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需求、供給與價值(續)
第一章 邊際成本和農產品價值的關係
●從一般農產品和新開發國家出現的地租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時間因素在這個問題上的作用。
現在我們就從一般的討論轉向土地,並且首先討論一個老國家的農業土地。
假定一種預料不會持續很久的戰爭,使英國的一部分糧食供應中斷。英國人一定會用收效很快的那種額外的資本和勞動來增加農業生產。他們也許會考慮施用人工肥料、碎土機的結果等等;這些結果愈有利,則來年農產品價格的上漲就愈少,而這種價格是他們認為使他們值得在這方麵追加投資所必要的。但是,戰爭對於他們在戰時收不到成效的那些改良的決策的影響極小。從而,在任何關於決定短期穀物價格的那些原因的研究中,土地從逐漸改良而來的那種肥力,必須當作當時的既成事實,仿佛和自然所提供的肥力一樣。這樣,得自這些永久性改良的收入,提供一種超過增產所需要的主要成本(或特殊成本)的剩餘。但這種剩餘不是和地租本身等同的真正剩餘,這就是說,它不是超過產品總成本的剩餘;它需要用來補償企業的一般成本。
說得更確切些:如果得自土地所有者個人對土地所曾作的那些改良的額外收入,被算得不包括任何利益,而這種利益是由社會的一般進步所賜與土地的,不是取決於他的勞作和犧牲的,那末,全部額外收入照例是用來補償他的那些勞作和犧牲所需要的。他對這些額外收入的估計,可能偏低,但同樣也可能偏高,如果他估計得正確,則一旦投資出現了有利可圖的跡象,他的利益就迫使他來進行這種投資。如沒有相反的任何特殊原因,我們就可以假定他是這樣作了的。在長期內,投於土地的資本的純收益,按好壞收益平均計算,不超過這種投資所要求的適當收益,如果預期收益低於人們所實際依以計算的收益,則改良就會少些。
這就是說:對於和進行任何改良並使之充分發揮作用所需要的時間比較起來是長的時起來說,得自改良的純收入,隻是用來支付改良者的勞作和犧牲所需要的價格。從而,進行改良的費用直接列入邊際生產費用,並直接參與長期供給價格的決定。但在短期內,也就是說,在相對於進行所述那類改良並使之充分產生效果所需要的時間來說是短的時期內,這些改良在長期內所產生的純收入足以提供改良費用的正常利潤這種必要性,並不直接影響供給價格。因此,如我們所討論的是短期,則這些收入可以被看成是取決於產品價格的準租。
於是我們可以得出結論:(1)農業產量,從而和耕作邊際的位置(亦即在優等和劣等土地上資本和勞動都得到有利運用的邊際),都是由供求的一般情況來決定的。它們一方麵是由需求,也就是說,由消費農產品的人口數目,他們的需求強度和支付能力來決定;而另方麵是由供給,也就是說,由可用土地的麵積和肥力,以及準備耕種的人數和他們的資金來決定。從而生產成本、需求強度、生產邊際和農產品的價格都是相互製約著,說其中任何一種部分地是由他種所決定,並不導致循環論。(2)作為地租的那部分產品,當然也在市場上出售,它對價格所起的作用和產品的任何其他部分完全一樣。但是供求的一般情況,或它們相互之間的關係,是不受產品之分割成地租部分和使農戶的支出有利可圖所需要的部分的影響的。地租數量不是一個起決定作用的因素;而它本身是由土地的肥度、農產品的價格和耕作邊際來決定的。它是投於土地的資本和勞動所得的總收益超過它們在和耕作邊際一樣不利的條件下所得的總收益的差價。(3)如果計算不屬於邊際的那部分產品的生產成本,當然,地租費必須加以計算;而如果這種計算是用來說明決定農產品價格的原因,那末,推理就成為循環的了。因為完全是一種結果的東西被算作造成這種結果的那些東西的部分原因。(4)邊際產品的生產成本可以加以確定,而不致引起循環推理,產品其餘部分的生產成本即不然。在資本和勞動有利應用的邊際上的生產成本,在供求一般情況的支配下,是全部農產品的價格有和它一致趨勢的那種成本:它並不決定價格,但是它集中了決定價格的那些原因。
