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四月,取郜大鼎於宋。戊申,納於太廟。傳例曰:“納者,內不為也。日之,明惡甚也。”太廟,周公廟。○郜,古報反。

[疏]注“傳例”至“公廟”。○釋曰:宣十一年傳文也。然此傳亦有“弗受”之文,而引傳例者,凡傳言“內弗受”者,指說諸侯相入之例。今此言“不受”者,謂周公也。恐其不合,故引例以明之。

桓內弑其君,外成人之亂,受賂而退,以事其祖,非禮也。其道以周公為弗受也。郜鼎者,郜之所為也。曰宋,取之宋也,此鼎本郜國所作,宋後得之。以是為討之鼎也。討宋亂而更受其賂鼎。○為討之鼎,如字,麋氏雲:“討或作糾”。孔子曰:“名從主人,物從中國。故曰郜大鼎也。主人,謂作鼎之主人也,故係之郜。物從中國,謂是大鼎。

[疏]“名從”至“大鼎也”。釋曰:“名從主人”者,謂本是郜作,係之於郜。“物從中國”者,謂鼎在宋,從宋號也。言“物從中國”者,廣例耳,通夷狄亦然。其意謂鼎名從作者之主人,不問華戎,皆得係之,若《左傳》稱“甲父之鼎”是也。“物從中國”者,謂中國號之大鼎,縱夷狄亦從中國之號,不得改之。若傳稱吳謂義稻為伊緩,夷狄謂大原為大鹵,以地形物類,須從中國之號,故不得謂之伊緩、大鹵也。何休雲:“周家以世孝,天瑞之鼎。諸侯有世孝者,天子亦作鼎以賜之。禮:祭,天子九鼎,諸侯七,卿大夫五,元士三也。”故郜國有之。

秋,七月,紀侯來朝。隱二年稱子,今稱侯,蓋時王所進。○紀侯,《左氏》作杞侯。朝時,此其月,何也?據隱十一年“春,滕侯、薛侯來朝”,稱時。桓內弑其君,外成人之亂,於是為齊侯、陳侯、鄭伯討數日以賂。桓既罪深責大,乃複為三國討數至日以責宋賂。○為齊,於偽反,下同。數,色主反,注同。複,扶又反。已即是事而朝之,惡之,故謹而月之也。已,紀也。桓與諸侯校數功勞,以取宋賂,不知非之為非,貪愚之甚。紀不擇其不肖而就朝之。○惡,烏路反。

[疏]“謹而月之也”。○釋曰:桓雖不君,臣不得不臣,所以極言君父之惡,以示來世者,桓既罪深責大,若為隱諱,便是長無道之君,使縱以為暴,故《春秋》極其辭以勸善懲惡也。○注“已紀也”。○釋曰:桓十三年注雲:“紀當為已”,與此異者。觀經而說,故兩注不同。

蔡侯、鄭伯會於鄧。鄧,某地。○某地,不知其國,故雲某,後放此。

九月,入杞。我入之也。不稱主名,內之卑者。

[疏]“我入之也”。○釋曰:何嫌非我而發傳者?以隱八年雲“我入邴”,此直雲“入杞”,恐非我,故發之。

公及戎盟於唐。

冬,公至自唐。告廟曰至。傳例曰:“致君者,殆其往而喜其反。”此致君之意義也。離不言會,故以地致。

[疏]注“告廟”至“地致”。○釋曰:“傳例”者,襄二十九年傳文也。“離不言會”者,即《左傳》所雲“特相會往來稱地”,亦此類也。

桓無會,而其致,何也?遠之也。桓會甚眾,而曰無會,善無致會也。弑逆之罪,非可以致宗廟,而今致者,危其遠會戎狄,喜其得反。

[疏]注“桓會甚眾”。○釋曰:謂元年會於垂,二年會於稷是也。

三年,春,正月,公會齊侯於嬴。嬴,齊地。○嬴音盈。

夏,齊侯、衛侯胥命於蒲。蒲,衛地。胥之為言,猶相也。相命而信諭,謹言而退,以是為近古也。申約言以相達,不歃血而誓盟。古,謂五帝時。○近,附近之近。約如字,又於妙反。歃,本又作插,所治反。

