。“微觀曆史研究想要規避回報遞減法則,那麼實踐者應多關注更大範圍的文化,並展示小社區和大曆史趨勢之間的關聯。”
伯克在總結利用訴訟檔案的微觀史研究成果中提出了重視文化的觀點,一些學者在研究中對此也有高度的重視。納塔利·戴維斯在關於16世紀法國的研究中,強調在建構書麵證詞、對嫌疑犯的審問等文件中的修辭和敘述技巧等“虛構”成分的地位。
在訴訟案例研究中,本書強調了檔案本身亦有不真實乃至虛構之處。事實上,曆史研究的目的不僅僅是盡可能地回歸真實,在一定程度上講,完全再現曆史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在司法訴訟中,最終法庭的判決隻是法律上的事實。通過訴訟狀雖然不能斷言就是真實,但是,我們能夠在“新文化史”的觀念下通過“厚描寫”訴訟狀或庭審中涉訟者的表達來研究他們的心態及行動策略。
在中國法律史的研究中,黃宗智、唐澤靖彥以及寺田浩明在此方麵已經作了初步的努力。黃宗智強調其倡導的“新法製史”是結合了“新文化史”的研究。在黃宗智自己的研究中,他對“新文化史”的主要關注點在於清代與民國民法的概念結構及話語,雖然他本人也比較強調心態與話語。然而,最成功的分析還是前者。唐澤靖彥與寺田浩明利用訴訟狀本在“新文化史”研究中取得了不錯的成績。唐澤先生研究了訴訟狀的作者、強調虛實以及口頭文化、法律語言的表達及轉換問題。寺田浩明的研究發現清代訴訟狀在結構上常常“相互雷同”,具體內容則常強調自己的冤抑之情。
本書在繼承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循著“新文化史”路徑,從文本與實踐相結合的角度,對訴訟狀本及當事人的庭審話語進行了“厚描寫”(thick description)0。具體體現於兩個方麵,即“自我道德化”與婦女的“發聲”。本書對此兩方麵的深入研究,既分析了當事人在訴訟中的話語表達,同時也分析了當事人的行動以及法律秩序中的“抉擇”。
(一)“自我道德化”
在研究戰後民事法律秩序的恢複與重建中,根據訴訟當事人的文本及庭審話語,本書提出了“自我道德化”的概念,而這一概念具有雙重結構的鮮明特點。從表達內容上來看,戰後民眾在訴訟中不僅會強調對方的“惡”,更會強調對方借助日偽勢力、共產黨甚至會匪的勢力侵犯自己的權利。從表達方式而言,“自我道德化”既是一個自身正當權利訴求的過程,又是一個對侵犯自身權利者的控訴過程。雙方當事人的“自我道德化”實際上是一個建構——解構——重新建構的過程。在“自我道德化”中,我們發現:首先,在訴訟中,原告竭力為對方建構一個“偽勢力”的戰時形象;其次,作為對立之一方,被告也使出渾身解數解構對方所加於自身之“描繪”,並力圖重構雙方的形象。隨著訴訟的進展,雙方的“自我道德化”的內容不斷升級,對象範圍也會漸次擴大。在虛虛實實之間,我們似乎看到了當事人再現或重建戰時事實的不懈身影。但是,當事人間“白我道德化”的紙上春秋並沒有從根本上影響到官方之司法裁判,因為針對戰後之“秋後算賬”,官方之司法組織有其適時頒布的法律依據以及內在的重視法律上的事實與證據的審判邏輯。
(二)婦女的“發聲”
在國民黨司法機關所受理的訴訟案件中,婦女通過訴訟狀、過堂庭審等方式開始“發聲”。女方主動提出訴訟,表明無論是在城市還是在鄉村,在婚姻關係案件中,不像在舊的法律製度下沉默寡語,她們已經意識到並開始利用國民黨民法的保護來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通過本書的研究,我們已經發現女性在訴訟中占了相對主動的地位,表明國民黨民法親屬編關於婚姻的新法律並非像原來所誤解的那樣在農村地區影響不大,相反,通過具體司法訴訟檔案的研究我們發現,鄂東女性開始充分利用新法律的規定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其中,最為鮮明的便是強調婚姻生活中的性權利。
然而,婦女的“發聲”也可能會失真。除了可能會誇大其詞外,更頻仍的是“發聲”中的“自我道德化”。通過案例研究,本書發現,為了實現離婚,鄂東婦女在“發聲”中進行了“自我道德化”的虛誣,指稱丈夫漢奸、漢匪及“共匪”。然而,由於訴訟的“發聲一隻是手段,是企圖以話語打動司法官員,而最終的目的則是其民事權利的實現。基於此,在婦女“發聲”中存在著看似矛盾實則統一的現象——“反自我道德化”。與“自我道德化”中當事人虛誣丈夫為漢奸等不同,為了離婚,有人在“自我道德化”中不惜指斥丈夫為無賴的同時,為了實現訴訟目的,甚至不惜進行反“自我道德化”的自誣。
盡管在訴訟中婦女會直接提出訴狀,並在庭審中堅持自己的民事要求,但是我們不能對婦女的“發聲”過於樂觀,因為仍存在“被發聲”的可能。廣濟縣的方久香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婦女的“發聲”,既體現了婦女權利意識的增強,同時也揭示了婦女社會地位悲慘的命運;既有主動的一麵,亦有被動的一麵;既有自己的“發聲”,也有他人主導下的“被發聲”。如何在錯綜複雜的案情、語境下發現婦女本身的“發聲”?如何研究婦女“發聲”對司法官的影響?這需要我們通過“考古”鑒別,審慎的態度乃是必要的。
通過對1929-1949年問國民黨民事法律秩序的研究,本書的初步結論是:無論是就司法概況而言,還是就社會變動因素對司法的影響而言,抑或就變動時代下國民黨民法的司法實踐而言,國民黨民法在近代社會中的確被實踐。無論是在城市還是在鄉村,它力圖在變動社會中構建一個符合民法規定的民事法律新秩序,盡管這種民事法律新秩序也常會受到破壞。
後記
本書是據筆者2004年完成的博士論文修改而成。看看手中稚嫩的書稿,心中不禁百感交集。然而,萬千的思緒收於一點,隻有兩個字:感謝!