曾經有一種觀點,認為如果所有的土地都具有相同的便利,並且都被占用,那末,土地所提供的收入就具有壟斷地租的性質。當然,土地所有者,不論土地是否具有相同的肥度,都盡可以聯合起來,以便限製生產。通過這種辦法,農產品所得到那種提高了的價格是壟斷價格;土地所有者的收入是壟斷收入,而不是地租。但在自由市場的條件下,得自土地的收入是地租,不論是在土地質量完全相同的國家,還是在優等土地和劣等土地相交錯的國家,它都是由相同的原因和相同的方式所決定的。
的確,如果有肥度大致相同的土地,除足以能使每人獲得他準備充分投資所需要的以外,尚綽綽有餘,那末,它就不會提供地租。但是這隻說明一個舊有的矛盾,即水如取之不竭,用之不盡,便沒有市場價值,雖然水的某些分量有維持生命的功能,但是人人都可以毫不費力地達到滿足的邊際,在該邊際任何更多的供應對他毫無用處。如果每個村民都有一眼井,他用多少水就可以從自己井中抽多少水,同時所需要的勞動並不多於他從鄰家井中抽水所用的勞動,那末,井中的水就沒有市場價值。但是假使旱象已成,因此淺井水竭,甚至深井也有缺水的危險,則那些有井的人就能向任何一個用水戶每桶索水費若幹。人口越密,收費的機會就越多(在假定沒有開掘新井的條件下),最後,每個有井的人也許認為井是一個永久的收入源泉。
同樣,在一個新開發的國家裏,漸漸出現了土地的稀有價值。早先的移民所行使的並不是一種專有權,他隻能做任何其他人也同樣可以做的事。他經曆了許多艱難困苦,如果不是人身危險的話,他也許冒了某些風險,如土地竟然不佳,他也許不得不放棄他的改良。相反地,他的冒險也許成功,成群結隊的人都接踵而至,而他的土地的價值很快會提供一種超過他用在土地上的開支的正常報酬的剩餘,像一個滿載而歸的漁戶所捕的魚所提供的一樣。但其中除了他的冒險的所需要報酬外是沒有剩餘的。他所曾從事的是一種有風險的事業,而這也是大家所共有的,他的精力和運氣曾給他帶來格外高的報酬,任何別的人也許像他一樣,得到了同樣的命運。
這樣,他所預期的土地將來提供的收入,列入他的計算之中,並且當他的事業究竟進行到什麼程度,還在猶疑不決時,增加了決定他的行為的動機。如他的改良是用自己的雙手進行的,則他把那種收入的折現值看成是他的資本的利潤和他自己勞動的報酬。
一個移民占有土地時往往料到的是,在他占有的時期,土地所提供的產品將不足以適當地報酬他的艱苦,他的勞動和他的支出。他把對他的部分報酬寄托在土地本身的價值上,這土地他也許不久就可以售與那沒有機會過墾荒生活的後來者。這個新農戶,有時甚至像英國農場主受到損失以後才知道的那樣,把他所生產的小麥幾乎看成是一種副產品;他所期求的主要是一個農場,是由他對土地所進行的改良而行將得到的農場所有權。他認為土地的價值將節節上漲,這種上漲與其說是由於他自己的勞作,而不如說是由於那種與日俱增的社會繁榮所造成的安樂的增進,資源的增長和市場的發達。
用另一種方式來說,人們一般不願經受墾荒的艱苦和孤獨,除非他們有把握得到一種比他們在本國所能得到的報酬(用生活必需品計算)要高得多。礦工們除非用一種高工資是不能被吸引到一個與文明的其他便利和各種社會活動機會相隔絕的富礦來工作的,而在這些礦場監督他們自己投資的那些人也期待著高額利潤。由於同樣的理由,墾荒者需要有由出售他們農產品的收入所構成的高額總收益和取得有價值的產權來報酬他們的勞動和艱苦。當免費使用土地時,移民就進行到這一點,在該點,土地恰能提供這種收益,而不留有支付地租的任何剩餘。如收取費用時,則移民隻進行到這一點,在該點,收益除報酬墾荒者的艱苦外,將留有一種地租性質的剩餘,以補償這種費用。
