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服務合同

撰寫要領

一、服務類合同概述

服務合同,是按照約定一方由於自己所具有的特定的資源、技能、知識等來為另一方提供相應服務的合同。依約定獲得服務並且支付服務費用的一方為被服務方,提供服務並且收取費用的一方為服務方。在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並未就服務合同單獨分列成一類合同,但是由於社會服務的增多、第三產業的繁榮、服務業地位的上升,服務合同也越來越得到重視,尤其是服務合同的獲得服務方往往為公民個人,用法律的形式來保護權益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服務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服務合同是雙務合同

服務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享有合同權利的同時都負擔相應的合同義務,服務方負有提供服務的義務,被服務方負有向對方支付費用的義務。

(二)服務合同多是有償合同

服務可以分為有償服務和無償服務,但是一般來說,書麵的服務合同多為有償服務,並且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互為對等。

(三)服務合同是諾成合同

服務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時起成立,並不以服務費用的交付或合同義務的履行作為合同的成立要件。

(四)服務合同為非要式合同

在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並未就服務合同的要件作出規定。

三、服務合同的要件

服務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包括服務人和被服務人,對於服務提供者應當是有能力提供服務所規定內容的人,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以及提供該服務所要求的行業標準或者證書,除此以外並無特別要求。服務合同的標的是一種服務行為,這種服務行為是基於服務提供者所具有的資源、場地、能力、技能、知識等而產生的,並且應當是法律法規所允許提供或者收取費用的。

四、服務合同的條款

服務合同的條款,除了服務的內容、服務費用、履行期限、履行的特點、履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之外,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還可以就服務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保密條款以及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內容進行約定。

五、服務合同的效力

服務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服務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服務合同的效力主要是針對雙方之間的約束力,主要表現為服務人和被服務人雙方所享有的權利和所負擔的義務,服務合同的履行完成以服務行為的完成和費用的收取為標誌。

六、服務合同的分類

服務合同按照提供的服務的內容來分類,可以分為旅遊服務合同、家政服務合同、婚慶服務合同、法律服務合同等。不同服務內容的服務合同區別非常大,並且具有一定的專業化和個性化的特點。

七、服務合同的風險防範

服務行為的發生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但是服務合同卻往往被忽略。由於服務合同往往牽涉人身關係,並且由於主體的不同,標準也會發生變化,因此對於服務合同的簽訂也需要多加注意,通常情況下,如下事項是必須要注意的:

(一)合同訂立應采取書麵形式並使用比較標準的合同範本

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雖然允許采用書麵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但因為非書麵形式在發生糾紛時不好確定責任,而服務合同的內容比較具體、標準比較個人化,訂立服務合同應盡量采用書麵形式,內容應盡量詳盡、明確,對於糾紛解決方式和管轄權也要作出明確規定。

(二)訂立合同前應盡可能全麵了解對方的有關信息

訂立合同前應對對方的法律地位、經營範圍、資信狀況以及近期的經營業績進行必要的考察,尤其對對方的服務能力、服務資格和水平進行充分的了解,以免發生合同簽訂後服務達不到要求而耽誤自己的事情。

(三)防範惡意履行

對服務合同進行惡意履行的情況很多,比如不能按時履行、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履行,或者在服務當中要求加價,合同未履行完畢就單方麵終止、服務已經提供完畢但對方拒絕付款等等。在合同履行中出現問題,應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並保留相關證據,通過人民法院行使訴訟權保護自己的權利,以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蒙受損失。

(四)付款方式上的防範措施

服務合同一般都是先給付一部分定金,在服務結束後再支付尾款。對於付款方來說,這樣可以有效地防範風險,對於服務提供方來說,尾款的及時結清也是很重要的問題,避免出現服務已完全提供卻收不到錢。

(五)其他需要特別注意的事項

1.注意審查合同中對服務標準的界定,比如婚慶服務就要具體到每個細節。

2.索賠和違約責任:一定要把相關的違約條款寫到實處,以合同條款和法律作為訴訟的重要武器。

3.保密條款:由於很多服務具有私人性質,對於服務提供方,一般要求對被服務者的個人信息進行保密。

4.不可抗力條款:應注意對不可抗力的界定是否和法律規定的一致。

範文經典

範例1家政服務合同

甲方姓名:     乙方姓名: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丙方(擔保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以乙方為甲方提供家政服務、甲方支付勞務費、丙方為乙方擔保的形式訂立本家政勞務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為   年。

第二條 上崗協議內容

乙方從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自願在甲方家工作,工作地址為   ,工作時間為  ,  (是否吃住);休息日:   ,法定假日(可/不可)休息;工資:   ;工作內容:   ,其他:   。

