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北宮”至“為差”。○正義曰:此章指言聖人製祿,上下差敘,貴有常尊,賤有等威。諸侯僭越,滅籍從私。孟子略托言其大綱,以答北宮之問。“北宮問曰:周室班爵祿也,如之何”者,北宮問孟子,以謂周家班列其爵祿,高下等差,如之何也?“孟子曰:其詳不可得而聞也”至“嚐聞其略也”者,孟子答之,謂其詳悉則不可得而聞,諸侯放恣,憎惡其法度有妨於己之所為,盡滅去其典籍,故今不複有,然而軻也但嚐聞得其大綱也。“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至“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祿以是為差”者,此皆孟子言周室班爵祿之大綱也。雲“天子一位”至“凡五等也”者,蓋父天母地,而為之子者,天子也;爵位盛大,以無私為德者,公也;斥候於外,以君人為德者,侯也;體仁足以長人者,伯也;子,字也,字,養也,而其德足以養人者,故曰子也;男,任也,任,安也,而其德足以安人者,故曰男也。自天子至於子、男,皆有君道,故尊卑之位凡有五等,然公、侯、伯、子、男皆臣乎天子,而爵位之列自天子始,所以與天子同其班。“君一位,卿一位”至“凡六等”者,蓋出命足以正眾者,君也;知進退而其道上達者,卿也;智足以帥人者,大夫也;才足以事人者,士也。自君以下至於士,皆有臣道焉,故尊卑之位凡六等,然卿、大夫、士皆臣乎國君,而爵位之列自國君,所以與國君同其班。凡此者,是皆孟子所謂班君臣之爵也。“天子之製地方千裏”至“附庸”者,此孟子言土地之等差也。故天子尊於公、侯,故製地方廣千裏,蓋不方千裏,則無以待天下之諸侯故也;公、侯卑於天子,故地廣百裏,蓋不廣百裏則無以守宗廟之典籍故也;伯又卑於公、侯,子、男又卑於伯,故其地之廣狹亦莫不有七十裏、五十裏之差。凡是四等,而其德不足以合瑞於天子,而其地又不足以敵廣於公、侯,其勢又難以特達於天子者,故因大國以名通,則謂之附庸。“天子之卿受地視侯,大夫受地視伯,元士受地視子男”者,此言天子之卿、大夫、士所受采地之製也。《周禮》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王之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其大夫四命。鄭玄雲“王之上士三命”,則元士者即上士也。蓋以六命之卿,其所受之地則視七命之諸侯;以四命之大夫,則所受之地而視七命之伯;以二命之元士,其所受之地則視五命之子、男故也。“大國地方百裏,君十卿祿”至“祿足以代其耕也”者,蓋公、侯之國是為大國者也,大國之地方百裏,而國君之祿則十倍於卿,而卿之祿是為居於君祿十分之一也;卿所居之祿又四倍於大夫,而大夫之祿是為居卿祿四分之一也;大夫所受之地則一倍於上士,而上士之祿是為居大夫二分之一也;中士、下士,亦皆轉為相倍。而下士與庶人在官者同祿者,蓋庶人在官者,是未命為士者也,謂府史之屬,官長所除,不命於天子、國君者也。其祿比於上農夫,然而不耕之者,蓋以士勞力於事人,不為無庸也,而祿且足以代其耕矣。“次國地方七十裏,君十卿祿”至“祿足以代其耕也”者,蓋伯之國是為次國者也,君、卿、大夫、士之祿亦同大國之君、卿、大夫、士之祿相為倍差,其下士與庶人在官者,亦以祿足以代其耕矣。“小國地方五十裏,君十卿祿”至“祿足以代其耕也”者,蓋子、男者是為小國者也,君、卿、大夫、士之祿亦相為倍差,與上同,其祿足以代其耕亦然。“耕者之所獲,一夫百畝,百畝之糞,上農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祿以是為差”者,蓋耕者所得,一夫一婦佃田百畝,而百畝之田,加之以糞,是為上農夫,其所得之足以食養其九口,上次則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則食六人,下食五人。