●對生產者個人來說,土地不過是資本的一種形式。
盡管如此,還須記住,土地從生產者個人的觀點來看,隻是資本的一種特殊形式。一個農戶所耕作的某特定地段是否達到他所能達到的那種有利程度,他是否應該力圖盡量利用這塊土地,或另種一塊土地這樣的問題的性質,和他是否應該購買一架新犁,或者設法使其現有各犁多做出一些工作(有時在土壤處於不很有利的條件下也使用它們),並給他的馬多喂草料這一問題,具有相同的性質。他把以下兩種情況加以比較。一種是多用一些土地所得到的純產品。一種是把這筆資本用在其他用途的情況(這筆資本是為了取得這純產品所必須花費的)。同樣地,他把在不利條件下使用他的犁所得的純產品,同增加他的犁數,從而在更有利的條件下使用它們所得的純產品加以比較。他不知道究竟通過額外使用他的現有各犁,還是通過使用一個新犁而生產的那部分產品,可以說是由犁的邊際使用而來。這種使用對犁所提供的純收入毫無增益(也就是說,除了實際的耗損費,一無所剩)。
又如一個擁有土地和建築物的廠商或商人,把二者看作是同他的企業有類似的關係。最初土地和建築物都將給他提供充分的助力和便利,後來隨著他力圖從它們取得越來越多的助力和便利而出現了報酬遞減現象,直到最後他將懷疑究竟他的車間或貨庫的擁擠現象是否如此不便,以致隻有增加空間才適合他的目的。而當他決定是否通過增加一塊土地或把他的工廠多蓋一層以擴大空間時,他要把增加一塊土地和多建一層樓的投資所得的純收入加以比較。他剛好從現有設備擠出的那部分生產(他不知道是否增加那些設備比提高現有設備的利用率較為值得),對那些設備所提供的純收入並無增益。這個論點沒有提到設備究竟是人造的,或一部分是自然所賜與的。它同樣適用於地租和準租。
但是從社會的觀點來看卻有這樣的區別。如果一個人占有一個農場,則供別人使用的土地有所減少,他之使用農場不是增加了別人對它的使用,而是代替了這種使用。而如果他投資放良土地,或建築房屋,則他不會顯著地減少別人進行同樣投資的機會。可見,在土地和人造設備之間有其相同的一麵,也有其不同的一麵。其所以不同,是由於在一個早開發的國家裏土地總額大約是(在某種意義上說,絕對是)永久而固定不變的;而人造的設備,不論是土地的改良、建築物,還是機平等等,都能按照借助於它們所生產的產品的有效需求的變動而不斷地增加或減少。這就是它的不同方麵。而相反地,也有它的相同方麵,因為其中有些設備不能被迅速地生產出來,就短起來說,它們實際上是一個固定不變的數量。就短期而論,得自它們的收入和借它們所生產的產品的價值的關係,同真正的地租和這些價值的關係一樣。
●對所有農產品和對單一農作物征收特別稅的說明。準租和單一農作物的關係。
讓我們把這些考慮應用在對"穀物"(從古典經濟學家為簡單起見用它來代表一切農產品的意義上說)征收一種永久性租稅的假設上。很顯然,農戶力求使消費者至少負擔一部分租稅。但是向消費者所索價格的任何上漲,勢必減少需求,從而對農戶又起著反作用。為了決定究竟有多少稅轉嫁給消費者,我們就必須研究有利支出的邊際,不論它是運用於劣等土地或遠離有利市場的土地的少量支出的邊際,還是運用於優等土地和靠近人口稠密的工業區的土地的大量支出的邊際。
如果靠近邊際所曾生產的隻是少量的穀物,那末,農戶所得純價格的些許下降,不會使穀物的供給銳減。因此,消費者所付的穀物價格不會急劇上升;而消費者所負擔的稅實屬有限。但是穀物的價值超過生產費用的剩餘勢必有很大的下降。如果農戶所耕種的土地是自己的土地,他就負擔較大一部分租稅,而如果是租來的土地,他可以要求大大減少地租。
