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勘探及其設計的財務管理
地質勘探事業是新中國經濟建設事業的重要部分。它的基本任務,是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按照地質成礦規律及其他地質規律,尋找和查明全國有用的礦藏資源,提供有科學依據的地質資料,以滿足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地質勘探事業在整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處於前驅地位,是工業交通建設不可或缺的先鋒。勘察設計則是基本建設實施過程的首要環節。為了尋找和查清礦藏資源以及對資源的合理利用,國家每年都要以相當大量的資金投資於地質勘探和勘察設計。因此,地質勘探、勘察設計的財務管理是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地質勘探事業費管理
一、地質勘探事業費的規模和布局
地質勘探事業的發展,需要相當大量的投資。從一九五三年到一九八五年,國家用於地質勘探工作的經費累計達393.94億元,占同期財政支出累計的1.7%。各個時期地質勘探經費占國家財政支出的比重是比較穩定的。
中國的地質勘探工作,分別由地質礦產部(一九八三年以前為地質部)、冶金工業部、有色金屬總公司、核工業部、石油工業部、化學工業部、國家建材總局、煤炭工業部、輕工業部、黃金總公司等10個部門承擔。在各個部門的地質勘探支出總額中,地質礦產部約占一半,居第一位。其次是冶金工業部和有色金屬總公司、煤炭工業部、石油工業部、核工業部。其他各部所占比例均在1%以下。
為了適應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國家財政每年安排的地質勘探事業費,重點是保證能源和原材料工業地質勘探工作的需要。
二、地質勘探事業費的管理
新中國建立以後,國家財政對地質勘探單位實行“統收統支”的財務管理體製,從一九七九年起改為“統支不管收”,這對支持中國地質勘探事業的發展起了積極作用。三十多年采取的主要管理措施有:
(一)地質勘探事業費實行限額管理。每年財政部門根據國家計劃委員會提出的地質勘探工作計劃,在國家財政支出預算中,專項安排地質勘探支出預算撥款,並通過建設銀行(建設銀行建立前為交通銀行)監督撥付。具體用款比照基本建設實行限額管理方式。限額是用款額度的控製指標,實際用款必須控製在批準下達的限額指標之內。實行限額管理方式,保證了地質勘探單位的資金供應,減少了資金彙款層次和供應手續,有利於監督和促進資金的合理使用。限額隻是一個指標,不是現金,因此可以根據限額支用情況,靈活調度財政資金,防止積壓和浪費。
一九七九年以前,對地質勘探年度支出預算的結餘(含限額結餘)年終一律注銷。一九八○年至一九八二年,財政部和建設銀行考慮到地質勘探單位的實際情況,允許地質勘探預算結餘(含限額結餘)留用於補充地質勘探單位流動資金的不足或解決地質勘探工作遺留的問題。
(二)發放短期貸款,支持地質勘探計劃的完成。為鼓勵地質勘探單位積極完成國家下達的地質勘探計劃,一九五六年國務院規定:地質勘探單位因提前完成年度計劃並進行次年工作,以致撥款限額不敷使用時,建設銀行可以發放短期貸款。利率減半計算,利率為月息2‰。放款期限已滿仍不償還的,從期滿的次日開始,利息增加10%。這樣做,解決了地質勘探單位季節性儲備資金不足的問題,保證了國家地質工作計劃的完成。
