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搞好物資平衡,必須統籌社會供需。過去比較注意搞好國家統一分配調撥的重要物資的資源和需要的平衡,這在國家基本掌握了物資資源的情況下無疑是正確的。但是,隨著地方經濟的發展,企業自銷的擴大,地方和企業掌握的資源比重越來越大,一九八四年,國家統一分配調撥的物資在國內生產資源中的比重,鋼材為三分之二左右,木材、煤炭為一半左右,水泥不到30%。在這種情況下,僅僅搞好國家統一分配調撥部分的平衡已不能適應工作需要,隻有搞好全社會的、全麵的綜合平衡,國家計劃才能對生產和流通發揮宏觀指導作用。
三、指令性物資分配計劃的製定和執行
國家對統配物資的分配計劃,屬於指令性計劃。列入國家統一分配物資計劃的資源,主要是大型骨幹企業的產品,這些企業稱為統配企業。如煤炭工業有80多個統配煤礦,冶金工業有20多個重點鋼鐵企業,林業有10多個重點林區,建材工業有50多個人中型水泥廠等。除國內生產外,主要還有進口、利用庫存和動用國家儲備等。國家計劃分配的重點是:國家指令性生產計劃的需要;由國家負責平衡的國家預算內撥款改貸款的投資,納入國家信貸計劃的基建貸款,國家利用外資安排的基本建設的需要;由國家直接安排財政撥款和專項貸款的重大技術改造和重大科研項目的需要;國防軍工的需要;國家出口援外以及補助邊遠地區的零星需要。除以上五個方麵外,對農業、農機、輕工、市場以及地方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維修等其他方麵的需要,按照國家計委《關於改進計劃體製的若幹暫行規定》,從一九八五年起,一般維持一九八四年計劃分配基數,增加的需要量,由部門、地方自行安排解決。除了國家對主要物資可以下達指令性分配計劃外,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在全國計劃中單列戶頭的城市(一九八五年有重慶、武漢、沈陽、大連、哈爾濱、西安、廣州等7個城市),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也可以對本行業、本地區少數重要物資增列指令性分配計劃。
指令性物資分配計劃編製的程序是:先由國家每年下達生產建設任務的控製數字,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據此列出具體指標下達給各基層單位,基層單位核算任務和物資需要量上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經過審查彙總,製定計劃草案,報請國家計劃委員會審查。各地方、部門和國家計劃委員會在審查中根據物資平衡的情況,提出措施,對短缺的物資采取組織增產、進口或要求基層單位降低消耗以及壓縮生產建設任務等方法求得平衡;對多餘物資,則采取擴大使用或出口、增加儲備使之平衡,必要時實行限產。最後由國家計劃委員會彙總平衡,確定物資分配計劃草案,經國務院批準,下達執行。物資分配計劃,隻規定分部門、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配指標,由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再具體分配給基層單位。
指令性計劃分配物資的產需銜接。各級分配計劃中隻列出物資的品種、數量,沒有具體規定型號和供貨單位。分配計劃確定後,需要采取多種方法把供需雙方銜接起來,把分配計劃具體化。我國采取的主要方法是召開訂貨會議。其他方法有組織定點供應,不定期的經常性訂貨,如通訊訂貨或在貿易中心臨時訂貨等。
國家在每年物資分配計劃中都保留一部分機動物資,即當年準備物資,以便在計劃改變、發生重大災情或生產事故時,主管分配物資的部門可以動用,或在供貨時間、品種規格上進行調整。國家隻負責全國性重要用途和項目用物資以及重要緊缺物資的調度,一般物資的調度,由主管部門和地方負責。
四、地區物資協作
地區之間的協作是隨著地區經濟發展而出現的一種國內換貨貿易活動,它是生產資料流通的一條重要渠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地區、市、縣在完成國家調撥計劃之後,都掌握一部分重要物資,可從中拿出一部分對外協作以換取自己短缺的物資。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地區之間的協作有了很大發展。一九七九年國家規定有23種重要物資的協作要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批,後來減少為煤炭、木材、水泥、焦炭、生鐵5種。一九八四年已全部放開。從一九八○年到一九八三年,地區之間協作的物資金額逐年上升:一九八○年為30億元,一九八一年為33億元,一九八二年為41億元,一九八三年為49.4億元。如煤炭一九八○年協作量為1,300萬噸,一九八三年增加到2,371萬噸。協作的比例和價格在雙方平等互利的原則下自行協商確定,較好地體現了價值規律的要求。每年在全國計劃確定後,國家物資局召開一、二次物資協作會議,確定大宗的協作任務;也有些協作項目是各地自己協商確定的。通過協作解決的物資在各地消耗量中所占的比重,一般省、自治區、直轄市為20—30%,地區和市為30—40%,縣為50%以上。有計劃有組織的物資協作在我國計劃經濟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
五、生產企業產品自銷活動
