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技術合同
撰寫要領
一、技術合同概述
技術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谘詢或者服務所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的總稱。
二、技術合同的法律特征
技術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技術合同的標的是技術成果。
技術合同的法律調整具有多樣性,應當遵循民法中關於債的一般規定。同時,由於技術合同是基於技術的開發、轉讓、服務或者谘詢而產生的合同關係,因而其在許多方麵,尤其是技術成果所有權方麵要受知識產權法律的調整。
技術合同的主體一般具有特定性。技術合同當事人通常至少一方是能夠利用自己的技術力量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或谘詢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因此說,技術合同的主體一方具有特定性。
三、技術合同的分類
(一)技術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及其係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分為委托開發合同與合作開發合同兩種。
(二)技術轉讓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和專利實施許可所訂立的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的特征包括:
1.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現有的技術成果,這是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開發合同的區別。
2.技術轉讓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要式合同。
3.技術轉讓合同所轉移的是技術的使用權或所有權。
(三)技術谘詢合同
技術谘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報告等合同。
(四)技術服務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和承攬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在實踐中包括技術輔助服務合同、技術中介合同和技術培訓合同。
四、技術合同的漏洞
技術合同由於具有較高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容易出現欺詐及漏洞,一般來說,有如下幾種情況:
(一)利用技術轉讓合同中的包銷條款對技術受讓方進行欺詐
包銷條款是指技術持有人將技術轉讓或許可給受讓方後,為增加技術轉讓的吸引力,減少受讓方對投資風險的畏懼,承諾全部承銷技術受讓方根據該技術生產的產品,這種承諾性條款就是包銷條款。包銷條款對技術受讓方或被許可方產生極大的誘惑力,認為這種合同沒有任何風險,合同實施後穩賺不賠,從而對合同標的不進行認真的可行性分析就與技術持有人簽訂合同,為合同欺詐埋下伏筆。技術合同欺詐中的包銷條款一般都是很原則的條款,通常都必須另定補充協議才能實現,因此即使有包銷條款,包銷條款也很難履行,並且很難追究欺詐人的法律責任。欺詐人往往利用包銷條款虛誇產品的銷售量,誘使對方支付較高的技術轉讓費,甚至提供市場可行性報告、技術實施計劃等材料,而在實際履行中往往以種種借口拒絕包銷產品,或以極低的價格回購,使生產方最終放棄包銷而改為自銷。
(二)技術轉讓合同簽訂後,以提供技術實施設備等條件為名,不平等獲得受讓方財產
技術合同的標的不是一般的物品,而是一種無形的知識或技術,因此在技術轉讓過程中,技術持有方一般都要向受讓方提供相關條件和進行具體的實施指導。在技術轉讓合同欺詐中,欺詐人往往要求受讓方必須使用技術持有方提供的技術設備,否則便不保證產品的質量,而受讓方由於受專業知識的影響而未能對該設備的技術先進性進行考察,盲目地接受該設備,而一旦發現該技術不具有先進性、生產出的產品沒有市場時已無法退回該設備,而技術轉讓方實際則達成了銷售該設備的目的並從中獲得了利潤。另外有的欺詐人則以代受讓方定購設備為名,從中獲取高額利潤,受讓方以為設備如不由技術持有者組織定購會影響技術實施而同意該約定,事實上,該設備往往是市場上很普遍的設備,欺詐人便從中獲取了高額利潤。
(三)技術合同欺詐人將不成熟的或不可實施的技術當做可實施的技術轉讓給受讓方
在技術合同欺詐中,欺詐人經常使用的另一種手段是將不成熟的或者根本不可能實施的技術當做可實施的技術轉讓給受對方。由於我國法律沒有將技術的成熟程度作為交付標的的一個前提,所以經常出現將尚不成熟的技術當做成熟的技術、非專用產品當做專利產品進行轉讓。還有的是將尚處於試驗階段的技術成果作為已作為商品的技術成果進行轉讓,從而使其他受讓方承擔更高的費用繼續進行試製、提高、完善、成型,結果往往得不償失。
(四)技術合同中因為條款不完備易出現的漏洞
技術合同中包含技術谘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開發合同等不同類型。每一類合同都有其自身不同的特點,在技術谘詢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應對所涉及的技術問題、谘詢報告的內容、期限、質量進行詳細約定,尤其對谘詢報告可能出現的虛假、延誤問題應當明確違約責任。在技術服務合同中,應對工作條件、工作成果等技術事項明確約定。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當事人應當約定使用該技術的範圍,技術持有人應當保證該技術的實用性、可行性。在技術開發合同中,易出現的漏洞經常是對所開發出的技術的所有權約定不明確、對技術成果的後續改進成果的分享方法約定不明確等。
五、技術合同的風險防範
由於技術合同相對於其他合同類型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容易出現上述風險,應當加強風險防範,主要包括:
(一)注意防範各種技術合同條款容易出現的漏洞
技術合同有各種分類,包含技術谘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開發合同等不同類型,每一類合同都有其自身不同的特點,需要注意合同的相關條款。
1.技術谘詢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應對所涉及的技術問題、谘詢報告的內容、期限、質量進行詳細約定,尤其應對谘詢報告可能出現的虛假、延誤問題明確違約責任。
