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之,官憑文書,民憑契約,徒托空言,非法袒護,且此產既經廣濟縣政府飭令梅勝鄉公所保管將屆年餘,論法律既經分執行再行申訴已失時效,況教育部命令寺廟業據為學校教育基金後,切實保障,不得更改或收回。而判稱並未補助教育之用,查鄉政內有民財建教四大政策,其支配自有方針,顯係受賄非法判決無疑,訴訟費用由被告等負擔,廣濟法院不敢執行縣政府及梅勝鄉公所賠償,欺江姓定有餘威,尤應請求撤銷以免受累為此舍並聲請。
鈞長鑒核迅予將不法廣濟法院秦推事秉勳撤懲;飭令廣濟法院撤銷原判,維持教育基金,嚴飭廣濟縣政府保管,責令飭警將不法僧泰豐、僧正禪、僧德興等,謀買高坤炎、張水林、吳狗爾、張金福、張和清一並拘押嚴懲,是為公便。
四、社會輿論
1 947年6月20日,英山縣劉綽甫在《和平日報》署名發表《英山審判官竟這糊塗》一文,訴稱英山縣司法處審判官徐輔漢在辦理何先成租稞及墳山案件審判違法及索轎費及酒席與差警旅費共20餘萬元,並強調:
查法律為人民之保障,執法者應依法治事寧人,而英山司法審判官徐輔漢,故違事實,巧立法語,為民滋事。自其到任以來,訴訟日非,民怨沸騰,故前報載英山縣參議會,有反對其執法黑幕之提議。……徐審判官不能履行職務,故意顛倒是非,滋事舞弊,誠英山之不幸也一,若當局不予查辦,繼續任其糊(胡)為,實為民害,後患何堪?特登報事實,敬希公鑒,以維正義。
多重控訴體製不僅體現於當事人可以采取司法、行政、監察、社會輿論等多重機製提出控訴,還體現於在具體一案中多重控訴渠道的存在。除向司法部門提出控訴外,還可相應地訴求於其他體製。鄂東控訴案中多重控訴體製案件概況可參見表7-2“鄂東民事訴訟中控訴司法官吏案件表”中案5、6、7、8。
廣濟縣徐子晉、劉漢麒在1948年控訴廣濟地方法院秦秉勳違法貪汙案的六大罪行:一是侵占公款;二是收受賄賂;三是濫用職權為羈押;四是曲解法律;五是袒護檢察官;六是結交訟棍張兆鴻。首先,兩人先向監察院兩湖區監察委員行署、司法行政部、湖北高等法院提出控訴;其次,在湖北高等法院將原呈發交廣濟地方法院辦理後,二人認為“其結果不公不實當可想見”,因此又向華中“剿匪”司令兼主任政務委員白崇禧提出控訴,並請其“派員會同監察院兩湖區監察委員行署到武密查明確,函請湖北高等法院先行撤職,送請懲戒發交偵查,以正官邪而肅貪汙”。
訴訟中,當事人會采取多重控訴體製,在多重體製的壓力下,被控訴者並不會坐以待斃,相反,他們也會進行反擊。在黃梅縣王香枝與審判官徐輔漢的互控糾紛中即是如此。
在此案中,王香枝的控訴行動不僅包括提起刑事訴訟,而且包括尋求地方民意團體、士紳的支持以及向司法行政部告發等多途徑的控訴。
黃梅縣王於氏及女兒與故夫堂弟王玉金最初因田產涉訟,繼而發生妨礙自由等刑事訴訟。1944年4月7日上午12時,本是黃梅縣司法處開庭審理妨礙自由案的時間,然而在開庭前王於氏的女兒王香枝與黃梅縣司法處審判官徐輔漢發生爭執,王香枝稱徐輔漢調戲婦女,被其“引入臥室強拉上床肆行誘奸”。而徐輛漢則稱:“吳王香枝乘本案尚未開庭審理之際,膽敢聞人輔漢辦公室,肆行滋鬧,當以理喻,反以不正當之語言當麵侮辱以為要挾地步。”當日雙方爭執的結果則是王香枝承認將徐輔漢“所戴眼鏡打碎,臉皮抓破”。此事發生後,王香枝前往“縣府與縣黨部兩處申訴”,而次日“王氏戶族就縣府所在地席請縣屬各機關法團暨地方士紳等聲明前情”。1944年4月13日,黃梅縣縣長兼檢察職務田江昌收到了王香枝控訴徐輔漢調戲的刑事告訴。4月28日,又收到了黃梅縣政府參事孫際達、汪純如、商仁輔、陶慶芳、李祖綱、桂均、汪伯純、張亞東、張仲文、劉階人等地方士紳聯名呈文,他們呈請縣長田江昌處理徐輔漢:判官徐輔漢與訴訟當事人王香枝互訴一案,際達等以事出離奇,孰虛孰實,誠恐鈞座尚有疑問,不得不參加意見以供采納。竊王香枝日前席請各法團及地方紳耆當場申述之情景,曆曆如繪,而徐輔漢致縣黨部之公函內容破綻滋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