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②索隱子期亦鄭之公子也。左傳﹑國語亦無其說。案:係家鄭相子駟﹑子孔與子產同時,蓋亦子期之兄弟也。
注③索隱下音價。謂臨時評其貴賤,不豫定也。
注④集解徐廣曰:“一作‘閉’。”
注⑤正義言士民無一尺方板之籍書。什伍,什伍相保也。
注⑥集解皇覽曰:“子產頉在河南新鄭,城外大頉是也。”索隱案:左傳及係家雲子產死,孔子泣曰“子產,古之遺愛也”。又韓詩稱子產卒,鄭人耕者輟耒,婦人捐其佩玦也。
公儀休者,魯博士也。以高弟為魯相。奉法循理,無所變更,百官自正。使食祿者不得與下民爭利,受大者不得取小。
客有遺相魚者,相不受。客曰:“聞君嗜魚,遺君魚,何故不受也?”相曰:“以嗜魚,故不受也。今為相,能自給魚;今受魚而免,誰複給我魚者?吾故不受也。”
食茹而美,拔其園葵而□之。見其家織布好,而疾出其家婦,燔其機,雲“欲令農士工女安所讎①其貨乎”?
注①索隱音售。
石奢者,楚昭王相也。堅直廉正,無所阿避。行縣,道有殺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縱其父而還自係焉。使人言之王曰:“殺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廢法縱罪,非忠也;臣罪當死。”王曰:“追而不及,不當伏罪,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誅而死,臣職也。”遂不受令,自刎①而死。
注①索隱音亡粉反。
李離者,晉文公之理也。①過聽殺人,自拘當死。文公曰:“官有貴賤,罰有輕重。下吏有過,非子之罪也。”李離曰:“臣居官為長,不與吏讓位;受祿為多,不與下分利。今過聽殺人,傅其罪下吏,非所聞也。”辭不受令。文公曰:“子則自以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離曰:“理有法,失刑則刑,失死則死。公以臣能聽微決疑,②故使為理。今過聽殺人,罪當死。”遂不受令,伏劍而死。
注①正義理,獄官也。
注②索隱言能聽察微理,以決疑獄。故周禮司寇以五聽察獄,詞氣色耳目也。
又尚書曰“服念五六日,至於旬時”是也。
太史公曰:孫叔敖出一言,郢市複。子產病死,鄭民號哭。公儀子見好布而家婦逐。石奢縱父而死,楚昭名立。李離過殺而伏劍,晉文以正國法。
【索隱述讚】奉職循理,為政之先。恤人體國,良史述焉。叔孫﹑鄭產,自昔稱賢。拔葵一利,赦父非稥。李離伏劍,為法而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