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情事變更”與戰後鄂東民事法律秩序的恢複與重建 第一節 “情事變更”對民事訴訟進程的影響(1 / 3)

第四章“情事變更”與戰後鄂東民事法律秩序的恢複與重建 第一節 “情事變更”對民事訴訟進程的影響

如果說“秋後算賬”是戰後鄂東民事訴訟中戰爭影響司法的特例,那麼“情事變更”則體現了戰爭對司法的一般影響。其表現之一是:就訴訟本身或當事人而言,戰爭影響了民事訴訟進程。戰爭對民事訴訟進程的影響,不僅表現於戰爭的爆發中斷了戰前民事訴訟的進程,也體現於戰爭結束後,當事人對戰時民事關係昀“反訴”。

一、戰前判決,戰後再訴

戰後發生的多起民事訴訟就案件本身而論在戰爭發生前就已經有了確定判決,但或是在上訴之中,或是判決不能執行。隨著抗戰爆發,訴訟進程被影響,或中止或纏訴不能終結。在抗戰勝利後,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或要求執行戰前之判決,或要求否認判決,進行重判。這在物權、債務糾紛中最為明顯。

其一,物權糾紛。

廣濟縣張才戶等人在武穴河街灘外一帶共有灘基,早由先人出租與人造鋪屋,因年代久遠,在張才戶等人未到場認可的情況下,許多地上權人私行連基轉讓。1937年政府派員到武穴登記確認測繪土地所有權時,當時河街一帶地上權人糾集了443戶成立業主團與張才戶等人發生訴訟。結果武穴地方法院及高六分院的判決確定張才戶等人有所有權。此後,多數地上權人“均照判履行認東給租”。但是朱學華等人恃“財閥”不繳納租金,因此在戰爭結束後,張才戶等人作為原告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朱學華等人每棟房屋每年繳納租金100萬元,繳清11年的積欠,同時撤銷地上權。在審理中,由於原告一方提出了1937年武穴地方法院之判決書及各種地契等證據,而被告等人雖然強調訴爭基地為其所有,但是並沒有提出相當佐證以為證明,因此法院於1948年3月16日判決原告主張為真實,而被告的反訴為無理由。

其二,債務糾紛。

1927年,大冶縣朱芹香在任大冶商會會長期間,率商團砸毀縣禁煙局,打了禁煙局長並沒收了煙土。事後,朱芹香被抓,並被判罰3000元。當時朱芹香之姐夫李采臣等人各墊付一部分錢將朱氏保出,後來李采臣之子李海雲(係被告之外甥)與朱芹香因賠償債款問題涉訴。從1934年起訴開始,一直纏訟到1938年,最高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判定被告朱芹香償還借款466元,存款843串200支,另訴訟費494元8角。但是隨著戰局之發展,朱氏逃到陝西南鄭縣,並且在戰後仍不肯履行判決。於是,在1946年,李海雲之子李劍鳴重新提起訴訟,要求朱芹香履行債務並增加給付。

1925年間,廣濟縣人解子開向程洪亮、劉香陔兩人分別借本銀法幣1642元4角2分、1797元5角。之後雙方就償還此項債款問題涉訴,湖北高等法院第六分院判決解子開分別償還上訴借款,並按照周年5%之利息自1925年臘月一日起至執行終了之日止給付。解子開不服判決而上訴,但是在1937年被最高法院判決駁回。隨著戰爭的爆發,此案解子開並沒有履行判決,並且在抗戰期間他已經死去。但是,在戰爭結束後的第二年,即1 947年,程洪亮、劉香陔二人向其子解棣華提起訴訟要求履行判決並增加給付2萬倍。

上述案件在戰前均已經過了司法判決,除張才戶案隻是經過了第二審判決外,其餘兩件均進行到了第三審判決。但是隨戰局的發展,官方的司法判決根本無從履行,訴訟進程就此中斷。在戰爭勝利後,勝訴一方戰後再次提起訴訟要求執行判決,確認自己的民事權利。

與勝訴方在戰後重新起訴要求履行判決相反的是,也有人欲借戰後複員之際企圖否定戰前之判決。

黃岡縣團風鄉人張祖蔭等人與同鄉陳叔卿等人早在戰前就因確認湖業所有權發生訴訟,黃岡地方法院1937年5月31日在一審中判決張祖蔭等人敗訴,戰後張氏在律師李長庚幫助下再次提起訴訟,但仍被駁回。

在浠水縣,丁維新等與劉漢卿等為確認湖漢事件雙方在1925年就涉訴,當時由大冶縣知事公署判決,丁維新一方被判決敗訴。戰後,丁氏等人提出共治四年合約,要求維持合約內容,確認湖汊為其所有。但是,浠水地方法院在1947年12月24日判決維持原判。

一、戰前民事關係戰時中斷,戰後起訴

不僅已經確定的司法判決在戰爭結束後被重新提出訴訟,許多戰前雙方之間的民事關係,由於戰爭的爆發不能提出訴訟,但是在戰爭結束後,正式的司法訴訟就開始了。

比較普遍的是借款、租金、典權等糾紛。

其一,借款糾紛。

在蘄春縣操潤溪與田子芬的債務糾紛案中,田子芬訴稱:“竊民於民國二十六年因避匪患寄居圻城。有操潤溪者,素以開設操永泰米行為業,是年為擴充商業意圖獲利起見,於五月念(二十)五日,在民處借鈔洋一百元,月息二分。同年臘月初四,又借國幣二百一拾六元。同月二十四日,原票內載收洋五十元。二十七年九月十七日,又借國幣一百一十二元,有票為證(臨審呈閱)。旋因抗戰軍興,聞操潤溪遷居本縣白水湖地方居住,遂於二十八年十月初四日著人前往催收洋四拾元(係二十六年十二月初四日將買票內載收)。複因敵偽區之衝突甚是激烈,上下交通遂此斷絕。而操潤溪所欠之債務當無法履行,遂此懸擱。自日寇報降,複聞操潤溪仍回歸縣城複業。民迭向其催討,不特不償還所欠之債務,反大言不慚,置之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