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相關 審訊犯人的突破策略(3 / 3)

讓一個人認罪可不是件容易事,而警察有時能讓無辜者承認沒有犯下的罪行,這就證明了警察在心理操縱方麵的過人之處。沒有兩次審訊過程是完全相同的,不過審訊大多都利用了人性中的某些弱點。這些弱點的暴露一般依賴於人在經曆截然相反的極端時所產生的壓力,如主宰和服從、控製和依賴以及後果的最大化和最小化。如果審訊者能根據嫌犯的個性和經曆,將環境和技巧有效地結合起來加以利用,那麼即使是最頑固的罪犯到頭來也會坦白招供。學者估計,在美國約有42%到55%的嫌犯都是在審訊時認罪的。

警方審訊並非總是都是這麼複雜。直到20世紀初期,在美國,刑訊逼供還是一種廣為接受(即便是不合法的)的做法。隻要嫌犯簽下一份棄權書,聲明供詞是自願招出的,那麼警方通過“酷刑逼供”(不給食物和水、用強光照射、折磨身體和長期隔離,用橡膠管和其他一些不會留下傷痕的器械鞭打)獲得的口供通常在法庭上都是可以被采納的。不過,在20世紀30年代至60年代間,對警務戰術的整頓逐漸改變了審訊方法。

雖然美國最高法院早在1897年就反對非自願招供,但是直到1937年情況才開始真正發生變化。在布朗(Brown)訴訟密西西比州一案中,最高法院拋出一份“自願”供詞,而這份供詞是在警察反複將嫌犯吊在樹上鞭打後獲得的。法院的裁決很清楚:通過暴力獲得的供詞不能作為法庭審判的依據。到了20世紀50年代,不僅警察通過毆打嫌犯得到的供詞被視為非自願供詞,而且通過以下這些方法獲得的供詞,也將被視為非自願供詞:對嫌犯的拘留時間超過必要長度、不允許他睡覺、進食、飲水或者上廁所、許諾當嫌犯招供後給其某些好處,或者威脅嫌犯如果不招供則將對其實施某些傷害。

1966年,米蘭達(Miranda)訴亞利桑那州一案被上訴到最高法院,使逼供的警察審訊方法再次受到重擊。埃內斯托·米蘭達(Ero Miranda)在兩個小時的審訊後,供認強奸和綁架係他所為。但是在向最高法院的上訴中,米蘭達宣稱不知道自己有保持沉默(第五修正案)和請求律師幫助(第六修正案)的權利。法院做出了有利於米蘭達的判決,這個判決結果創立了我們今天熟知的“米蘭達權利”。為了避免嫌犯誤以為自己除了說話別無選擇而造成非自願招供,警察必須確切、清楚、完整地告知嫌犯所擁有的權利:在審訊以及其他任何讓嫌犯招供的嚐試開始前,嫌犯有保持沉默和獲取律師幫助的權利。米蘭達一案的判決結果旨在消除因嫌犯無知而造成的非自願招供。

為了尋求一種方法取代非法的強迫式審問,警方轉而去借助於一些非常基本的心理技巧,比如曆史悠久的“一人唱紅臉一人唱白臉”的審訊套路。在這種方法中,一名警察恫嚇嫌犯,另一個則裝作對嫌犯很照顧的樣子。人傾向於相信自己的保護者,並願意與其交談。另一個基本技巧是最大化,在用到這個技巧時,警察會告訴嫌犯如果被認定有罪將麵臨的所有可怕後果,從而達到恫嚇嫌犯,使其開口的目的。恐懼往往能使人打破沉默、開始講話。警方曾嚐試借助測謊儀之類的儀器來檢測嫌犯是否在說謊,不過測謊儀和測謊訓練很昂貴,而且其結果幾乎從未被法庭認可過。但是有些測謊分析師,例如一名叫約翰·裏德(John Reid)的分析師,開始注意到被測對象都呈現出某些外在的、一致的生理信號,而這些信號與測謊結果相一致。裏德繼而發明了一種不以機器為基礎的審訊體係。它依靠一套特定類型的問題和答案來暴露嫌犯的弱點,審訊者可以利用這些弱點從嫌犯口中獲得供詞。裏德的九步心理控製法是目前美國使用最廣泛的審訊技巧之一。在下一部分,我們將詳細了解此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