相反地,如果靠近耕作邊際所曾生產的是大量的穀物,則租稅有使生產大大縮減的趨勢,由此而引起的價格的上漲會阻止這種縮減,從而農戶進行和以前幾乎一樣的集約經營,而地主在地租上所受的損失極小。
可見,一方麵,一種稅要是課得使土地的耕作或建立農場用房受到節製,它就有轉嫁於農產品消費者的趨勢。而另一方麵,對來自土地的位置、廣袤、及其陽光、熱、雨和空氣的那部分(年)價值所課的稅,隻能由地主負擔,當然,租地人在短時期內就是地主。土地的這種(年)價值普通叫做土地的"原始價值",或"內在價值"。但是其中大都是人為的結果,雖然不是它的持有者造成的結果。例如,灌木林地由於附近工業人口的增長而可以立即具有很高的價值;雖然它的所有者把它原封未動地擱在一邊。因此,也許更加正確的是,把土地的這部分年價值叫做"公有價值",把由土地持有者的勞作和支出所創造的那部分價值叫做"私有價值"。但"原始價值"和"內在價值"這些舊名詞,仍然可以保留,以供一般使用,不過要指出它們的部分不確切性。在使用比它好的以前使用過的另一個名詞時,我們可以把土地的年公有價值叫做"真正地租"。
對土地公有價值所課的稅,不會大大減低精耕土地的引誘,也不會減少建築農場用房的引誘。因此,這種稅不會大大減少商品糧的供給,也不會提高農產品的價格;所以它不能從土地所有者那裏轉嫁出去。
這假定對真正地租所課的稅是按照土地的一般能力,而不是按照土地所有者對它的特殊使用來規定稅額的。土地的純產品被假定為一個具有正常能力和企業心,並按自己力所能及的判斷而善於使用土地的耕戶所能得到的那種純產品。
如果有一種先進的耕作方法發掘了土壤的潛力,以致使收益增加,除報酬支出和正常利潤所需要的以外,尚有很大的剩餘,那末,純收益和正常利潤的這個差額應屬於真正地租的範圍。但是如果人們知道,或甚至料到,對真正地租所課的那種很重的特別稅將應用於這個收入差額,那末這種預料就可以使土地所有者因畏重稅而放棄改良。
我們曾經偶爾提到不同工業部門之間對相同的原料或生產工具的競爭。但現在我們必須考察不同農業部門對同一塊土地的競爭。這種場合比城市土地的那種場合簡單,因為農業,就主要作物而論,是單一的企業,雖然栽培果樹(包括葡萄樹在內)、花草和蔬菜之類提供了發揮各種專業能力的機會。因此古典經濟學家姑且假定所有各種農產品都可以被看成是等於一定量的穀物,假定除占全部土地一個有限而幾乎固定的部分作為建築地基外,所有的土地都將被用於農業,這是有理由的。但是當我們把自己的注意力集中在任何一種農產品,例如蛇麻上的時候,似乎是提出了一個新的原理,其實不然。讓我們來考察它吧。
蛇麻是和其他作物輪種的,農戶往往舉棋不定的是,究竟他用自己的某塊土地來種蛇麻,還是來種另一種作物。於是各種作物都彼此爭用這塊土地;如果任何一種作物比其他作物有提供較大利益的跡象,那末,農戶將把自己更多的土地和資金用於這種作物。這種變動也許由於習慣、缺乏信心、固執或農戶的知識有限,而受到阻礙,但這大體上仍是真的,即各農戶(再一次重複其支配作用的代用原則)"在估計到他自己的資金時,將把資本投在他企業的各個方麵,直到他認為似乎達到有利的邊際為止;也就是說,直到在他看來似乎沒有充分理由認為在某特定方麵任何進一步投資的收益會補償他的支出為止"。
可見,在均衡時,燕麥和蛇麻或另一種作物對恰好引誘農戶運用的那種資本和勞動將提供相等的純收益,否則他勢必作了錯誤的計算;而不能得到他的支出得以提供的最大限度報酬。他仍然可以通過重新分配他的作物,通過增加或減少他的燕麥或某種別的作物的種植來增加他的收入。