允許生產企業按照國家規定自銷一部分產品,是擴大企業自主權,發揮企業活力的重要措施。企業自銷的產品包括:企業在確保完成國家指令性計劃和供銷合同的前提下,超計劃生產的產品;自己組織原材料生產的產品;新試製產品;庫存積壓產品以及國家批準計劃內可以部分自銷的產品等。八十年代初,企業自銷活動發展很快,以鋼材為例,一九八○年全國重點鋼鐵企業自銷鋼材占其產量的15.7%,一九八一年占22.2%,一九八二年占18.4%,一九八三年由於供需矛盾較大,國家適當集中物力保重點,企業自銷量降為5.9%,一九八四年占9.6%;大中型水泥廠自銷水泥占其產量的比重,一九八○年為5.8%,一九八一年為7%,一九八二年為8.1%,一九八三年為7.8%,一九八四年為8.8%;汽車企業自銷量的比例,一九八三年為15%,一九八四年為40%。企業自銷產品,可以由各級物資部門收購,也可以由企業自己組織銷售。企業自銷的產品價格比較靈活,有的在國家調撥價的基礎上按照國家規定實行一定幅度的浮動價,有的實行市價浮動價,也有的由供需雙方協商定價出售。隨著指令性計劃範圍的縮小,企業自銷將進一步發展。
購銷關係的建立
物資流通過程是物資從生產企業轉移到用戶的全過程的總和,它包括建立購銷關係和組織實物流通兩個方麵。
一、購銷關係的建立
建立物資購銷關係,是銜接產需、有計劃地安排生產建設的必要條件,也是合理組織實物流通的重要環節。
我國對指令性計劃分配物資,由國家組織建立指令性的購銷關係;對國家允許自由購銷的物資,由供需雙方建立自主的購銷關係。按照建立購銷關係的不同雙方,分為生產企業同需用單位之間的購銷關係,生產企業同物資流通企業之間的購銷關係,以及物資流通企業同需用單位之間的購銷關係。
(一)指令性的購銷關係。
建立指令性的物資購銷關係是指令性計劃分配的繼續和具體化,即把分配計劃中隻列出分配給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物資品種、數量,具體落實到規格、型號、質量、技術要求、價格、供貨和收貨單位、結算方式、供貨時間等,並用合同形式明確雙方的經濟責任。這種購銷關係是按照國家下達的物資分配指標,由國家有關分配、銷售部門組織建立的。
在生產企業同需用單位和物資流通企業之間建立指令性的購銷關係,主要采取全國集中訂貨、分區訂貨、定點供應等形式。
全國集中訂貨。一般采取按物資類別由國家有關分配、銷售部門一年組織兩次全國性的訂貨會議的形式,按照分配指標,組織產需雙方簽訂供貨合同。一次是在上一年的十、十一月份,按照國家初步確定的生產建設計劃和物資分配計劃進行預撥訂貨;另一次是在當年四、五月間,按照國家已批準的計劃進行全年訂貨。各類物資的全國集中訂貨會議的一般程序是:(1)生產企業提報資源明細表,主管部門進行彙總,向組織訂貨的部門提出可供資源明細表;與此同時,需用單位提報需要明細表,主管部門進行彙總,提交組織訂貨的部門再進行彙總。(2)根據資源明細表和需要明細表進行產需明細平衡,平衡後由組織訂貨的部門分別向產需雙方主管部門下達供貨通知單和訂貨通知單,主管部門再分割供貨和訂貨指標,具體落實到生產企業和需用單位,作為訂貨的依據。(3)生產企業和需用單位具體協商,簽訂供貨合同。
召開全國集中訂貨會議是我國長期以來對指令性計劃分配物資組織產需銜接的主要形式。這種形式有利於主管分配、訂貨部門統一掌握供需情況,及時發現和解決平衡中出現的矛盾。但是訂貨會議規模大,人員多,工作量大,組織工作複雜;另外,產需銜接主要靠一年兩次訂貨會議,有些單位不能及時提出所需物資的明細表,但又怕錯過機會得等半年,因此往往盲目訂進不需要的物資。這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產需脫節,特別是容易造成搶訂短線物資。為了改進訂貨工作,近幾年來已采取了分區訂貨、定點供應等辦法,部分地代替全國集中訂貨。
分區訂貨。對某些物資在生產資源和消費量都較多的地區,規定上調數量,其餘部分留在本地區訂貨供應,不再參加全國訂貨會議。例如鋼材,近幾年來在北京、天津、上海、遼寧、黑龍江、四川、湖北、山西、安徽等9個省、直轄市實行這一辦法。一九八四年分地區訂貨的鋼材為254萬噸,占國內訂貨資源總量的14%。分區訂貨有利於調動地方的積極性,加強產需聯係,減少不合理運輸,縮小全國集中訂貨的規模。
定點供應。對產品定型、生產穩定、物資消耗量大的需用單位,采取與生產企業簽訂長期協議,固定供應關係。這種做法,近幾年有所發展。一九八四年實行定點供應的鋼材為500萬噸,占國內訂貨資源總量的26%;銅、鋁、鉛、鋅4種有色金屬原判占國內訂貨資源總量的55%。定點供應有利於密切產需關係,加強產需雙方生產的計劃性和穩定性,減少中轉環節,簡化分配訂貨手續。對具備上述條件的企業,今後還要繼續擴大定點供應。與此同時,還要大力發展城市物資流通企業與生產企業之間的定點供應,即由城市物資流通企業把零星用戶的需要集中起來,與生產企業建立定點供應關係,整進零出,有利於穩定供應,加速周轉。
除上述三種形式以外,還有通訊訂貨、在物資貿易中心常年訂貨等形式。
物資流通企業與需用單位之間的購銷關係,過去基本上采取按分配指標組織供應的單一辦法。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采取了多種靈活辦法,主要有:
1.憑證憑票供應。如對比較緊缺的煤炭實行憑證定量供應,加強了供應和使用的計劃性,促進了煤炭的節約。一九八○年,對一時供應比較充足的銅、鋁、鉛、鋅等7種有色金屬原料的小額用料發放流通票,有些地區對用量零星的生鐵和鋼材也實行這種辦法,用戶可不受時間、地點、品種、規格的限製,隨時憑票到物資部門經營網點選購。這方便了用戶,加速了物資周轉。
2.按需核實供應。不少地區對某些生產維修用料以及一些重點用項、重點用戶需要的物資,不再層層申請和下達分配指標,而是由當地物資部門按用戶的實際需要核實供應。這不僅簡化了手續,而且供應對路,保證了需要,避免了短缺或積壓。維修用輪胎已在全國實行這一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