其庶人在官者,食祿之等差,亦如農夫有上、中、下之次,有此五等矣,若今之鬥食佐史、屬吏是也。《王製》雲:“王者之製祿、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其不及天子,又無六等,殆與孟子不合者,蓋以孟子所言則周製,而《王製》所言則夏、商之製也。《王製》雲:“公、侯田方百裏,伯七十裏,子、男五十裏,不能五十裏者,不合於天子,附於諸侯,曰附庸。”而孟子不言田而言地者,蓋祿以田為主,《王製》主於分田以製祿,孟子主於製地以分國,而國以地為主,此所以有田、地之異也。《王製》雲:“天子之三公田視公侯,天子之卿視伯,天子之大夫視子、男,天子之元士視附庸。”而孟子則言天子之卿受地視伯,元士受地視子男,其視不同者,亦以周製與夏、商之製不同也。孟子所以不言天子之公受地視侯,而特言其卿者,蓋卿與公同其所受,是所謂舉卑以見尊之意也。此又孟子所雲班臣之祿也。○注“詳,悉也”至“則其合也”。○正義曰:雲“諸侯欲恣行,憎惡其法妨害己之所為,故滅去典籍。今《周禮》司錄之官無其職,是則諸侯皆去之,故使不複有也”者,蓋自列國之後,先王之法浸壞,上無道揆,下無法守,而諸侯類皆以強吞弱,以大並小,而齊、魯之始封儉於百裏,至孟子時,齊方百裏者十,魯方百裏者五,此諸侯所以惡其籍害己,而去司祿之職也。是時周室班爵祿之道,孟子所以不得聞其詳,特以大略而答北宮之問也。雲“今考《王製》則合也”者,蓋自《王製》推之,亦有不合者矣,已說於前歟。○注“公謂上公九命及二王後也”至“凡五等”。○正義曰:《周禮·典命職》雲“上公九命為伯”,鄭氏雲“上公謂王之三公,有德者加命為二伯,二王之後,亦為上公”是也。○注“凡此四等,土地之等差也”至“曰附庸”。○正義曰:雲“天子封畿千裏,諸侯方百裏,象雷震也”者,按《周官》建王國,製其畿方千裏,諸侯方百裏;象雷震者,按《周易》雲“震驚百裏,驚遠而懼邇”是也。《王製》雲:“天子之田方千裏,公、侯田方百裏,伯七十裏,子、男五十裏。不能五十裏者,不合於天子,附於諸侯,曰附庸。”鄭氏雲:“象日月之大,亦取略同也。天子方千裏,所謂縣內以祿公、卿、大夫、元士。”自公侯百裏至子男五十裏,鄭氏注雲:“星辰之大小也。附庸者,小城曰附庸,附庸者以國事附於大國,未能以其名通也。”○注“視,比也”至“製也”。○正義曰:《王製》雲:“天子之三公之田視公、侯,天子之卿視伯,天子之大夫視子、男,天子之元士視附庸。”鄭注雲:“視猶比也。元,善也。善士謂命士也。此殷所因夏爵三等之製也。殷有鬼侯、梅伯。春秋變周之文,從殷之質,合伯、子、男以為一,則殷爵三等者,公、侯、伯也,異畿內謂之子。周武王初定天下,更立五等之爵,增以子、男,而猶因殷之地,以九州之界尚狹也。周公攝政,致太平,斥大九州之界,製禮,成武王之意,封王者之後為公及有功之諸侯,大者地方五百裏,其次侯四百裏,其次伯三百裏,其次子二百裏,其次男百裏,所因殷之諸侯亦以功黜陟之,其不合者,皆益之地為百裏焉。是有周世有爵尊而國小,爵卑而國大者,唯天子畿內,不用以祿群臣,不主為治民也。”《周禮·大司職》雲:“以土圭之法求地中,以建王國,製其畿方千裏。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裏,其食者半。諸侯之地,封疆方四百裏,其食者參之一。諸伯之地,封疆方三百裏,其食者參之一。諸子之地,封疆方二百裏,其食者四之一。諸男之地,封疆方百裏,其食者四之一。”是又鄭注本此而言也。雲“天子之卿、大夫、士所受采地之製”者,按《《周禮》》雲:“凡造都鄙,製其地域而封溝之。以其室數製之,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又注雲:“都鄙者,王子弟公卿大夫采地,其界曰都,鄙,所居也。”