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地租理論
●地租是一大類中的一種。此刻我們假定土地由其所有者耕種。重申以前的討論。
如第五篇所述,地租不是獨有的事實,而是各類經濟現象中主要的一類;地租理論不是孤立的經濟理論,隻不過是一般供求理論中的特定係的一種主要應用而已;它分為若幹級,從人所占有的自然恩賜品的真正地租起,經過土地的永久改良所得的收入,至農場、工廠建築物、蒸汽機和較不耐久品所提供的收入止。在這裏和下章裏,我們專門研究土地的純收入。這種研究分為二部。一部分關於土地純收入或生產者剩餘的總額;另一部分關於該收入分配給與土地有利害關係的那些人的方式。不論土地占有形式如何,第一種收入總是一般的收入,我們的討論將從這種收入開始,並假定土地的耕種由土地所有者自己擔任。
我們不應當忘記,土地所"固有的"收入是熱、陽光、空氣和雨量,它們都不是人力所能大加影響的;至於位置上的利益,其中有許多亦非人所能駕馭,而隻有少數是土地所有者個人投資本與勞力於土地的直接結果。這些就是土地的主要屬性,它的供給不以人的努力為轉移,從而,並不因該勞作的報酬增加而增加;對它所課的稅,純由所有者負擔。
另方麵,土壤肥度所主要憑恃的那些化學性質和物理性質,可以由人力增進,而在極端的場合,可以由人力完全改變。但是,對土地改良(雖說可以普遍推廣,但改良是慢慢地進行,而又慢慢地耗竭的)的收入所課的稅,在短時間內,不會影響改良的供給,因此,也不會影響由於改良的農產品的供給。從而它主要由所有者負擔。租地人,在短時間內,也可以看成是所有者。不過,在長期內,稅會減少改良的供給,提高農產品的正常供給價格,從而,由消費者負擔。
現在讓我們重申第四篇中我們對於農業上報酬遞減趨勢的研究;仍假定土地所有者自己耕種土地,因此,我們的推理可以是一般的推理,而不受土地占有的特殊形式的影響。
我們曾知道,在資本和勞動的連續投資中,雖然最初幾次投資的報酬,可以增加,但當土地耕作得已經完善時,它們的報酬將開始減少。耕種者繼續追加資本與勞動,直到一點為止,在該點,報酬僅僅夠償付他的開支,和補償他自己的勞作。不論投於優等土地或劣等土地,那將是耕種邊際上的一次投資;需要有和該投資的報酬相等的一個數量,且足以補償他以前的各次投資,而總產量超過這個數量的餘額,就是他的生產者的剩餘。
他是盡量向遠看的,但是,他很少有可能看得太遠。在任何既定的時間,他把得自永久改良的土地豐度視為當然,而得自永久改良的收入(或準租)和由於土地的原始性質的收入乃是他的生產者剩餘或地租。此後,隻有新投資的收入,才表現為所得和利潤;他將新投資一直進行到有利的邊際為止;
他的生產者的剩餘或地租,是改良土地的總收入超過報酬他每年所投資本與勞動所需要的數額的餘額。
這種剩餘,首先取決於土地的豐度,其次取決於他必須買進和賣出的那些東西的相對價值。如我們所知,土地的肥沃度或豐度是不能絕對計量的,因為它隨著所種作物的性質和耕作的方法與強度的變化而改變;設有兩塊土地,由同一個人耕種,並用相等的資本和勞動,其結果,如能收獲等量的大麥,即未必能收獲等量的小麥。當采用原始耕作方法時,如能收獲等量的小麥,而一旦采用集約經營或現代方法後,則所收獲之數很可能不相等。此外,農場所需要的東西的價格及其產品所能出售的價格,都取決於工業環境,工業環境的改變不斷地改變著各種作物的相對價值,從而,改變著位置不同的土地的相對價值。
最後,我們假定耕種者具有正常的能力,所謂正常是相對於他所擔任的工作,和他所處的時間與地方的情況說的。如果他的能力低於正常能力,則他的實際總產品將少於土地的正常總產量,它所給他提供的部分將少於它的真正生產者的剩餘。反之,如果他的能力高於正常能力,則他除獲得土地上的生產者的剩餘外,還獲得稀有能力上的生產者的剩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