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卷 期間、送達和訴訟費用 第三章 送達
行政訴訟中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方式,將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送交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的訴訟行為。
在行政訴訟中,訴訟文書、法律文書一經送達,將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
(1)通知訴訟期日和地點,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應當按通知的時、日、地點進行訴訟活動。
(2)告知訴訟期間,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間內進行或完成某種訴訟行為,否則,自行承擔法律規定的相應後果。例如,第一審裁定書送達以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沒有在10日內提起上訴,即自動喪失對本案的上訴權,裁定就發生法律效力。
適當的形式是實現內容的手段,合法的適當的送達方式是送達產生應有的法律效果的必要條件,行政訴訟中的送達方式主要有5種:
1、直接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主要是司法警察或書記員)把訴訟文書直接交給受送達人。如受送達人不在時,可交付給與他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如送達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代表人簽收;如受送達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無訴訟行為能力人,則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簽收。
2、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或者他的代受人拒絕接受訴訟文書時,送達人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其他能公正見證的人到場見證,說明情況,並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拒收事項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將應送達的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即視為已經送達。
3、委托送達。指受送達人不在受訴人民法院轄區內居住,直接送達有困難,委托其本人居住的轄區人民法院代為送達,也可以委托他所在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代為轉達。
4、出寄送達。人民法院距受送達人居住地較遠、交通不便,直接送達確有困難時,可以通過郵局以掛號信件將應送達的文書寄交給受送達人。
5、公告送達。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上述4種方式均無法送達時,以張貼公告、登報、通過廣播、電視播放的方式將需要送達的文書的內容告知受送達人。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一定期限視為送達。人民法院應在案卷中證明公告送達的原因、經過、時間、附卷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