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相關 偵查破案的兩個基本規律
偵查破案活動中有兩個最為基本的規律:一是案件構成要素決定偵查方法的規律;二是犯罪暴露程度和偵查整體能力決定偵查效果的規律。由於這兩個規律都涉及案件構成要素,因此在闡釋這兩個規律之前需要對刑事案件構成要素加以論述。
就典型的有被害人的故意犯罪而言,可以從兩個視角對犯罪案件構成要素進行考察:從犯罪發生發展的角度考察,犯罪案件是一個動態的演進過程,至少包括五個環節或階段:犯罪思想基礎及誘因的驅使;犯罪動機的形成;犯罪預備活動;犯罪實施;實施犯罪之後的相關活動。這是犯罪案件的動態構成要素。從犯罪實施環節作橫向的靜態展開,犯罪案件至少包括九個方麵的要素:犯罪主體;犯罪對象;犯罪時間;犯罪空間;犯罪工具;犯罪手段;犯罪痕跡;犯罪遺留物;犯罪帶離物。這是犯罪案件的靜態構成要素。案件構成要素決定偵查方法的規律
案件構成要素決定偵查方法的規律,其有兩重含義:一方麵,偵查破案的方法不是隨心所欲、任意實施的,除了受程序法和證據規則的限製外,從偵查業務的角度講,特定案件構成要素決定著可以開辟的偵查途徑以及可以采取的偵查措施和手段———即偵查方法。另一方麵,偵查破案的方法也不是雜亂無章、難以捉摸的,偵查人員可以循著案件構成要素一步一步地展開偵查,依據在案件構成要素方麵所獲取的信息與證據開辟相應的偵查途徑,采取相應的偵查措施和手段。
偵查破案的動態過程,從偵查業務角度而言,通常要經曆收集情況、分析案情、查找犯罪嫌疑人、證實犯罪嫌疑人這幾步核心工作,每一步工作都與案件構成要素具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1.偵查的啟動以案件構成要素為起點。
犯罪案件有其相對穩定的構成要素,犯罪行為人在作案過程中及作案前後總會在若幹要素方麵有不同程度的暴露,偵查活動的開展,正是以對犯罪行為人在各個要素方麵所暴露出的蛛絲馬跡的收集為起點的。
2.案情分析以案件構成要素為對象和依據。
案情分析環節,分析的對象是案件構成要素及其相互關係,分析的依據也是案件構成要素及其相互關係。即把未知的或不太清晰的案件構成要素方麵的情況作為分析的對象,把已知的或比較清晰的案件構成要素方麵的情況作為分析的依據。案情分析的過程中,依據各要素之間的相互關係,案件構成要素可以環環相扣地互為分析的對象和依據。
3.查找犯罪嫌疑人以案件構成要素為依據。
偵查人員可以開辟的偵查途徑的多少及偵查的難易度,首先取決於犯罪行為人在犯罪活動中所暴露出的問題涉及要素方麵的多少,以及其在這些要素方麵所暴露出的問題的充分程度。犯罪行為人在犯罪活動中所暴露的問題涉及的要素方麵越多,可供選擇的偵查途徑也就越多;反之則越少。犯罪行為人在犯罪活動中在相關要素方麵暴露的問題越充分,偵查的難度就越小;反之則越大。
4.調查取證環節實質上是對犯罪嫌疑人及其相關情況與特定案件構成要素之間關係的一種確定。
查找犯罪嫌疑人的工作環節與調查取證工作環節在工作方向上正相反。查找犯罪嫌疑人的工作環節是依據已知案件構成要素查找與這些要素相關的人,即依據收集到的特定案件構成要素方麵的情況,尋找與之相符合的人;對犯罪嫌疑人的查證,則是反過來將查找到的犯罪嫌疑人的情況與特定案件構成要素情況逐一對照,從數量和本質兩個方麵確定犯罪嫌疑人情況和已知案件構成要素之間的符合點,以排除嫌疑人或認定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