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禮法與女教
從歷代仕女圖可見,女子文娛活動有弄樂歌舞、賞雪烹茶;至論教育,則女子並無機會和權利與男子一樣接受正規的官學或私學,隻能在家與兄弟同受業、或由父母單獨教授、或自學家中藏書。以四德:婦德、婦言、婦容、婦功為內容之課程稱女學或女教。禮法與女教,內容重點實屬呼應。宋元律離婚項目有一、以權在丈夫之七出:
一無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盜竊、六嫉妒、七惡疾(《宋刑統》卷十四,戶婚律)。
二、離婚權在法律稱義絕,即夫妻情義乖離,其義已絕之意。構成義絕之事由包括兩姓間之相毆或亂`倫(《宋刑統》卷十四,戶婚律),可見義絕具極重要之家族意義:因婚姻目的在結二姓之好;若二姓間發生衝突,便失去婚姻之立意,以義絕令離,實理有固然。三、至於和離,是諸離婚項目中較具個人意誌者,即協議仳離,女方可主動提出,亦須男方寫離書付女方始算成立。和離則男可取回聘禮、女於宋仍可取回妝奩;備案官府,男婚女嫁,各不相幹。四、夫離家久經不歸:在北宋原有夫亡(失蹤)六年改嫁’之製。至真宗朝(998-1021)因有貪騙妝奩後不歸者,改為:夫挾財失蹤者,妻可依法離婚,不必等六年之限。南宋寬至三年期,惟男方不能要回聘財。《雞肋篇》載宋金交戰時一兵妻主動向南征的丈夫提出離婚:
垂陽傳語山丹,你到江南艱難,你那裏討個南婆,我這裏嫁個契丹。
下及元代,為保障男子心安遠征,元典章〈軍民婚〉見立例出征軍妻、命婦等不得改嫁,須無限期相候家中。五、妻擅去,處兩年徒刑、並削籍為官妓。若偷嫁,責付官牙,改嫁第三者(《宋刑統》卷十四,戶婚律)。另案:官為嫁有精神病丈夫的孫女請離,並帶走嫁資;養不起妻的婿,嶽母會把女兒另嫁(《朱子語類》卷106)。六、夫嫁妻/和娶□□:或因丈夫貪財將妻轉嫁,屬違律為婚。一女事二夫有違家族結構之完整,唐宋金元處罰一致。七、無故離婚包括夫沉迷聲色、妻貌醜、另作高攀等例,不一而足。
綜上禮法所定,義絕、妻擅去又偷嫁、和娶及嫁妻是強製離婚,七出是以男方意願為主的離婚,和離是協議離婚,丈夫久經不歸妻可求離異。表麵上夫妻各具離婚主動性,但七出項目多為對女子德性、義務的要求,加上婦女自幼所受女教多與禮法呼應,又不知維護自己利益,故到底是男子較受優惠。
【宋代以後的中國社會逐漸平民化,以往豪門貴族婦女所享有的地位和接受良好教育的權利也隨之消失。】女教內容日趨狹隘-其中較為理想的是教以《論語》、《孝經》、《列女傳》和《女誡》;除少數婦女如李易安、管道升、朱淑真能作詩填詞以抒發感情外,大部分婦女皆無由培養超卓的見識和才能。北宋女教觀敘述,可舉司馬光與二程(顥,1032-1085;頤,1033-1107)為說。
司馬光之女教觀是保守的,其《居家雜儀》雲:
女子六歲始習女工之小者,七歲始誦孝經論語,九歲為之講解孝經論語,及列女傳女誡之類,略曉大義。
《孝經》是唐陳邈妻鄭氏撰的女孝經,《論語》是唐宋若莘(又作宋若華)撰的《女論語》,和西漢劉向《列女傳》、東漢班昭《女誡》,都是教訓女子的書,都是束縛女子的;實非要女子真求學問,不過要女子學點做女子的道理。司馬光另一著作《家範》中認為‘不宜教近人的歌謠’(唐妓多善詩,李商隱:婦人識字即亂情),反映宋是有人教女子學作歌詩的;見宋代乃女子識字率提高(入明後女子詩歌總集之編纂彙刻乃是時尚)之世、女教仍一貫以德教為主。程頤之女教觀念,最著名的莫過於《近思錄》一段:
或問`孀婦於理,似不可娶;如何?'伊川先生曰;`然!凡娶,以配身也。若娶失節者以配身,是己失節也。'又問:`人或居孀貧窮無托者可再嫁否?'曰:`隻是後世怕寒餓死,故有是說。然【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
【貞節自是從兩性共有的德性到女性專屬的品德,對宋社會影響尚鋅,觀乎程頤默認侄媳再醮可知(《近思錄》卷6齊家之道)。
至元,有節婦馬氏乳瘍不醫,可窺後之婦女有病諱醫或端賴藥婆、師婆;貞節意識已內化於女子心靈。
【明是獎勵貞節最力的時代。】女教書籍有徐皇後的《內訓》、解縉(1369-1415)《古今列女傳》;內容並沒有超過漢代之以德教為主。但女子之智慧卻與時並進、女子之*亦隨之大增。明人遂感予女子讀書之危險。明末,大多數人都不予女子讀書。呂坤(1536-1618)雲:
今人養女,多不教讀書認字,蓋亦防微杜漸之意。然女子貞淫,卻不在此。果教以正道,令知道理,如孝經列女傳女訓女誡之類,不可不熟讀講明,使伊心上開朗,亦閫教之不可少也。
明末溫璜(1585-1645)筆錄其母陸氏生平訓言成《溫氏母訓》亦雲:
婦女隻許粗識柴米魚肉數百字,多識字無益而有損也。
女教既呼應禮法,法律方麵,先有洪武元年(1368)的詔令:
民間寡婦,三十以前夫亡守製,五十以後不改節者,旌表門閭,除免本家差役(《明會典》)。
後因有貪念把寡婦年紀冒填而有成化元年(1465)的奏淮:
如有夫亡時,年紀三十以上,及寡居未及五十婦人,增減年甲舉保者,被人首發或風憲官覆勘得出,就將原保各該官吏裏老人等,通行治罪。
二十四史中的婦女連列女傳及其他傳中附及,《元史》以上沒有及60人的。《宋史》最多隻55人,《元史》竟達187人。修《明史》時所發現的節烈傳記竟不下萬餘人’,即掇其尤者,也還有308人。宋節婦之涵義是時代道德楷模且有三嫁之婦例(《齊東野語》卷15),所稱守節要守的苦,盡節要盡的烈’,大概以明為最,觀張烈婦驚心動魄之句:
婦道惟節是尚,值變之窮,有溺與刃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