第三條 證件

1.甲、乙、丙三方均應出示本人正確身份證和有效證明,乙方和丙方應將有效身份證的複印件交與甲方各一份。

2.乙方出示有效、真實的體檢合格證明,體檢合格證明應載明胸透正常、無心髒病、無高血壓、肝功能2對半正常、無各種傳染病等,並由甲方保管。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和權利

1.義務

(1)乙方願意到甲方家為其做家政服務,接受丙方為乙方的擔保人,自願簽訂此合同,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體檢證明,完全依照本合同內容的要求完成家政工作。

(2)如乙方不慎毀壞甲方物品,乙方應照價賠償;乙方自身因沒有(或沒有要求甲方)采用必要的安全措施而造成乙方或甲方生命及財產損失,後果由乙方自己承擔。乙方在帶小孩時特別要注意安全,有意或無意造成孩子的傷亡,後果由乙方負責。

(3)乙方在工作期間對甲方家庭內的貴重物品不得擅自觸摸,更不得竊為己有。如因此觸犯刑律,甲方將配合公安局要求國家執法部門立案,並對乙方追加   倍經濟損失賠償,產生的後果由乙方負責。

(4)乙方在工作期間內應當注意防火、防盜、防煤氣中毒的惡性事件發生,以保護自己和甲方及他人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如乙方疏忽或違規操作而對甲方造成嚴重後果,乙方應按實際損失額賠償甲方,必要時從法律上予以追究。

(5)考勤:

a.乙方在工作期間不得違反合同製定的工作紀律,若在工作中無法適應本協議簽訂的內容,應以書麵形式提前   天通知甲方,甲方應予以換人,如果乙方不提前通知甲方而私自離開,按曠工處理。

b.乙方上崗後,在甲方沒有提出終止合同時,必須為甲方服務滿一個月後方可起薪,或雖未滿一個月但沒有下列情況時予以起薪。工作未滿一個月,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予起薪:

①無故擅自終止合同;

②無故曠工;

③損壞業主物品或給甲方造成損失超過其工資數目;

④上崗期間違反家政服務員的職業道德(合同中約定的)而造成甲方中途解聘的。

⑤在工作期間,按合同訂立的時間和地點工作,乙方同意:如因乙方原因,未經甲方同意而無故遲到早退,在15分鍾內罰款   元;15~30分鍾罰款   元;30~60分鍾罰款   元;1小時以上按曠工處理。曠工處理:曠工日無工資,除此之外,甲方有權扣除乙方   天工資。

(6)紀律:

a.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使用甲方的電話、化妝品、衣物、家電用品、食物等;如有違反,乙方應以原物品價值的   倍賠償甲方。

b.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進入或挪動甲方明確規定的地方、物品,如有違反,甲方扣除乙方當月   天工資;

c.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他人泄露甲方的家庭人員情況、經濟狀況、家庭矛盾、工作或學習的內容和地址、電話號碼、住址、身份及隱私等家庭信息;乙方不得搬弄是非,如有違反,甲方可向乙方追回全額經濟損失,並予以   元的賠償金額。

d.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任何時間不得帶任何人進入甲方的住址和其工作、學習的地點,如有違反,甲方可向乙方追回全額的經濟損失,並予以   元的賠償金額。

(7)乙方有義務交清甲方交代的家中經濟賬目。

2.權利

(1)乙方在本合同生效 天後有權要求享受甲方為其所承保的意外醫療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和保險額度。

(2)對涉及貴重易碎、易損物品及危險動作的工作,除自身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外,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安全保護措施。

(3)有權要求甲方給予乙方雙方談妥的福利(包括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用餐次數、住宿條件、生活用品提供、法定假期、探親時間、工資等)。

(4)乙方有權在雙方約定的發薪時間要求甲方支付當月的工資。

第五條 甲方的義務和權利

1.義務

(1)甲方願意接受乙方為其做家政服務,接受丙方為乙方的擔保人。自願簽訂此合同。

(2)甲方應在乙方工作後   天為乙方買好意外醫療保險(保額為人民幣   元)和意外傷害保險(保額為人民幣   元),乙方為該保險的受益人。

(3)甲方在合同期間,除了因乙方請假、曠工或損毀甲方物件及違反合同約定款項應按合同照扣其服務費外,如不滿意乙方服務,可同乙方溝通、協調,直至終止本合同,但不可克扣乙方的服務費。甲方不得以乙方服務不到位為借口克扣乙方服務費,否則屬甲方違約,終止合同後的乙方未拿到的服務費,甲方要按實際天數付給乙方。