2.技術服務合同應對工作條件、工作成果等技術事項明確約定。
3.技術轉讓合同中的當事人應當約定使用該技術的範圍,技術持有人應當保證該技術的實用性、可行性,同時警惕合同中的包銷條款。包銷條款是指技術持有人將技術轉讓或許可給受讓方後,為增加技術轉讓的吸引力,減少受讓方對投資風險的畏懼,承諾全部承銷技術受讓方根據該技術生產的產品,這種承諾性條款就是包銷條款。技術合同中的包銷條款一般都是很原則的條款,通常必須另簽訂補充協議才能實現。
4.技術開發合同中易出現的漏洞是對所開發出的技術的所有權約定不明確、對技術成果的後續改進成果的分享方法約定不明確等。
(二)應對合同中的技術標的進行嚴格的科學審查
由於我國法律沒有將技術的成熟程度作為交付標的的一個前提,所以在實踐中經常出現將尚不成熟的技術當做成熟的技術、將非專利產品當做專利產品進行轉讓的情況,還有的是將尚處於試驗階段的技術成果作為已成為商品的技術成果進行轉讓,從而使受讓方承擔更高的費用繼續進行試製、提高、完善、成型,往往得不償失,因此一定要對轉讓的技術進行仔細考察。由於技術合同中的技術標的一般具有先進性,當事人並不能憑自身的知識了解,但是技術成果不可能違反科學常規和規律,因此可以在簽訂合同前向有關部門或技術人員谘詢、鑒定該技術的可行性,對技術標的的考察還應了解該技術實施後可能創造的經濟效益、市場範圍是否已實施、實施範圍,從而對付出的成本有所衡量。
(三)對技術標的的來源和技術持有人進行考察
對技術標的的來源和技術持有人進行考察是預防合同欺詐的有效手段,創造技術成果的單位或個人的技術水平決定了技術成果的水平,通過對技術來源和對技術持有人的考察會對技術成果的可信度有所判斷,但這隻能作為參考,對技術成果的技術指標還是應當由專家進行鑒定,另外,在技術轉讓合同中,受讓方應當對技術成果的所有權歸屬進行考察,以免與非所有權人訂立合同而產生糾紛。
(四)費用支付方式、違約責任要約定明確
技術合同欺詐的發生一般都以技術使用費、技術轉讓費為目標。關於技術合同中費用的支付,對受讓人來說,不是先支付費用,而是在合同實施後根據產品的銷售按比例提成,或贏利後給對方分配一定的利潤,應當是風險最小的一種支付方式。合同欺詐人一般隻接受一次性支付,如果對方寧可以極低的價格轉讓也不接受其他方式的支付,受讓方就應當提高警惕,以免上當。另外,技術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應當製定得明確詳細,以保護當事人的權利。
範文經典
範例1技術開發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研究開發 項目,並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乙方接受委托並進行此項研究開發工作。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願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並由雙方共同恪守。
第一條 本合同研究開發項目的要求如下:
1.技術目標: ;
2.技術內容: ;
3.技術方法和路線: 。
第二條 乙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後 日內向甲方提交研究開發計劃。研究開發計劃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
第三條 乙方應按下列進度完成研究開發工作: 。
第四條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及協作事項如下:
1.技術資料清單: ;
2.提供時間和方式: ;
3.其他協作事項: 。
本合同履行完畢後,上述技術資料按以下方式處理:
。
第五條 甲方應按以下方式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
1.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總額為 元人民幣,其中: 。
2.研究開發經費由甲方 (一次、分期或提成)支付乙方,具體支付方式和時間如下: 。
3.雙方確定,甲方以實施研究開發成果所產生的利益提成支付乙方的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的,乙方有權以 的方式查閱甲方有關的會計賬目。
第六條 本合同的研究開發經費由乙方以 的方式使用。甲方有權以 的方式檢查乙方進行研究開發工作和使用研究開發經費的情況,但不得妨礙乙方的正常工作。
第七條 本合同的變更必須由雙方協商一致,並以書麵形式確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變更合同權利與義務的請求,另一方應當在 日內予以答複,逾期未予答複的,視為同意。
1. ;
2. ;
3. 。
第八條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合同項目部分或全部研究開發工作轉讓給第三人承擔。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不經甲方同意,將本合同項目部分或全部研究開發工作轉讓第三人承擔:
1. ;
2. ;
3. 。
乙方可以轉讓研究開發工作的具體內容包括: 。
第九條 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現在現有技術水平和條件下難以克服的技術困難,導致研究開發失敗或部分失敗,並造成一方或雙方損失的,雙方按如下約定承擔風險損失:
1.雙方確定,本合同項目的技術風險按 的方式認定。認定技術風險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技術風險的存在、範圍、程度及損失大小等。認定技術風險的基本條件是:
(1)本合同項目在現有技術水平條件下具有足夠的難度;
(2)乙方在主觀上無過錯且經認定研究開發失敗為合理的失敗。
2.一方發現技術風險存在並有可能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當在 日內通知另一方並采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逾期未通知並未采取適當措施而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 在本合同履行中,因作為研究開發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包括以專利權方式公開),一方應在 日內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並致使另一方產生損失的,另一方有權要求予以賠償。
第十一條 雙方確定因履行本合同應遵守的保密義務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