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傳“中知以下”。○釋曰:《論語》雲:“中人以上,可以語上。”今虞君中知以下則近愚,故不能遠慮也。
挈其妻子以奔曹。獻公亡虢,五年而後舉虞。荀息牽馬操璧而前曰:“璧則猶是也。而馬齒加長矣。”猶是,言如故。○挈,去結反。操,七刀反。加長,丁丈反。
[疏]“五年而後舉虞”。○釋曰:謂僖五年也。
秋,九月,齊侯、宋公、江人、黃人盟於貫。貫,宋地。○貫,古亂反。貫之盟,不期而至者,江人、黃人也。江人、黃人者,遠國之辭也。中國稱齊、宋,遠國稱江、黃,以為諸侯皆來至也。
[疏]傳“以為諸侯皆來至也”。○釋曰:《公羊傳》曰:“江人、黃人者何?遠國之辭也。遠國至矣,則中國曷為獨言齊、宋至爾?大國言齊、宋,遠國言江、黃,則其餘為莫敢不至也。”何休雲:“晉、楚大於宋,不序晉、楚而言序宋者,時實晉、楚之君不至,但君子成人之美,故褒益以為遍至之辭,所以獎大霸功而勉盛德也。”事或然矣。魯雖複非大,《春秋》以魯為主,魯若與會,必書公。但魯亦不至,故不書之。或以為魯公亦在,舉大以包之,故不得以魯為主耳。
冬,十月,不雨。不雨者,勤雨也。言不雨,是欲得雨之心勤也。明君之恤民。○勤如字,麋氏音覲,後年同。
楚人侵鄭。
三年,春,王正月,不雨。不雨者,勤雨也。
夏,四月,不雨。一時不雨,則書首月。不言旱,不為災。一時言不雨者,閔雨也。經一時輒言不雨,憂民之至。閔,憂也。
[疏]“一時”至“雨也”。○釋曰:此傳雲“一時言不雨”者,據文二年“自十二月不雨,至於秋七月”。彼傳雲:“曆時而言不雨,文不憂雨也。”此僖公憂雨,故時時別書之。
閔雨者,有誌乎民者也。
徐人取舒。
六月,雨。雨雲者,喜雨也。喜雨者,有誌乎民者也。
[疏]傳“雨雲”至“民者也”。釋曰:《春秋》上下時雨不書,非常乃錄。今輒書“六月,雨”者,欲明僖公待雨則心喜故也。心喜,是於民情深,故特錄之。
秋,齊侯、宋公、江人、黃人會於陽穀。陽穀、齊地。陽穀之會,桓公委端搢笏而朝諸侯,委,委貌之冠也。端,玄端之服。搢,插也。笏,以記事者也。所謂衣裳之會。○搢音進,又音箭。笏音忽。朝,直遙反。插,楚洽反。諸侯皆諭乎桓公之誌。
[疏]“陽穀”至“之誌”。○釋曰:相會多矣,獨此言“委端搢笏”,“皆諭乎桓公之誌”者,以此會最大,又以四教令於諸侯,其諸侯皆曉諭桓公之誌,不須盟誓,故傳詳其事也。其四教者,《公羊傳》雲“無鄣穀,無貯粟,無易樹子,無以妾為妻”是也。雲“委端搢笏”者,謂會時服此服以朝諸侯也。謂“委端”者,《郊特牲》雲:“委貌,周道也。章甫,殷道也。毌追,夏後氏之道也。”又《論語》雲:“羔裘玄冠不以吊。”鄭玄雲:“玄冠,委貌,諸侯朝視之服。”是委者,委貌之冠也。《論語》又雲:“端章甫,原為小相焉。”鄭雲:“端,玄端也。衣玄端,冠章甫,諸侯日視朝之服。”又《士冠禮》雲:“主人玄冠朝服。”在朝君臣同服,是玄端諸侯視朝之服。王肅雲:“端委者,玄端之衣,委貌之冠。”故範亦同之。謂之玄端者,其色玄,而製正幅無殺,故謂之玄端。桓公會諸侯,因使諸侯朝已,故服朝服也。笏者,《玉藻》雲:“天子以球玉,諸侯以象,大夫以魚須文竹,士竹本象可也。”其長短則天子三尺,諸侯以下二尺有六寸也。○注“所謂衣裳之會”。○釋曰:傳稱衣裳之會十有一,今此注特言“所謂衣裳之會”者,以傳有其文,故注因顯之,不謂直此會是衣裳也。