(4)甲方有責任對貴重、易碎物品等采取安全措施,如屬甲方明知有安全隱患而不提醒乙方或誤導乙方,致使發生物品損壞或人員傷亡,甲方要承擔50%的責任。

(5)甲方有責任對其財、物實施嚴格的保管。

(6)甲方須在每月乙方工作滿月後的第   天給乙方發放約定的薪水,不得拖欠。

(7)合同定約後,甲方要改變上崗協議內容,必須征得乙方的同意(除了終止合同),否則,甲方擅自改變上崗協議內容而使乙方 月內的工時薪水損失仍由甲方補足。

(8)在乙方家裏或乙方本人有突發事件或必要事件發生,甲方有義務給乙方準假或同意乙方終止合同。

2.權利

(1)乙方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觸摸甲方家庭內的貴重物品,或竊為己有觸犯刑律的,甲方有權要求國家執法部門立案,並向乙方追索實際經濟損失 倍的賠償。

(2)甲方有權在合同約定的乙方的工作地點、時間內安排乙方的工作。

(3)甲方有權在任何時間終止本合同。

(4)甲方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有權同乙方商議加班事宜。

(5)甲方有權了解乙方的家庭人員情況和乙方的社會關係。

(6)甲方有權清查交給乙方的家中經濟賬目。

第六條 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義務

(1)保證乙方的身份、住址、年齡、身份證號真實、有效,否則將承擔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經濟、精神損失。

(2)對乙方的情況,有對甲方說明、擔保的義務,如乙方違約,丙方有義務提供乙方的真實有效的身份證地址、現住址、年齡、身份、家屬住址及身份等。如果丙方不能向甲方提供乙方的真實身份及相關信息,丙方有向甲方賠償所有乙方違約為其造成的一切經濟、精神損失的義務。

2.權利

(1)有權留下甲方的身份證地址、身份證號碼、聯係方式。

(2)有權知道甲方給乙方的工資待遇、工作地點、工作時間。

(3)在任何時候都能提供乙方真實有效的身份證地址、現住址、年齡、身份、家屬住址的前提下,不對乙方的違約行為和後果負責。

第七條 三方違約責任

甲、乙、丙方三方均應遵守本合同條款,如有違反,應承擔本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三方如遇到矛盾,應盡量協商解決。

本合同未詳盡事宜,三方予以協商;三方有糾紛協商不成的,可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予以起訴。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簽字):

年  月  日

範例2法律服務委托合同

甲方(委托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乙方(受托方):    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於  年  月  日訂立。

第一條 法律服務範圍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師,為甲方下列在[ ]中標有√符號項目的法律事務(以下簡稱“本法律事務”)提供服務。

(1)刑事訴訟案件。偵查階段[ ],審查起訴階段[ ],一審[ ],二審[ ],再審[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審[ ],刑事附帶民事部分二審[ ],刑事附帶民事部分申請執行[ ]。

(2)民事訴訟案件。一審[ ],二審[ ],申請再審[ ],申請抗訴[ ],申請執行[ ]。

(3)行政訴訟案件。聽證[ ],申請複議[ ],一審[ ],二審[ ],再審[ ],申請國家賠償[ ],申請執行[ ]。

(4)仲裁案件。代理仲裁[ ],申請執行,或者申請撤消仲裁/不予執行[ ]。

(5)非訴訟法律事務委托代理[ ]。

2.刑事訴訟案件。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師,為   案中的提供法律幫助/擔任辯護人。

3.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仲裁案件。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師,為甲方於(民事/行政/仲裁)一案的訴訟/仲裁代理人。

4.非訴訟法律事務。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師,就   事宜/項目提供見證/谘詢/    /法律服務。

第二條 委托權限

乙方授予甲方的委托權限為(在選定的項目後打√)

[ ]1.一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處分被代理實體權利和義務的訴訟代理行為)。

[ ]2.特別授權(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處分被代理人實體權利和義務的訴訟代理行為,以下為選擇項)代理人有權[ ]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仲裁請求,[ ]進行和解,[ ]接受法律文書送達,[ ]申請調查取證和證據保全、財產保全[ ]提起反訴/反(仲裁)申請或者上訴。

[ ]3.非訴訟法律事務委托權限:    。

如甲方另行出具授權委托書且委托權限與本條約定不同的,委托權限依授權委托書為準。

第三條 指派律師

乙方指派   律師、   律師、   律師、   律師為本法律事務的承辦律師(以下簡稱“律師”)。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律師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正常調動、離職、時間衝突、回避、身體狀況等)無法繼續或暫時不能承辦本法律事務的,律師應當及時告知甲方並由雙方協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適的律師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師接替的,視為甲方撤銷委托解除合同,本合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