(三)收支兩條線,財政保支出。地質勘探單位的收入,除個別分成留用外,一律上繳財政,支出由財政按預算撥款。收入與支出不相聯係,各算各的帳。一九六三年,財政部為了及時組織財政收入,減少財政撥款支出,曾經規定地質勘探各項應上交財政的收入為:利潤、基本折舊基金、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地質勘探其他收入(這項收入實行“四六”分成的辦法,即60%上交財政,40%留給地質勘探單位和主管部門)實行抵撥辦法,但未能行通。因為按計劃抵撥的各項收入難以準時足額實現,應當進行的工作又不能停止,財政撥款支出實際並未減少。因此,實行不久,又恢複了收支兩條線的辦法。
從一九六四年四月一日起,財政部規定固定資產變價收入不再上交財政,留給地質勘探單位作為購置固定資產之用。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為了擴大地質勘探單位的自主經營權,從一九七九年起,地質勘探單位的其他收入,全部留給各單位和主管部門,固定資產折舊基金也不再上交財政。從此,開始實行國家統支不管收,收入由地質勘探各主管部門自行管理的製度。
三、建設銀行對地質勘探事業費的撥款監督
新中國建立後,地質勘探單位(包括主管局所屬供應部門)的撥款、結算、短期放款和各主管局附屬工廠的一切財務收支,一直都由建設銀行(建設銀行成立前為交通銀行)統一辦理,實施財政監督。到一九八五年為止,建設銀行在這方麵所做的工作,主要有如下幾項:
(一)建立健全撥款製度。一九五四年,交通銀行總管理處會同地質部共同製訂的第一個《地質勘探投資撥款的規定》,要求依據經批準的年度地質勘探計劃、勞動工資計劃、年度財務收支計劃,並參考成本計劃,撥付地質勘探事業費。這種按計劃撥款的辦法,通常被稱為“一按撥款”辦法。
一九五六年,隨著對地質勘探工作的認識逐步提高,及時修改補充了撥款辦法。要求凡是按規定應當編製設計預算的地質勘探工程,均應按照設計預算撥款。這樣,地質勘探事業費的撥款辦法成了“兩按撥款”辦法。同年,建設銀行總行發出《關於地質勘探撥款監督工作的意見的通知》,要求積極開展審查地質勘探設計預算工作,以地質部頒布的定額、費用標準和《地質勘探工作設計預算編製辦法暫行規範》作為審查的依據。一九五六年五月,建設銀行四川省西昌支行率先審查地質勘探工作設計預算,收到良好效果。這個按照計劃、按照設計預算審查撥付地質勘探費的“兩按撥款”辦法,整整施行了二十六年。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財政部、建設銀行為了適應地質勘探體製的改革,認真總結了經驗,針對過去地質勘探撥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於一九八二年重新修訂並頒發了《地質勘探撥款暫行辦法》。新辦法的突出特點是,管理工作緊密圍繞提高地質勘探工作的經濟效益這個中心,明確提出“堅持以地質找礦為中心”“提高地質勘探的工作效果和經濟效益”,開始改變過去單純追求鑽探進尺,為地質而地質,為研究而研究,不講究經濟效益,隻要有進尺就撥款的做法。這個《暫行辦法》吸取了基本建設撥款實行“四按”原則的成功經驗,對地質勘探撥款也規定按照地質勘探工作計劃、預算、程序和工作進度撥款的“四按”原則,使地質勘探事業費的撥款監督管理辦法逐漸趨於完善。對試行“任務包幹、預算包幹和節約分成”改革的地質勘探單位,《暫行辦法》規定由主管部門批準,經建設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審查後核實撥款,年終結餘部分可轉下年,繼續用於地質勘探工作支出。對實行承發包製度的單位,《暫行辦法》規定按經濟合同由承包單位編製工程價款結算帳單,經出包單位簽證,辦理結算。
同時,這個辦法還明確規定對9種不合理開支的限製措施。如爭搶礦點、重複勘探的地質項目費用,超過工資總額的獎金指標部分,自行安排的計劃外支出等等,不得辦理撥款結算。