這就使我們要考慮和各種不同作物對同一塊土地的競爭相關的那種租稅了。讓我們假定,不論什麼地方種植蛇麻都要納稅,它並不隻是一種地方稅。農戶可以用降低他對蛇麻地的集約經營程度來逃避一部分稅,而用他所曾計劃種植蛇麻的土地種植另一種作物來逃避另一部分稅。倘他認為種植無稅的另一種作物比種植有稅的蛇麻收入要多,則他將采取第二種計劃。在這種場合下,當他決定限製蛇麻生產的程度時,他所考慮的是他從種植比方說是燕麥的那塊土地所能得到的剩餘。但是即使在這種場合,在種植燕麥的土地所提供的剩餘或地租和蛇麻價格所必須補償的邊際成本之間也不存在簡單的數的關係。某農戶的土地過去生產優質蛇麻,並且當時恰適合種植蛇麻,他會毫不猶疑地認為最好是用它來種植蛇麻,雖然由於租稅的原因,他也許決定稍微控製在這方麵的支出。
同時,一般限製蛇麻供給的傾向,有使它的價格上漲的趨勢。如果蛇麻的需求沒有彈性,而質量相宜的蛇麻又不易從沒有這種特別稅的地區輸入,那末,價格的上漲幾等於全部稅額。在這種情況下,一般限製蛇麻供給的傾向就會受到節製,而所種植的蛇麻幾乎和沒有征稅以前一樣多。在這裏像在以前所述印刷品稅的場合一樣,地方稅的結果和一般稅是截然相反的。因為除非這種地方稅普及到全國可以種植優質蛇麻的絕大部分地區,則它的結果勢必把蛇麻驅逐到無稅的地區,稅收會減少,當地農戶所受的損失會很大,而群眾購買蛇麻所付的價格也會稍高一些。
就短期而論,上節的論點對農場建築物的獲利的能力和其他準租都是適用的。當可以用來生產某種商品的現有農場建築物或其他設備,由於另一種商品的需求能使它們在它的生產上取得較高收入而轉用於這種商品的生產時,則在短時間內第一種商品的供給將減少,而它的價格比這些設備不能用另一種用途取得較高收入時要高些。例如,如果生產設備可用於一個以上的農業部門,則各部門的邊際成本所受的影響,要看這些設備轉用於其他部門的程度而定。盡管報酬遞減,其他生產要素在第一個部門中的利用強度將更加提高;而它的產品的價值將上升,因為隻有在較高的價值下價格才將處於均衡狀態。由於外部需求而增加了的設備的獲利能力,似乎成為這種價值增加的原因,因為它將使那個部門的生產設備相對缺乏,從而提高它們的邊際成本。從這種論斷表麵上似乎可以簡單地過渡到另一種論斷,即增加了的設備的獲利能力列入決定價值的那些成本之中。但是這種過渡是不合理的。因為第一種商品的價格的增加和設備轉用於第二個產業部門所能得到的收入之間,將沒有直接的或數的關係。
同樣地,如果對某工業所用的工廠課稅,則其中有些工廠將轉用於其他工業,因此那些工業的邊際成本,從而它們的產品的價值,將下降。同時各種工廠的純租價也暫時下降。
但是這些下降在量上將有所不同,因此,在產品價格的下降和地租(或更確切些說,準租)的下降之間將沒有數的關係。
這些原理不論對短期或長期來說都不適用於礦山。礦山使用費雖然往往被叫做地租,但不是一種地租。因為除礦山或石場等實際上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以外,它們的收入超過它們直接支出的差額,必須至少有一部分被視作出售儲藏品(的確為自然界所儲藏,而現在被當作私有財產)所得的價格;因此,礦石的邊際供給價格除采礦的邊際費用外,還包括礦山使用費。當然,礦山所有者希望按時取得礦山使用費。而他和租用者所訂的合同,部分地由於這種原因,往往載明既要支付使用費也要支付地租。但是對一噸煤所收的礦山使用費本身,如加以正確的調節,說明那被視作未來財富源泉的礦山的價值已有所減少,而這種減少是由自然藏量中取出那噸煤所造成的。
第二章 邊際成本和城市土地價值的關係
●位置對城鄉土地價值的影響。地基價值。
前三章考察了生產成本和來自土地"原始力"與其他自然恩賜品的占有的收入的關係,也考察了生產成本和直接來自私人投資的收入的關係。介於二者之間有一個第三類,其中包括那些收入,或者不如說收入的那些部分,這些收入是社會一般進步的間接結果,而不是私人為獲利所投資本和勞動的直接結果。現在我們應該研究這一類,特別是關於城市地基的價值。
