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卷 期間、送達和訴訟費用 第四章 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是指當事人進行行政訴訟活動,應依法向人民法院繳納和支付一定的費用。征收訴訟費用的主要意義在於:

(1)收取訴訟費用,實行合理負擔,減少國家不合理的財政開支。

(2)收取訴訟費用,有利於加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製觀念,防止其濫用訴權,減少一些無必要的訴訟。

(3)收取訴訟費用,有利於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上級行政機關在複議階段依法認真解決行政爭議。

1、訴訟費用的種類與征繳

行政訴訟費用可以分為案件受理費、其他訴訟費用和執行費用。

(1)案件受理費

案件受理費是人民法院決定正式受理行政案件後,當事人應當繳納的費用。

①非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是按件計征,即統一規定每一個案件征收受理費用的數額。

②財產案件受理費,按照爭議財產的價額或者金額征繳。在限額以下的,按件計征;在限額以上的,則按率計征。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費的標準與第一審相同。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預繳,由受訴人民法院征收、管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並征收了受理費以後,如發現該案不屬於自己管轄的,必須將案件的管理費及其收據隨案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得退還給當事人或擅自處理。

(2)其他訴訟費

其他訴訟費是指在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為訴訟需要而實際支出的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費用。這主要有鑒定費、勘驗費、公告費、證人的誤工費補貼和旅差費以及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

其他訴訟費按實際支出的金額計征。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事先預繳,多退少補,也可以事後交付。無論采用哪種方式,證人、鑒定人、勘驗人都不能自行直接向當事人收取,而應由人民法院統一向當事人征收,然後再轉交。

(3)執行費用

執行費用是指執行人民法院發生的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所實際支出的執行費用、申請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執行費和實際支出的執行費用。申請執行費由申請人預繳,執行標的的金額或價額不足5萬元的,按件計征,每件收費10元至50元,在5萬元以上的,則按1‰預繳。執行完畢以後,申請執行費和各種實際支出的執行費用一並由被執行人負擔。

2、訴訟費用的負擔

行政爭議緣於敗訴人違反了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因此,作為製裁性的訴訟費用應當由敗訴人承擔,而勝訴人遵循法律,在訴訟中也就必須要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和保護,當然不因此承擔付訴訟費用的義務。但在費用的負擔上還要注意以下原則:

(1)按比例負擔的原則。當事人各自部分勝訴、部分敗訴時,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責任的大小,按比例決定雙方負擔的份額。

(2)原告負擔的原則。原告主動撤訴或經兩次合法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被人民法院視為申請撤訴的,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3)自行負擔的原則。在共同訴訟中,某共同訴訟人專為自己的利益而進行或者要求進行某種新的訴訟行為的,因此產生的費用應當由共同訴訟人自行承付。

(4)行政賠償訴訟經調解結案的,訴訟費用的負擔可以適用雙方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的原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第一審判決包括其中的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就視為撤銷,第一審、第二審的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5)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複製訴訟材料、法律文書的,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支付。

(6)執行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

3、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和免交

原告繳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申請緩交、減交或免交的,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訴訟費的緩交、減交或免交,必須符合二個條件:首先,必須是繳納訴訟費確有困難,而不是有能力繳納拒不繳納或故意拖延。一時無力繳納的,可申請緩交;確實隻能繳納一部分的,可以申請減交;確實無力繳納的,可以申請免交。其次,是否允許,必須由受訴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後決定。

關於涉外行政訴訟費用的負擔、征繳,應當采用平等互惠和對等原則,以維護我國主權和我方當事人的利益。如果外國對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行不公正待遇,我國對該國的當事人征收訴訟費用時就按對等原則處理,否則,應當按與我國一方當事人同等待遇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