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違法要求履行義務是指行政機關要求行政管理相對人負擔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的義務。
目前,有些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履行義務,搞亂攤派、濫收費等,極大地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
這裏特別指出,對於非國家行政機關的其他國家機關或者黨派、團體組織的亂攤派、亂收費等,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隻能向黨紀、政紀、信訪等部門申訴,請求予以解決。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訴。
這裏"其他"是指前麵七種案件未涉及的人身權、財產權。如公民、法人享有的著作權。
9、人民法院還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這裏主要包括兩類:
(1)不服人民政策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處理決定的案件。
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土地、森林、山嶺、草原、灘塗等的使用權和所有權歸屬問題,這在我國《土地法》、《草原法》、《森林法》中有詳細規定。
(2)不服專利機關確認專利權等處理決定的案件。
主要爭議的是是否授予專利,專利是否有效,強製許可是否合適等問題。
〔案例1〕
某縣金屬材料廠職工汪到縣東關派出所,找所長孫某索要自己在東關派出所當合同民警的一部分工資,因意見不一致,雙方發生爭吵,繼而互相撕打,汪受了點輕傷。當天晚飯後,汪在其父母陪同下到了派出所所長孫的家,向孫要工資,與孫評理,發生爭吵,直到次日淩晨5時,才在鄰人勸說下離開孫家,使孫家成員一夜未能好好休息。孫以非法侵入其住宅為由,向縣公安局控告。縣公安局以汪妨礙公務和侵犯公民住宅罪對汪刑事拘留,並提請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縣檢察院經仔細審查後認為汪的行為輕微,不構成犯罪,決定不批準逮捕。縣公安局遂將汪轉收容審查。市勞動教養委員會作出決定,對汪給予勞動教養一年的行政處罰。縣公安局將汪轉移關押於縣看守所執行勞動教養的決定。
汪不服,在規定的10天內向市勞動教養委員會申訴,市勞動教養委員會作出複議決定,維持原來對汪的勞動教養一年的決定。汪對複議決定還是不服,就由其委托代理人向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市勞教委員會的複議決定。
這一案例是不服行政強製措施而提起的行政訴訟,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案例2〕
盧家住某市北嶺新村某樓,即軍區大院內,一天,家中發生盜竊案,鬆下牌20寸彩電、照像器材等被竊,價值約5500元。盧立即去軍區保衛部門報案,軍區保衛部門回答說:"此案應由區公安分局立案偵查,部隊協助。"盧又去區公安分局報案,公安分局說:"此案由軍區保衛部門管,就是要我們管也得由保衛部門來請我們,他們不來請,我們連大門都進不去。你還是去找軍區保衛部門吧!"此後,在1年多的時間裏,盧跑區公安分局和軍區保衛部門10餘次,皆因兩家推諉,誰也不立案,沒有人去察看現場,沒有人向事主調查了解情況。每一次的回答都是:"不屬於我們管。"盧於是向法院起訴,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區公安分局立案偵查,保護公民的財產權益。
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不受非法侵犯,是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公民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法定職責,是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侵犯。該案例中,區公安分局拒絕履行法定職責,公民向人民法院起訴,它屬於人民法院的受害範圍,人民法院應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