我們已經知道,雖然自然界所給予的報酬,如用農產量計算,差不多總是不能和投於農業中的資本和勞動的增加成比例的增加;但是另方麵,如果高度的集約經營是附近地區非農業人口增長的結果,那末,人口的密集多半有提高農產品價值的趨勢。我們已經知道,當產品按其對生產者的價值,而不按其數量計算時,這種影響是怎樣地同報酬遞減規律的作用對立,並且往往超過後者的作用;農戶既可以得到他借以銷售農產品的好市場,又可以得到供給他必需品的好市場,他買賤賣貴,社會生活的種種便利和享受也越來越處於他力所能及的範圍之內。
此外,我們也曾知道,高度工業組織所產生的經濟,是怎樣往往隻在很小的程度上取決於各個別廠的資源。各業為自己所必須安排的那些內部經濟和工業環境的普遍進步所產生的那些外部經濟相比,往往是微不足道的;一個企業的位置在決定企業利用外部經濟的程度上,幾乎經常起著重大的作用;由於附近勤勞富裕的居民的增多,或者鐵路和通向現有市場的其他交通工具的開辟而產生某地基的位置價值,是工業環境的變動對生產成本所起的最顯著的影響。
假設任何一業(不論是否農業)中的二個生產者在各方麵都具有相等的便利,但第一個企業比第二個企業所占的位置較為便利,因此在相同市場上買賣所需運費較少,那末,他的位置所給予他的差別利益等於他的對方所多出的運費總額。我們可以假定,位置上的其他便利,例如靠近特別適合他的行業的勞動市場,同樣可以變成貨幣價值。如把這換算成貨幣價值並加在一起,我們就得出第一個企業比第二個企業在位置的便利上所具有的貨幣價值;而如果第二個企業沒有位置價值,它的地基隻是按農業土地的價值計算,那末,這種價值就成為它的特殊位置價值。較有利地基上所能獲取的額外收入提供一種所謂特殊位置地租;任何一塊建築土地的總地基價值是拆除建築物後在自由市場上出售時所具有的價值。"年地基價值"--用一種方便的,雖不十分確切的說法--就是那種價格按當前利息率所提供的收入。它顯然超過特殊位置價值,所超過之數僅等於農業土地的價值,相較之下,它往往是一個幾乎可以不計的數量。
●通過個人或集體的有意行動而創造的位置價值的一些例外場合。
很顯然,大部分位置價值是"公有價值"(見以上第117頁)。但是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例外場合。有時全城甚或一個地區的住宅是按商業原則設計的,而且是單獨由一個人或一個公司負擔風險投資來完成的。後者的行動部分原因也許是由於慈善或宗教的動機,但是不論在任何場合,它的財政基礎將見之於這一事實,即:居民稠密本身就是經濟效率增進的一個原因。在通常情況下,這種效率所產生的主要利得歸那些已經占有該地的人所有。但那些從事於開拓一個新地區或建設一座新城市的人把自己的主要希望通常是建立在獲得商業成功的基礎上麵。
例如,當薩爾特和蒲耳曼決定把他們的工廠移到鄉下並建立薩爾特和蒲耳曼城的時候,他們都預料到他們按農業用地的價值所能購買的土地會取得城市地產由於周圍人口稠密而產生的那種特殊位置價值。同樣的動機也曾支配了那些人,他們選定一塊本來就適合成為避暑勝地的地基,然後購買了這塊土地並且用了大批經費來開發它的資源。他們情願長期等待他們投資的任何純收入,以其他們的土地最後會因周圍人煙稠密而獲得很高的位置價值。