冬,公子季友如齊蒞盟。傳例曰:“蒞,位也。內之前定之盟謂之蒞,外之前定之盟謂之來。”○蒞音利,又音類。
[疏]注“傳例”至“之來”。○釋曰:昭七年傳文。蒞者,位也。盟誓之言素定,今但往其位而盟。其不日,前定也。不言及者,以國與之也。不言其人,亦以國與之也。
[疏]傳“不言”至“之也”。○釋曰:舊解此傳是外內之通例,不據此一文而已。“不言及者,以國與之也”,謂若外國之來盟,及魯人往盟,經直舉外來為文。不言及者,欲見以國與之也。故舉國為主,即宣七年“衛侯使孫良夫來盟”,此“公子季友如齊蒞盟”是也。“不言其人,亦以國與之也”者,謂不言來盟之類。經雖言及,而不書魯之主名者,亦是舉國與之,即成三年“丙午,及荀庚盟”是也。不言外及者,經無故也。麋信、徐邈並據當文解之,理亦通也。但據成三年傳注,則不得以當文解之,故今從舊說耳。
楚人伐鄭。
四年,春,王正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侵蔡,蔡潰。傳例曰:“侵時而此月,蓋為潰。”○潰,戶內反。蓋為,於偽反。下“為退”同。
[疏]注“傳例”至“為潰”。○釋曰:侵無月例,例時,今桓公知所侵而經書月,故知為潰也。文三年沈潰書月,是其例也。莒潰書日者,惡大夫之叛,故謹而日之。
潰之為言上下不相得也。君臣不和,而自潰散。侵,淺事也。侵蔡而蔡潰,以桓公為知所侵也。責得其罪,故裁侵而潰。不土其地,不分其民,明正也。
[疏]傳“侵淺”至“正也”。○釋曰:侵者拘人民,而謂之淺者,對伐為淺也。又傳雲“不分其民”,是拘之而不取,亦是淺之義。此傳本意言桓公不深暴於蔡,才侵之而即潰,故因發淺例。《左氏》:“無鍾鼓曰侵。”此傳稱拘人民,或當掩其不備,亦未聲鍾鼓也。《論語》稱“齊桓公正而不譎”,指謂伐楚。此侵蔡亦言正者,伐楚是責正事大,故馬、鄭指之;其實侵蔡不土其地,不分其民,亦是正事,故傳言正也。
遂伐楚,次於陘。楚強,齊欲綏之以德,故不速進而次於陘。陘,楚地。○陘音刑。遂,繼事也。次,止也。
[疏]傳“次,止也”。○釋曰:次有二種,有所畏之次,即“齊師、宋師次於郎”,傳曰“畏我”是也。有非所畏之次,即此“次於陘”,傳曰“次,止也”是。
夏,許男新臣卒。十四年“冬,蔡侯肸卒”,傳曰:“諸侯時卒,惡之也。”宣九年“辛酉,晉侯黑臀卒於扈”,傳曰:“其地,於外也。其日,未逾竟也。”然則新臣卒於楚,故不日耳,非惡也。○惡,烏路反,下同。臀,徒門反。
[疏]注“十四年”至“惡也”。○釋曰:宋公和卒,傳曰:“諸侯日卒,正也。”則日卒由正,不由善惡。蔡侯肸卒,傳曰:“時卒,惡也。”則似不日卒由善惡,不由正者,凡諸侯雖則正卒,有惡者亦不得書日。成十五年“夏,六月,宋公固卒”,僖二十四年“冬,晉侯夷吾卒”,十四年“冬,蔡侯肸卒”是也。身既是庶,雖則無惡,亦不得書日,故傳雲“日卒,正也”,明不日是不正。昭十四年“八月,莒子去疾卒”,定十四年夏五月“吳子光卒”,襄十八年冬十月“曹伯負芻卒”是也。