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乙方在主合同到期時未能償還上述款項,且確實無力清償或無法清償時,丙方有權要求甲方代為償還,甲方則應在保證金額的範圍內和本合同約定的期間內代為償還。

2.在甲方保證期內,超出甲方保證金額與保證期限的款項,甲方不承擔擔保責任。

3.本合同規定的保證金額隨乙方履行主合同義務如期償還或甲方按照前述一款的約定代為償還,或丙方因乙方違約收回貸款而相應部分或全部扣減,同時相應部分或全部解除甲方的保證責任。

第三條 除甲方外,若還有其他擔保人為乙方的債務提供擔保的,甲方僅就其在本合同中約定的保證金額承擔按份保證責任,同其他擔保人之間不負連帶責任。

第四條 甲方的求償權和代位權

1.按照本合同第二條的規定,甲方代為乙方向丙方償還債務後,有權立即向乙方行使求償權,即有權要求乙方歸還下列款項:

(1)甲方保證金額的本金及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利率   );

(2)甲方的其他費用及損失等。

2.同時,甲方有權在代為清償的範圍內取代丙方的地位行使對乙方的一切權利,包括接管一切為丙方貸款債權設立的擔保物以及對其他為乙方擔保借款擔保人的求償權。

第五條 乙方與丙方的義務

1.丙方應嚴格履行主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包括按期足額向乙方提供貸款等;

2.丙方如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條的規定履行保證責任,則應在有權要求之日起30天內向甲方書麵提出,並應給予甲方60天的清償寬限期;

3.未經甲方同意,丙方不得將主合同與本保證合同轉讓給他人;

4.乙、丙方如需對主合同作出修改而要求本合同作相應變更時,必須以書麵形式通知甲方,並征得甲方同意;

5.如丙方發現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還款義務,丙方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盡可能減少損失,並應在5天以內通知甲方可能影響甲方利益的有關情況;

6.在下列情況下,丙方可以決定提前收回借款,但應在發現情況後5天內及時書麵通知甲方,如丙方同時要求甲方履行保證責任,則應給予甲方不少於120天的清償寬限期:

(1)發現乙方的其他嚴重違約行為或其他債務被宣告要求提前履行;

(2)乙方書麵通知丙方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或乙方提出轉讓財產的建議;

(3)乙方經司法機關宣告破產;

(4)乙方被其他債權人起訴或法院已作出扣押其財產、強製執行的裁決;

(5)乙方其他足以嚴重影響向丙方履行主合同的還款債務的事件。

7.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的規定,甲方有權向乙方行使求償權,乙方則應在收到甲方通知15天後,即向甲方償還全部應付款項。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第一款的約定未按期代為清償到期債務,丙方有權委托甲方開戶金融機構從甲方賬戶中直接扣除,並可視情況按甲方保證金額的   %向甲方收取違約金。

2.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二款的約定,則甲方有權要求丙方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並解除甲方此後的保證責任。

3.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二款的約定,則甲方的所有保證責任自行解除,本合同亦自行終止。

4.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一款的約定,則甲方有權解除全部或部分擔保責任,並要求丙方賠償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5.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三、四、五、六款的約定,丙方應按照甲方保證金額的   %向甲方償付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因此造成的損失的,還應由丙方賠償其不足的部分;同時,甲方亦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保證責任,部分或全部解除本保證合同。

6.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七條和第八條的約定,甲方有權通知丙方停止發放貸款或解除甲方部分或全部的保證責任,部分或全部終止本合同。

7.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一款的約定,甲方除有權委托乙方開戶金融機構扣除其應付款及相應違約金、賠償金外,還有權通知丙方停發其未發放的貸款,並解除此後的甲方保證責任。

第七條 義務和責任的連續性

1.本合同項下規定的各方的義務與責任不因任何一方的上級單位的任何指示、命令或其地位及財力狀況改變或任何一方的與其他單位簽訂任何協議、文件或主合同的無效解除而免除。

2.本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若發生合並、分立時,由變更後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所列義務與責任。

3.本合同生效後,不因合同任何一方的承辦人或法定代表人變動而變更或免除。

第八條 不可抗力

由於水災、火災、地震、政府禁令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甲方、乙方或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和責任時,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須及時通知其他各方,說明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義務或部分義務或需要延期履行合同的理由,並提供有關證明文件,根據情況得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責任或延期履行。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告終止:

1.乙方已接主合同約定條件全部償付借款本息;

2.按照本合同第六條第二、三、四、五、六、七款規定的情形,甲方終止保證責任時;

3.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同意終止本合同;

4.仲裁機構裁決或法院判決終止本合同;

5.主合同被宣告無效;

6.由於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中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第十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1.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委托   機關調解;如協商、調解不成,則可向   機關申請仲裁,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如本合同一方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仲裁裁決時,其他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2.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當事人雙方可通過協商解決或委托   機關調解,如協商、調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當事人雙方可通過協商解決或委托   ,也可以由任何一方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如本合同任何一方提出公證要求,則本合同應由公證機關進行公證,其費用由   方承擔。

第十三條 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第十四條 有關本合同的任何補充、修改、變更等,均須經甲、乙、丙三方共同協商同意,並由三方訂立書麵補充或修改協議。該補充或修改協議生效後,與本合同有任何不符之處,則以該補充或修改協議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