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之後,除了日本軍隊投降、盟軍登陸接管日本之後,接下來的重頭戲之一就是對日本戰犯的審判,即東京審判。1946年1月19日,遠東盟軍最高統帥部根據1945年12月16—26的莫斯科會議規定,發表了特別通告,設置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同時頒布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其內容與英、美、蘇、法4國在倫敦簽署的《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基本相同。這裏的《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是盟軍審判歐洲軸心國戰犯的國際法庭。
盟軍中,美國、中國、英國、蘇聯、加拿大、法國、澳大利亞、荷蘭、印度、新西蘭、菲律賓都派出了自己的法官。中國委派法學家梅汝璈為法官。美國為約翰?帕特裏克?希金斯,英國是帕特裏克?德富林勳爵,蘇聯是伊凡?密切葉維支?柴揚諾夫將軍,加拿大是愛德華?斯圖爾特?麥克杜格爾,法國是亨利?柏奈爾,澳大利亞是威廉?韋伯爵士,荷蘭是貝爾特?羅林,印度是拉達賓諾德?巴爾,新西蘭是艾裏瑪?哈維?諾斯克羅夫特,菲律賓是德爾芬?哈那尼拉。由11國檢察官組成的委員會於1946年4月29日向法庭提出起訴書。被告28人,除鬆岡洋右等3人已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外,實際受審25人。起訴書控告被告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間犯有破壞和平罪、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
東京審判從1946年5月3日開始,到1948年11月12日結束,前後持續兩年多,共開庭818次,有419名證人出庭作證,受理證據4336份,英文審判記錄48412頁。整個審判耗資750萬美元。從1948年11月4日起宣讀長達1231頁的判決書,到12日才讀完。判決書肯定日本的內外政策在受審查的時期(1928—1945年)內都是旨在準備和發動侵略戰爭。東京審判28名被告前十位是:東條英機、土肥原賢二、鬆井石根、板垣征四郎、廣田弘毅、武藤章、木村兵太郎、荒木貞夫、平沼騏一郎、重光葵。國際法庭於1948年11月4日開始宣判:判處東條英機、板垣征四郎、土肥原賢二、鬆井石根、廣田弘毅、木村兵太郎及武藤章絞刑1948年12月23日執行。
除了這七位被判處的絞刑的之外,還有一些戰犯被處以其他的刑罰。從1945年12月中旬起,中國也在一些地方設立了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從1945年底至1947年底,各軍事法庭共受理戰犯案件2435件,已判決的318件,不起訴的661件,經國防部核定判處死刑的110件(其中包括對南京大屠殺的主犯之一日軍第6師師長穀壽夫判處死刑、綁赴中華門執行槍決)。也有自殺的,像陸軍大臣阿南惟幾、東部軍管區司令官田中靜一等。另一類自殺就是像杉山元等人,在被宣布為甲級戰犯嫌疑人以後自殺,這種就純粹是“畏罪”的逃避行為。還有幾個沒撐到審判完,前外交大臣鬆岡洋右和前海軍大將永野修身病死。
除了死刑之外,還有被判處了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16人處以無期徒刑(荒木貞夫、橋本欣五郎、畑俊六、平沼騏一郎、星野直樹、賀屋興宣、木戶幸一、小磯國昭、南次郎、岡敬純、大島浩、佐藤賢了、(鳥加山旁)田繁太郎、白鳥敏夫、梅津美治郎、鈴木貞一);對2人處以有期徒刑(東鄉茂德20年,重光葵7年)。除東京審判外,盟國還在馬尼拉、新加坡、仰光、西貢、伯力等地,對乙、丙級戰犯進行了審判。據統計,被盟國起訴的日本各類戰犯總數為5423人,被判刑者4226人,其中被判處死刑者941人。
除了這些之外,還有一些人被宣布無罪,這其中也有中國的影響。由於蔣介石、何應欽等人出於利用日軍力量進行反共內戰的考慮,對侵華日軍戰爭罪犯的審判竭力施加影響,中國軍事法庭對很多戰犯從輕從寬處理,甚至免於追究罪責。製造“濟南慘案”的主犯並在中國推行“三光政策”的日本方麵軍司令官和日本在中國派遣軍總司令官岡村寧次,於1949年1月被南京法庭宣判“無罪”而釋放回國。由於美國的對外政策轉向反蘇、反共、反對中國革命,急欲把日本變成反共的東方前哨陣地。因此,美國占領當局竟不顧中國和全世界人民的反對,對日本戰犯竭力庇護和大批釋放。到1958年4月7日,所有未服滿刑期的戰犯都得到了赦免。
1956年4月25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4次會議通過了《關於處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國戰爭中戰爭犯罪分子的決定》,同日,毛澤東發布命令,予以公布。1956年6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宣布對在撫順和太原關押的335名(其中撫順在押者295名)職務低、罪行輕、認罪表現較好的次要戰犯免予起訴,立即釋放。1956年6月21日,第一批被免予起訴釋放回國的在撫順戰犯管理所內羈押的日本戰犯共計295名;1956年7月15日,第二批被免予起訴釋放歸國的在撫順戰犯管理所內羈押的日本戰犯共計296名;1956年8月21日,第三批被免予起訴釋放回國的在撫順戰犯管理所內羈押的日本戰犯共計306名。1959年,我國政府又根據服刑戰犯的悔罪表現,先後寬釋了所有在押戰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