《王製》曰:“天子之縣內方百裏之國七,七十裏之國二十有一,五十裏之國六十有三。”此蓋變時采地之數,周未聞矣。是宜孟子但言其大綱,而其詳所以未之聞也。○注“公侯之國為大國”至“代耕也”,又自“伯為次國”至“三分之一也”,又“子男為小國”至“二分之一也”。○正義曰:《王製》雲:“凡四海之內九州,州方千裏,建百裏之國三十,七十裏之國六十,五十裏之國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國。名山大澤不以封,其餘以為附庸間田。八州,州二百一十國。”鄭氏雲:“立大國三十,十三公也。立次國六十,十六卿也。立小國百三十,十二少卿也。名山大澤不以封,與民同財,不得障管,亦賦稅矣。此大界方三千裏,三三而九,方千裏者九也。其一為縣內,餘八,各立一州,此殷製也。周公製禮,九州大界方七千裏,七七四十九,方千裏者四十九也。其一為畿內,餘四十八。八州各有方千裏者六,設法一州封地方五百裏者不過四,謂之大國;又封方四百裏者不過六,又封方三百裏不過十一,謂之次國;又封方二百裏者不過二十五,及餘方百裏者謂之小國。盈上四等之數,並四十六,一州二百一十國,則餘方百裏者百六十四也。凡處地方千裏者五,方百裏者五十九,其餘方百裏者四十一,附庸地也。”又雲:“大國三卿,皆命於天子,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次國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小國二卿,皆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然而先王之製,列爵惟五,分土惟三,此所以有公、侯、伯、子、男,而又有大國、次國、小國之殊製爾。故三十裏之遂,二十裏之郊,九裏之城,三裏之宮,是大國之製如此也。自二十裏之遂,九裏之郊,三裏之城,一裏之宮,是次國之製如此也。自九裏之遂,三裏之郊,一裏之城,以城為宮,是小國之製如此也。大抵上綦於大國,下綦於小國,其地雖廣狹不同,其祿雖多寡有異,及君之所受,均十卿之祿而已。自卿以下至於士,其祿各相殺,以一此卿祿居於君祿十分之一,大夫居於卿祿四分之一,上士居大夫祿二分之一;次國大夫居卿祿三分之一;小國大夫居卿祿二分之一也。其間《王製》、《周官》與《孟子》雖有不合者,亦於前言其大概也。○注“獲,得也。一夫一婦,佃田百畝”至“若今之鬥食佐史除吏也”。○正義曰:古者製民之產,以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此耕者之所得,所以一夫受田百畝也。《王製》雲:“農夫百畝。百畝之分,上農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農夫食五人。”鄭氏以謂農夫皆受田於公,田肥瘠有五等,收入不同。其說是矣。然孟子言上農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凡三等,又與此異。蓋以《周禮》以一易、再易、不易之地言之,所以有三等。《孟子》、《王製》論所入食人之眾寡,此所以有五等也。《周禮》上地家七人,而孟子言上地、上農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者,蓋上農夫足以食九人,而其家七人者,亦得以受之,此民所以有餘財。自七人以下,則不得以受上地矣。先王之製祿,諸侯之下士視上農夫,祿足以代其耕,則庶人在官者與下士同祿。其多寡之數,一視五等農夫為差,而班祿亦不外此。
卷十上·萬章章句下(凡九章)(2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