日卒有二義,故傳兩明之。是諸侯正而無惡,縱在外在內卒書日,不正無惡則書月。但有大惡,不問正與不正皆時也。“宋共公卒”書月者,彼為葬日,表其違例,故不得書時也。雖例言之,則此許男新臣亦是不正也。故範直以“非惡”解之,不雲正與不正。又昭二十三年“夏,六月,蔡侯東國卒於楚”,範雲“不日,在外也”,則此新臣亦在外,故不書日。襄二十六年“八月,壬午,許男甯卒於楚”,彼亦在外而書日,則甯是正可知也。然則庶子逾竟未逾竟,並皆不日,嫡子在外在內,並皆書日,則新臣由不正而不書日。注雲“卒於楚,故不日”者,以新臣非直不正,又兼在外,傳例雲“其日,未逾竟”,故順傳文書之。其實由正與不正,不論在外在內也。其襄公二十六年傳注雲“在外已顯”者,彼甯實是正,經言“於楚”,則在外之文已顯,必不須去日,故亦順傳文言之。必知由正不正,不由在外在內者,宣九年範注雲:“諸侯正卒則日,不正則不日。而雲未逾竟者,恐後人謂操扈是國,故發傳日未逾竟是也。”知新臣無罪者,以薨於朝會,乃有王事之功,明無罪。或以為許男新臣亦正也,但為卒於楚,故不日。“許男甯卒於楚”書日者,以“新臣卒”無“於楚”之文,故去日,以見在外而卒也。許男甯經有在外之文,故書日以明其正。“晉侯黑臀卒於扈”,是正未逾竟,故亦書日,與許男異。故範以為“其日,未逾竟”者,表其非國,不釋日與不日。範氏之注,上下多違,縱使兩解,仍有僻謬,故並存之,以遺來哲。
諸侯死於國,不地。死於外,地。死於師,何為不地?據宣九年“晉侯黑臀卒於扈”,地。
[疏]注“據宣”至“扈地”。○釋曰:不據“曹伯負芻卒於師”者,師與地異。上雲“伐楚,次於陘”,則許男卒於陘可知。卒當有地,而不地,故注以地決之。曹伯圍齊未退,即在師而卒,故雲“卒於師”,是師與地異,故不據曹伯也。
內桓師也。齊桓威德洽著,諸侯安之,雖卒於外,與其在國同。
楚屈完來盟於師,盟於召陵。屈完來如陘師盟,齊桓以其服義,為退一舍,次於召陵,而與之盟。召陵,楚地。○召,上照反。
[疏]注“退一舍”。○釋曰:知“一舍”者,古者,師行每舍三十裏,上雲“屈完來盟於師”下即雲“盟於召陵”,知非大遠,故雲“一舍”。宣十五年《左傳》華元謂子反曰:“去我三十裏,唯命是聽。”亦其證也。
楚無大夫,無命卿也。
[疏]“楚無大夫”。○釋曰:無大夫,凡有三等之例。曹無大夫者,本非微國,後削小耳。莒則是東夷,本微國也。楚則蠻夷大國,僣號稱王,其卿不命於天子,故不同中國之例也。
其曰屈完,何也?以其來會桓,成之為大夫也。尊齊桓,不欲令與卑者盟。○令,力呈反,下同。其不言使,權在屈完也。邵曰:“齊桓威陵江漢,楚人大懼,未能量敵,遣屈完如師。完權事之宜,以義卻齊,遂得與盟,以安竟內。功皆在完,故不言使。”○與音預,又如字。則是正乎?曰,非正也。臣無自專之道。以其來會諸侯,重之也。重其宗中國,歸有道。
[疏]“以其”至“重之也”。○釋曰:以其來會,重之也,謂完既不正,經無貶文者,重其會中國。徐邈雲:“經不言使屈完者,重其會諸侯也。不言使,前已解訖。”徐說非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