[疏]注“古謂五帝時”。○釋曰:知古非三王者,以傳雲“誥誓不及五帝,盟詛不及三王”,今“謹言而退”,非誥誓之辭,“相命而信諭”,無盟詛之事,二國能行三王五帝之法,而傳雲“近古”,明知謂五帝也。

是必一人先,其以相言之,何也?不以齊侯命衛侯也。江熙曰:“夫相與親比,非一人之德,是以同聲相應,同氣相求。齊衛胥盟,雖有先倡,倡和理均。若以齊命衛,則功歸於齊;以衛命齊,則齊僅隨從。言其相命,則泯然無際矣。”○比,毗誌反。應,應對之應。僅,巨靳反。泯,亡忍反。

[疏]注“同聲”至“相求”。○釋曰:《易·文言》文也。今二國相命,則大者宜倡,小者宜和,大則齊也,小則衛也。故傳雲“不以齊侯命衛侯也”,明齊大也。但倡和理均,故直以“相命”言之。倡則同聲相應,和則同氣相求,聲氣相通,而相命之情見矣。

六月,公會杞侯於郕。郕,魯地。○郕音成。

秋,七月,壬辰朔,日有食之,既。言日言朔,食正朔也。朔日食也。既者,盡也,有繼之辭也。盡而複生謂之既。○複音扶又反。

[疏]“既者,盡也”。○釋曰:其日食或盡或不盡者,曆家之說,以為交正在朔,則日食既,前後望月不食;交正在望,則月食既,前後朔日不食。

公子翬如齊逆女。翬稱公子者,桓不以為罪人也。逆女,親者也。使大夫,非正也。

九月,齊侯送薑氏於讙。已去齊國,故不言女,未至於魯,故不稱夫人。讙,魯地,月者重錄之。○於讙,音歡。禮:送女,父不下堂,母不出祭門,諸母兄弟不出闕門。祭門,廟門也。闕,兩觀也,在祭門之外。○觀,古亂反。父戒之曰:“謹慎從爾舅之言。”母戒之曰:“謹慎從爾姑之言。”諸母般申之曰:“謹慎從爾父母之言。般,囊也,所以盛朝夕所須,以備舅姑之用。○般,步幹反。一本作鞶,音同。盛音成。

[疏]注“般囊”至“之用”。○釋曰:《士婚禮》雲:“父送女,命之曰:‘戒之敬之,夙夜無違命。’母施衿結帨,曰:‘勉之敬之,夙夜無違宮事。’庶母及門內施般,申之以父母之命,曰:‘敬恭聽宗爾父母之言,夙夜無愆,示諸衿般。’鄭玄雲:“般,囊也。男子般革,婦人般絲,所以盛帨巾之屬,為謹敬也。”後戒辭與此不同,此注又與鄭異者,彼是士禮,此即是諸侯之禮,故異辭也。般盛帨巾,亦得備舅姑之用,則範、鄭二注不有違也。或以為傳並釋禮意,故與本文不同也。引此戒辭及上父母不出祭門,諸母兄弟不出闕門者,並證送女逾竟,非禮之事也。幾親迎之禮,必在廟也,故雲“不出祭門”。言“不出闕門”者,則已出廟門之外矣。

送女逾竟,非禮也。逾竟音境。

公會齊侯於讙。無譏乎?齊侯送女逾竟,遠至於讙,嫌會非禮之人,當有譏。曰,為禮也。齊侯來也,公之逆而會之可也。為親逆之禮。

夫人薑氏至自齊。其不言翬之以來,何也?據宣元年“遂以夫人婦薑至自齊”。公親受之於齊侯也。重在公。子貢曰:“冕而親迎,不已重乎?”冕,祭服。○迎,魚敬反,一本作逆。孔子曰:“合二姓之好,以繼萬世之後,何謂已重乎?”好,呼報反。

