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擔保合同

撰寫要領

一、保管合同概述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償或無償為寄存人保管物品,並在約定期限內或應寄存人的請求返還保管物品的合同。

二、保管合同的法律性質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它有如下特征:

(一)保管合同是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保管人保管的合同,因此,保管合同原則上是實踐合同。所謂實踐合同是指除雙方當事人有合意之外,還必須具有交付行為合同才能有效成立,即寄托人將合意指定的標的物交付給保管人後,保管合同才能有效成立。

(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物品的合同,因此,保管合同的標的是保管行為,而非保管物品。保管人接收保管物就意味著他向寄存人做出承諾,會以最大的保管能力、最好的保管水平、合適的保管方式、場合條件妥善保管寄存物,以實現對物品的保管目的。保管人的管領行為並不涉及所有權的轉移,即不以保管人獲得保管物的所有權為目的,因此,即使是保管人自己的物品,若寄存人給予合法的原因占有該物而要求保管人保管時,保管人也隻能進行保管。

(三)保管合同原則上是無償的單務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66條規定:“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合同是無償的。”由此可見,隻有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保管合同才是有償的,一般而言,保管合同都是無償的,因為保管合同原則上是無償的,因此,一般而言,也必然是單務的。

三、保管合同與倉儲保管合同的區別

倉儲保管合同是由倉庫營業人為存貨人保管儲存貨物,存貨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保管合同是由保管人保管另一方當事人交付的物品,並返還該物的合同。由以上含義可知,兩類合同都提供保管服務,倉儲保管合同是一種特殊的保管合同,保管合同的範圍較倉儲保管合同更廣,是包容與被包容的關係。

兩者的區別主要是:

(一)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倉儲保管合同是諾成合同,合同自雙方訂立合同時成立。

(二)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倉儲保管合同隻能是有償合同。

(三)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倉儲保管合同的倉儲營業人須為有倉儲設備並專事該類業務的人。

範文經典

範例1物品保管合同

甲方(保管人):      乙方(寄存人):

地址:      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職務: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第一條 保管物

第二條 保管場所約定為:     。

第三條 保管方法約定為:     。

保管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     。

保管物中(是/否)有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具體如下:  。

第四條 保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條 保管憑證

乙方交付保管物時,甲方應當驗收並給付保管憑證。

乙方(是/否)允許甲方將保管物轉交他人保管。

乙方(是/否)允許甲方使用或者(是/否)允許甲方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第六條 保管費的支付方式

乙方未向甲方支付保管費的,甲方(是/否)可以留置保管物。

第七條 保管期限屆滿,甲方應當將保管物及孳息歸還乙方。

第八條 違約責任

甲方的違約責任為:   。

乙方的違約責任為:   。

第九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國家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協商做出補充規定附後。

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