在所有這些場合下,得自土地的年收入(無論如何,超過農業地租的那部分收入)對許多場合來說應被看成利潤,而不應被看成地租。不論建築薩爾特城或蒲耳曼城工廠所用的土地,或充作某店鋪或商店的地基(它的位置將使它有可能和工廠工人做好買賣)而提供"高額地租"的土地,上述論點都同樣適用。因為在這些場合,勢必冒很大的風險;而在有巨大損失風險的各種事業中,也必須有獲重利的希望。一種商品的正常生產費用必須包括對生產它所需要的那種冒險的報酬,而這種報酬要足以使那些從事冒險與否尚在猶疑不決的人認為他們可能得到的利益淨額(也就是說,除去他們可能受到的損失額後)是對他們辛勤和支出的報酬。這種冒險所提供的利益除足以供這種目的而用之外,是沒有多大剩餘的。這可以由它們仍然不是很常有的這一事實來說明。但在勢力很大的公司所操縱的那些工業裏,它們多半是比較常見的。例如,某大鐵路公司可以建立一個克魯或一個新斯溫頓來製造鐵路設備而不冒任何巨大的風險。
類似的例子有:一群土地所有者聯合起來建築一條鐵路,並不指望鐵路運輸的純收入支付投在建築鐵路上的資本以任何巨額利息;但是它將大大提高他們土地的價值。在這種場合,在作為土地所有者的收入的增加中,有一部分應當看成是改良他們土地所投下的資本的利潤,雖然這種資本曾用於建築鐵路,而不是直接用於他們自己的土地。
具有相同性質的其他事例有:主要的排水工程和改善農業或城市土地一般狀況的其他計劃,倘這些計劃是由土地所有者用自己的費用來實現的,不論這些費用是通過他們私下協議,還是向他們征收特捐得來的。此外,如一個國家在建立它自己的社會政治組織,普及國民教育和開發自然資源方麵的投資,也屬於這類事例。
這樣看來,增加土地和其他自然恩賜品的價值的那種環境的改善,在許多場合部分地是由於土地所有者為提高土地的價值而故意投資造成的;因此,由此而增加的收入,其中一部分可以看成是利潤,如我們考察長時期的話。但在很多場合下卻不然;自然恩賜品所提供的純收入的任何增加並不是由於土地所有者的特殊支出,而且也不提供使用這種支出的直接動機,這種增加對各種場合來說應當看作是地租。
當在某新興城市的郊區擁有數十英畝土地的人為了建築而"開發"它們的時候,就出現類似上麵所說的那些場合。他也許設計了馬路,決定那裏房舍應當相連,那裏應當分開;並擬定了一般的建築式樣,也許還規定了每種房屋所用的最低建築費;因為每種房屋的美觀增加所有房屋的一般價值。他這樣所創造的集體價值具有公有價值的性質;它大半取決於潛在的公有價值,而這種價值是整個地基得自它附近的繁榮城市的興起的。但是他的預見,組織能力和支出所產生的那部分價值應當看成是企業的報酬,而不應當看成是私人對公有價值的占用。
這些例外場合是必須加以考慮的。但一般準則是,每塊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數量和性質大體上(在當地建築法的許可下)是最有利的結果得以預期的那種數量和性質,很少或不考慮它對周圍地區位置價值的作用。換句話說,那塊地的地基價值是由那些因素決定的,而這些因素多半不能為決定建築什麼房屋的那些人所左右;他根據它上麵各種房屋所提供的收入的估計來調節他的建築經費。
●決定永租地租的一些原因。
建築土地的所有者有時用自己的土地建築房屋,有時索性把它出售。最常見的是,他按固定的地租出租他的土地,租期九十九年,期滿之後,土地與其建築物(根據契約,建築物必須妥為修繕)歸其遺產繼承人所有。讓我們考察決定他出售土地所得地價和他出租土地所取地租的那些原因。
任何一塊土地的資本還原價值是其可能提供的所有純收入的簿記折現值,所謂純是指一方麵減去包括收租費在內的各種意外費用,另方麵加上它的礦藏,發展各種企業的能力和用於住宅時所具有的那些物質的、社會的與美觀的有利條件。土地所有權所提供的那種社會地位和其他個人滿足的貨幣等價並不表現為土地的貨幣收益,但列入它的資本貨幣價值。
