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事實給了憤青一記響亮的耳光 16.喜歡道聽途說的憤青(2 / 2)

其實,曆史的真實往往比憤青的簡單邏輯複雜得多,“沈崇事件”也是如此。

著名學者謝泳教授曾發表《關於沈崇事件的一些曆史材料》,公布了當年美國軍事法庭審理的原始檔案。

謝泳教授說他對曆史文獻研究的兩個原則,一是“傳記不如年譜、年譜不如日記、日記不如原始檔案”,二是“有一分材料說一分話,有七分材料不說八分話,沒有一分材料不說話”。這才是嚴謹的治學態度,而憤青就喜歡道聽途說,越是捕風捉影、張冠李戴的事,憤青就越喜歡傳播。

美國軍事法庭審理沈崇案的原始檔案,是得自周啟博先生從美國國家檔案館獲得的複製件,卷宗號為14/163xr。周啟博先生是北京大學著名教授周一良先生的公子。該檔案顯示,1947年1月6日,海軍陸戰隊第一師(加強師)司令下令於中國北平第五海軍陸戰隊司令部舉行審判,美國士兵皮爾遜被控五項罪名:1.強奸。2.企圖強奸而攻擊。3.自願性行為(此處檔案字跡模糊,疑有誤)。4.有害秩序和紀律的行為。5.可能損害士氣風紀的不道德行為。

事實上,在1947年6月11日軍事法庭的審判記錄上,第一項強奸的控罪被判成立,皮爾遜被判處監禁15年,受不名譽退伍和其他相關處分。但最終強奸案被撤銷,原因是在於控方的證據出了問題。憲兵作證稱,那個中國姑娘看來“完全放鬆”,不像“受到刺激或者哭過的樣子”,而是“對整個事件表現平靜”。另有證人稱,強奸發生的地點,行人車輛非常多,如果誰在那裏“大聲說話,不必喊叫”,“那麼在60碼以外的東長安街上的人能清楚地聽到”。另外,事發後次日淩晨,一個中國醫生和美國醫生對沈崇所做的婦科檢查,也不利於原告。

基於以上證據,軍事法庭認為原告在與被告待在一起的3小時裏,在交通繁忙的街道附近,沒有人聽到被告的呼救聲,因此無法判定為強奸。

即使是現在,強奸案往往由於證據不足而無法判罪,但這並不說明強奸行為就沒有發生。尤其是發生在熟悉者之間的強奸,在法律上更難認定。可是,法律是必須講證據的,沒有證據,就無法定罪。皮爾遜被撤銷判決,這在道義上非常不公道,但我們卻沒法認定判決不合法。當然,我們可以認為這些證人都作了偽證,可是,這也需要證據。

《中國不高興》稱同一時期,駐日美軍法庭判決強奸犯死刑,我雖然沒查到該案例,不知是否憤青為了突出對比效果而憑空捏造的(這是憤青所慣用的手段),如果存在,說明日本的這起案件是有確鑿的證據,讓法庭無法判決無罪,抓不到法律的漏洞。利用法律的漏洞讓被告脫罪,即便被告看起來十惡不赦,這是我們在美國影視劇裏經常看到的律師形象,我認為沈崇案即是如此,是美國軍方利用了法律的漏洞。當然,在反美情緒高漲的1946年,美國軍方這樣做是非常不明智的。

我隻得出這樣的結論,而得不出《中國不高興》書中那樣更宏大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