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行政訴訟法概述 第二章 行政行為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是針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而行政行為是基於行政機關的管理權而產生的。那麼,究竟什麼是行政行為呢?它是國家行政機關從事行政管理的一種活動,即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公務員)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公務行為。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行為的實施者必須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特殊情況下,由法律、法規確定的代替行政機關行使某種或某些行政管理職權的其他組織也可以實施這一類行為;
第二,必須是行使行政管理權的公務行為,而行政機關從事的公務行為不完全是行使管理權的行為,如各種民事行為,則不屬於行政行為。
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否則就不構成行政行為。
按照行政行為的對象來區分,可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兩類。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管理時,為實施行政管理權而製訂和公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的公務行為,就稱之為抽象行政行為。如製定法規,發布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是處理具體事件的行為,有特定的對象,如罰某人的款,吊銷某單位的從業執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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