其次,我們考察什麼決定土地所有者出租土地(例如,租期九十九年)所能得到的"地租"。全部固定租金折成現值有等於土地當前資本價值的趨勢;但是必須酌減兩項,一項是當租期終結時把土地和它上麵的建築物一並交還本主遺產繼承人的義務;另一項是租約對土地使用的任何限製所引起的可能不便。由於這兩項酌減,地租略小於該地的"年地基價值",如果該地基價值被認為始終保持不變;但事實上由於人口的增長和其他原因,地基價值看漲,因此,在租期開始時,地租一般地略高於年地基價值,而在租期終結時,則遠低於年地基價值。
在決定在任何一塊既定土地上的建築權利的價值之前,必須從建築物的估計毛收益中減去預計建築費用,在這些費用中還有租稅(中央稅或地方稅),而這些稅也許是向地產征收並由地產所有者交納。但這就引起一些困難的枝節問題,隻好留在附錄七中加以討論。
●報酬遞減和建築土地的關係。
讓我們重申這個事實,即報酬遞減規律適用於各業中為了生活和工作而進行的對土地的使用。當然,在建築業,像在農業中一樣,資本運用得過少是可能的。如某宅地所有者認為,隻須耕種分給他的一百六十英畝土地的一半他就能生產出比耕種全部土地時更多的農產品,同樣,即使當土地幾無任何價值時,一幢很矮的住宅也可以昂貴得和它所提供的便利不相稱。在農業中,一英畝土地運用一定的資本和勞動可以提供最高的報酬、超過這點追加資本和勞動報酬就減少,建築業亦複如此。在農業中,提供最大報酬的每英畝的資本量,是隨作物的性質、生產技術狀態和所供應的市場的性質而變化的。同樣,在建築業中,可能提供最大報酬的每平方英尺的資本,如果地基沒有稀有價值,也是隨著建築物所要求的用途而變化的。但是如果該地基具有稀有價值,則超過這個最大報酬點繼續使用資本而不支付擴大地基所需土地的額外成本是值得的。在土地價值高的地方,使每平方英尺土地提供二倍的便利,所用成本多於比在土地價值低的地方在同樣場合所用成本的二倍。
我們可以把建築邊際這一名詞應用到那種便利上,這種便利是僅僅值得從某既定地基取得的,如果土地的稀有性減少,就不從它取得這種便利。為確定概念起見,我們可以假定,這種便利是建築物的頂層所提供的。
土地成本的節省是用建築頂層,而不用較多地麵擴大建築來實現的,這種節省適能補償該計劃所用的額外費用和不便。頂層樓所提供的便利,如酌減它的偶然不便外,剛夠值它的成本,而不留有任何剩餘,以供地租之用。在頂層樓上(如係工廠的一部分)所製造的那些東西的生產費用,僅僅和它們的價格相抵,沒有支付地租的剩餘。因此,工業品的生產費用可以看成是建築邊際上製造的商品的生產費用,從而不支付地租。這就是說,地租不列入邊際上的那組生產費用,在該邊際,供求力量在決定價值方麵的作用可以看得最清楚不過了。
例如,假定某人在計劃修建一個旅館或工廠;為此並考慮用多少土地。如果土地便宜,他將用大量土地,如果土地很貴,則他將用較少的土地,而把房屋建築得高些。假定他計算建造並維持各自帶有一百英尺,和一百一十英尺前廊的兩所鋪麵所需的費用,並使它們在各方麵對他和他的顧主與雇員都有相等的便利,從而對他也有相等的利益。設他認為,這兩種計劃的區別,如把未來支出加以資本還原之後,表明較大的麵積有五百鎊的利益,如果前廊每英尺可按少於五十鎊的價格取得,則他將情願用大麵積的土地,而不用小麵積的土地;五十鎊將等於土地對他的邊際價值。計算用同樣的支出在較大地基上比在較小地基上從事其他方麵的工作所增加的價值,或用較便宜的土地,而不用位置較差的土地進行建築,他也許會得到同樣的結果。但是無論他采用哪種計算方法,它的性質和他決定是否值得購買任何其他企業設備的性質是相同的:他把他從每種投資所能預期的純收入(減去折舊)看作和他的企業保有相同的一般關係;如果位置的優勢是,處於該位置的全部可用土地都能得到各種不同的雇用,其中它的邊際使用以前廊每英尺五十鎊的資本價值表示,那末,它將等於該土地的當前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