《暫行辦法》頒發以後,各地建設銀行積極貫徹執行。如陝西省分行根據這個辦法和《陝西省地質勘探工作價款結算辦法》,在陝西省全省範圍內對各地質勘探單位全麵實行按工作進度結算付款,“分月預支、季末結算”的辦法。一九八四年,又在個別支行、辦事處試行了“月初預支、月末結算”的辦法。但試行中經過實地調查發現,在一個月之內各地質勘探單位任務完成情況不可能按時上報,因而很難及時提供準確可靠的結算資料,加之各地質勘探單位駐地分散、距離遠,經辦行業務人員少,很難每月一個一個地進行審核。因此,又恢複全省通行的“分月預支、季末結算”的辦法。
《地質勘探撥款暫行辦法》雖然也還有不足之處,但總的說來在全國實行的效果較好。由於各地質勘探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有章可循,扭轉了各行其是的狀況,促進了地質勘探單位改進和加強管理,注意精打細算,合理地使用資金,也促進了地質工作按科學程序和地質規律行事,按計劃按合理進度完成任務。
(二)及時供應地質勘探資金。建設銀行按照國家預算安排的地質勘探事業費支出,分季度及時向財政部門請領資金,積極組織平衡調度資金,同時大力組織吸收地質勘探單位的預算外資金,以滿足地質勘探工作撥款、放款的資金需要。例如,建設銀行陝西省分行和湖南省分行在一九八五、一九八六兩個年度,相繼發放了短期貸款700多萬元,支持了地質勘探單位各種業務的擴大和發展。
(三)加強財政監督,嚴格財經紀律。三十多年來,建設銀行通過櫃台付款、工作價款結算、審查預算、製止不合理開支等事前監督,以及審查決算、開展財務檢查等事後檢查,幫助地質勘探單位加強財務管理,維護了國家利益。建設銀行湖南省分行組織250人次,對全省85個地質勘探單位進行了財務檢查,查出這些單位一九八五年各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開支達716.65萬元,維護了財經紀律。
四、地質勘探事業的成就
三十多年來,國家投入的大量地質勘探事業費,獲得了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一)發現、探明多處能源礦產地,證明中國石油、煤炭資源十分豐富。在石油、天然氣方麵,截至一九八五年底調查麵積達300萬平方公裏。在陸地上,已發現340多個可能富油氣的沉積盆地,在33個油氣區已發現油田219個,氣田72個。五十年代初期首先發現並開發了新疆克拉瑪依和青海冷湖油田。一九五九年九月發現了大慶油田。嗣後,發現了大港、勝利、冀中、遼河、江蘇、河南、江漢等油田,已陸續開發。一九八四年新疆塔裏木盆地沙參2井噴出大量油氣的事實證明,南疆塔裏木盆地又是中國具有遠景儲量的油田之一。在海上,一九六○年以來,先後在渤海、南黃海、珠江口、北部灣等海域多次鑽探到油氣和高產油氣。全國累計探明的石油儲量為116.17億噸,天然氣儲量為3962.62億立方米。中國不僅已摘掉了“貧油”的帽子,而且建立了強大的石油工業,結束了“用洋油”的曆史,並進入世界主要產油國的行列。在煤炭資源方麵,全國已探明煤炭儲量為7,400多億噸,預測煤炭礦產資源總量為4.5萬億噸。煤炭資源不僅遠景良好,而且煤種齊全,質地優良。鈾礦探明的儲量,基本上可以滿足中國尖端工業和其他事業的需要。
(二)發現、探明許多金屬、非金屬礦產地。“一五”計劃時期,探明的鐵礦資源保證了建設武漢、包頭、酒泉等鋼鐵基地的需要。“二五”、“三五”計劃期間,探明了金川鎳礦,解決了中國長期存在的鎳礦資源不足的問題。同期,還先後探明了攀枝花釩鈦鐵礦,金堆城鉬礦,贛南、湘南鎢礦、錫礦,江西德興和長江下遊銅礦,內蒙古稀土礦等大型金屬礦。一九七九年以後,又探明了冀東、秦嶺,膠東、內蒙古、陝西等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基地。一九八五年,中國已探明的非金屬礦產76種,產地4300多個,探明的儲量中,可供長期出口的達40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