[疏]“子貢”至“重乎”。○釋曰:引之者,以齊侯送女,公親受之,於禮為可,故發“冕而親迎”之問。

冬,齊侯使其弟年來聘。

有年。有年例時。

[疏]注“有年例時”。○釋曰:凡書“有年”者,冬下穀畢入,計用豐足,然後書之,不可係以日月,故例時也。宣十六年“冬,大有年”亦時,是其證也。五穀皆熟,為有年也。

四年,春,正月,公狩於郎。春而言狩,蓋用冬狩之禮。蒐狩例時,而此月者,重公失禮也。莊四年“冬,公及齊人狩於郜”,傳曰:“齊人者,齊侯也。其曰人,何也?卑公之敵,所以卑公也。”然則言齊人者,所以人公,則譏已明矣。狩得其時,故不月。

[疏]注“春而”至“不月”。○釋曰:《周禮》有四時之田,春蒐,夏苗,秋獮,冬狩,皆用夏之四仲之月。然周正月,則是夏之十一月,故《左氏》以此狩為得時。今範雲“春而言狩,蓋用冬狩之禮”,以為失時者,蓋周公未製禮之時,權用此法,故得時節不同,其名亦異。仲尼修《春秋》,改周之文,從殷之質,因以為《春秋》製也。故何休注《公羊》,亦雲:“夏時不田,春秋製也。”範以春狩為失時,又雲“蒐狩例時”者,昭八年“秋,蒐於紅”,又莊四年冬狩得其時,雖譏公而不月,是例時也。《左傳》、《周禮》、《爾雅》並雲:“春曰蒐,夏曰苗,秋曰獮,冬曰狩。”《公羊》之文,則“春曰苗,秋曰蒐,冬曰狩”。此傳之文,則“春曰田,夏曰苗,秋曰蒐,冬曰狩”。所以文不同者,《左氏》之文,是周公製禮之名;二傳之文,或《春秋》取異代之法,或當天子諸侯別法。經典散亡,無以取正也。

四時之田,皆為宗廟之事也。春曰田,取獸於田。○為,於偽反。夏曰苗,因為苗除害,故曰苗。秋曰蒐,蒐擇之,舍小取大。○蒐,所由反,麋氏本又作搜,音同。舍音捨。冬曰狩。狩,圍狩也。冬物畢成,獲則取之,無所擇。

[疏]注“冬物”至“所擇”。○釋曰:四時田獵,若用時王之正,則周之冬是夏之秋。而雲“畢成”者,冬是一總名,周之十二月,夏之十月,萬物已收,故得以“畢成”言之。

四時之田用三焉,唯其所先得,一為幹豆,上殺中心,死速,乾之以為豆實,可以祭祀。○中,丁仲反,下同。

[疏]注“上殺”至“祭祀”。○釋曰:何休雲:“自左膘射之,達於右腢,中心,死疾,故乾而豆之,以薦宗廟。豆,祭器名,狀如鐙。天子二十有六,諸公十有六,諸侯十有二,卿上大夫八,下大夫六,士三也。”大夫以上,《禮器》之文,士三者,相傳為說。

二為賓客,次殺射髀髂,死差遲。○射,食亦反。髀,步啟反。又必邇反,髂,若嫁反。差,初賣反。

[疏]注“次殺”至“差遲”。○釋曰:何休雲:“自左膘射之,達於右脾,遠心,死難,故為次殺。”《毛傳》雲:“次殺者,射右耳本,次之。”今注雲“射髀髂”,則與彼異也。髀髂者,案《儀禮》“髀,骨滕以上”者是也。

三為充君之庖,下殺中腸汙泡,死最遲。先宗廟,次賓客,後庖廚,尊神敬客之義。○庖,步交反。汙,汙穢之。泡,普交反,又百交反。

[疏]注“下殺”至“之義”。○釋曰:何休雲:“自左膘射之,達於右。”《毛傳》雲:“左髀達於右為下殺。”此雲“中腸”,同彼二說,並無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