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別說這時十四班的班主任還趕來了。
這人特擅長和稀泥,他一看見門口冷著臉的謝成芳就一陣頭疼,用腳趾頭想想都能知道,謝成芳可不吃關係戶那一套,但是他吃啊。
於是他艱難地頂住了謝成芳的怒火,試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行了行了,謝老師,你看,這不也沒出什麼大事嘛……”
“非要等著出什麼大事就晚了!”謝成芳怒道:
“你這麼看人下菜碟,一碗水端不平,立身不正,怎麼能教出好學生來?我等下就去跟校長說,讓施鶯鶯到我的一班來!”
“行行行。”十四班班主任求之不得,隻要能讓謝成芳不再計較施鶯鶯受欺負這件事就好:
“隻要校長答應就沒問題。”
他在心底劫後餘生地歎了口氣,覺得這件事就這麼過去了。結果他話音未落——
在係統的操控下,一枚戒指便從為首的學生口袋裏,骨碌碌滾了出來。
頓時所有人的注意力都被那枚戒指吸引了:
那是一枚鑽石戒指。
在場的人家庭條件都不差,自然一眼就能認出,這枚在陽光下能折射出耀眼火彩的小冰糖是實打實的真貨。
頓時為首的學生臉色就變得慘白了起來,而這枚戒指就像有靈性似的,一路朝施鶯鶯滾了過去,直到撞在了她的腳邊才停下來,有氣無力地晃了兩下後便倒在地上,發出極輕微的一聲清響。
“那是什麼東西?”謝成芳第一時間就注意到了那個學生的臉色變化,這可不像是丟了自己的東西該有的神情。
於是她立刻看向施鶯鶯,問道:“這是你的東西嗎?”
施鶯鶯俯下身去,珍而重之地將這枚戒指握掌心,低聲回答道:
“嗯,是我的。”
——說得更準確一點,這是原主的父母留給她的僅有的念想了:
原主的第二個心願,保存下父母的遺物,指的就是這枚小冰糖鑽戒。
這枚戒指丟過兩次:
第一次是十四班的學生有心捉弄她,同時也想對顧城示好,於是和趙子悅合夥偷走了她原本放在家中的戒指,送到顧城手裏,好讓顧城能拿著這個去威脅原主交往。
第二次是原主人間蒸發,被囚禁在顧城身邊,想逃跑卻不幸被發現的時候,被他怒極攻心地扔掉了,這一扔……
直到原主難產身亡,也再沒能找回來。
按照原劇情的走向來看,今天的確是這枚戒指第一次丟失的時間。
可顧城人都蹲在拘留所裏了,他們還能向誰示好?趙子悅都快要社會性死亡了,誰還能幫他們偷戒指?
所以愛好核平、自稱“不願多生是非”的施鶯鶯主動出手挑釁了他們,又在眾目睽睽之下捉賊拿贓地把他們逮了個正著:
校園暴力相關立法尚未能完善,但盜竊罪的相關立法可完善得不能再完善了。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同時補充,盜竊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一枚G級的小冰糖,哪怕再怎麼壓價,有克拉數和VVS1的淨度在那裏頂著,也足以市值五千元以上,完全符合盜竊罪中,對“數額巨大”的量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