對我而言,能夠考入華中師範大學中國近代史研究所攻讀碩士、博士實是人生中最大的幸事。感謝本所章開沅、朱英、彭南生、嚴昌洪、羅福惠等各位老師在學業、生活等各方麵給予我深刻的教誨與無私的幫助。其中,我要衷心感謝導師馬敏教授,老師是我的人生楷模,六年耳提麵命,老師不僅在學術上引導我進步,而且在生活中教會我如何做人。在本論文的寫作中,無論是資料收集,還是論文的寫作,都離不開老師的悉心指導。
感謝瞿同祖、滋賀秀三、黃宗智、白凱等學界前輩,他們的大作給了我莫大的啟發,正是在研讀前輩們研究的基礎上,本論文才得以完成。
感謝台灣“中央研究院”史語所邱澎生博士、立命館大學唐澤靖彥先生,對我的冒昧求助,他們給予了我許多無私的幫助,蒙唐澤先生的惠贈,有幸讀到他的大作,對我啟發甚多。
感謝中國社會科學院任智勇、台灣大學博士生曾品滄、武漢大學研究生金心利等學友,對我的求助,他們總是在第一時間給予回應,以極大的耐心幫助我複印了不少珍貴的資料。
感謝鄭成林、孫麗娟、李衛東、許小青、江滿情、梅德乎、傅才武、楊春光、張繼才、魏文享、張少鵬等諸位同學長期以來的幫助,特別要感謝楊春光學兄,在我撰寫博士論文最困難的時候,他惠允我使用他的電腦,感激之情,難以言表。
感謝師弟彭劍、洪振強、肖宗治、陳勇、李秀偉、陳衛華、周群、李揚、師姐黃燕群及學友文廷海、聶蒲生、韋勇強、胡紹炯,在本來學習緊張的情況下,他們仍全部或部分看過本論文冗長的初稿,在不得不遭受痛苦折磨的同時,以極其嚴謹的態度給了我許多建設性的意見。
感謝湖北省檔案館、黃岡市檔案館、浠水縣檔案館、麻城市檔案館、湖北省圖書館曆史文獻部、華中師範大學圖書館、武漢大學圖書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圖書館等單位的各位老師,其中,要特別感謝湖北省檔案館的彭麗莎、劉惠、錢紅、丁梅君等老師,沒有她們的支持和幫助,本論文是難以完成的。
感謝本所資料室胡永弘老師,她給了我最寬容的待遇。並且,在論文寫作中,常就日文問題向她以及本所外國專家加藤實先生求教。
我要感謝我的父母,他們是最傳統的中國農民,他們給予我最無私的愛護,沒有他們的耐心支持,我根本無法堅持到今天,他們永遠都是我最堅強的後盾和最溫暖的港灣。
感謝吳劍傑、桑兵、林濟、王奇生、陳峰等各位老師,正是他們在博士論文的評審或答辯中的睿智與批評,才使得我明確了修改方向。另在博士論文完成之際,曾就文中部分問題向羅威廉教授求教,他給予我很大的啟發。
2006年,本書榮幸獲得我校出版社出版基金的資助,感謝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的支持,感謝出版社工作人員為本書出版所付出的努力。
我慶幸在求學中有如此多可敬師友襄助,然而,在書稿定稿後,卻不勝惶恐。史學是無盡的遠航,總會有許多企望,卻也常會失望。總是在最後,才發現其實還可以做得更好。悔之晚矣!懊惱之餘,忽而想起鄉賢孔明先生的名言:非淡泊無以明誌,非寧靜無以致遠。學問如人生,繼續努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