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行政訴訟法概述 第一章 行政

行政,是國家行政機關(在我國為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據國家所賦予的行政權力,依法管理國家事務的活動。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活動具有強製性,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必須服從管理。如果不服從,國家就可以通過法律規定的手段強製其服從。否則,就會成為無政策狀態,嚴重影響到國家的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例如,如果沒有公安機關對社會治安實行行政管理,社會安寧就無法保障;如果沒有國土局對土地實行管理,就會產生土地浪費、濫用、破壞等現象,嚴重影響農業生產和其他社會生活。

現今世界上,通常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大類。其中行政權力的行使,即對國家事務的組織管理是大量的,也是最為廣泛,無時無刻不存在的。其實質就是為了使國家的法律與政策得以貫徹落實,保障社會生活、經濟生活按正常的秩序進行。

國家行政管理與一般事務的行政管理有著原則區別。企業、事業單位和團體的日常事務管理和後勤服務工作,通常也稱之為行政。但它的效力僅限於本單位、團體內部,並不具有普遍意義的權力服從的特征,與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事務的行政管理所具有的普遍意義的權力關係截然不同,不能把二者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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