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順利實現上述目標,當前我們要堅決貫徹執行“調整、改革、整頓、提高”的方針,作好國民經濟的調整工作。特別是要抓住解決影響我省國民經濟發展的主要薄弱環節,集中力量把農業搞上去,大力抓好鐵路、港口、電站的建設,迅速改變我省國民經濟比例嚴重失調的狀況,逐步建立起具有本省特色的、出口能力強的經濟結構,擴大對外貿易,發展工農業生產。
三、初步規劃設想
一九八五年,全省工農業總產值達到一百七十億元,比一九七八年增長百分之七十七,平均每年遞增百分之八點五。其中工業總產值為一百二十億元,比一九七八年增長百分之九十七,平均每年遞增百分之十點二;農業總產值為五十億元,比一九七八年增長百分之四十三,平均每年遞增百分之五點二;糧食總產二百億斤,比一九七八年增長百分之三十七,平均每人糧食占有量達七百六十六斤,力爭八百斤;財政收入達到二十二億元,比一九七八年增長百分之四十六點三;外彙收入達到十四億美元,比一九七八年增長三點八倍,其中貿易外彙收入八億五千萬美元,非貿易外彙收入三億五千萬美元,來料加工、裝配業務和出口特區等外彙收入二億美元。一九九○年力爭工農業總產值達到三百八十億元,比一九八五年增長一點二倍;外彙收入達到三十五億美元,比一九八五年增長一點五倍。以上是一個初步設想,我們決心以更大的努力,更快的步伐,爭取提前實現這個規劃,在財政、外彙等方麵對國家作出更大的貢獻。
(三)體製政策
根據中央對福建對外經濟活動采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的決定,必須對我省現行經濟體製和一些政策進行重大的改革和調整,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和中央各部的指導和支持下,實行大包幹的辦法,由省根據實際情況,因地製宜,自行安排,以利於國民經濟較快發展。由於福建經濟落後,前五年請中央給予照顧;一九八五年起,對國家應作出顯著貢獻。現對有關體製提出以下意見:
一、計劃體製
在國家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和長遠規劃指導下,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辦法。
生產、技措、基建、財政、物資、外貿、商品流轉、勞動工資、科技、文教衛生、旅遊等計劃,均以省為主製訂。
除鐵路、港口、郵電、民航、海關、銀行、國防工業、重點大學及其他部屬企事業外,地方企事業,包括中央部下放直供項目、省辦的海運公司與港澳、東南亞之間的海運等,均由省管理。
二、外貿體製
在國家統一的對外貿易方針政策和規劃的指導下,由省自行安排和經營本省的對外貿易。
本省出口和進口產品不受現行商品口岸經營分工限製。允許我省直接對外成交,直接從本省口岸辦理進出口業務。
凡有配額的商品出口由外貿部統一安排,並在出口額的分配上,給福建以適當照顧;對在國際市場上某些競爭激烈、壟斷性強的大宗或重要物資,在進出口價格掌握和國別安排上接受外貿部的指導。地方外彙進口物資的作價由省確定。
省外貿分公司接受總公司和福建省外貿局的雙重領導,以省為主。有關其他省的進出口業務,由總公司統一安排。同時按照產銷結合、工貿結合和內外銷結合的體製,試辦省的專業公司,統一管理有關出口產品的生產、內銷和出口業務。
在以上條件的前提下,從一九八○年起實行外彙包幹辦法。貿易外彙收入以一九七八年實績為基數,一九八○至一九八一年增收部分全部留省;一九八二至一九八四年增收部分上交三成,省留七成;超過基數增加出口的虧損,按外彙分成比例及實際換彙率,由中央和省分擔。非貿易外彙收入,以一九七八年實績為基數,一九八○年至一九八四年增收部分全部歸省。
中央扶持我省發展出口商品的物資,以一九七八年實績為基數,繼續撥給我省。
三、財政體製
實行“劃分收支,定額補助,五年不變”的包幹辦法。
財政收入除中央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收入和關稅歸中央外,其餘均作為地方收入。財政支出除中央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支出歸中央外,其餘均作為地方支出。
按照上述收支劃分的範圍,以一九七九年實際收支差額為基數,一定五年,實行財政包幹。考慮到福建財政的實際情況,在核定基數時,中央另給予一定數額的照顧(暫定為一億元),五年不變。多收多支,由省自行安排。
在包幹期間,如中央采取全國性的重大經濟改革和措施,影響到中央或地方較大的收支變化,另行協商處理。清產核資中需要補足的流動資金和處理的損失,按全國統一規定辦理。
對利用僑彙、僑資、外資舉辦的企業,其設備、原材料的進口和產品的出口及其所經營的商業性活動,關稅減免問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四、金融體製
在國家統一的方針、政策和計劃安排下,給省以適當的機動權。
福建省外彙的收支,由省製訂計劃,自行安排,報中央備案。一切地方外彙收入均應存入中國銀行(包括中國銀行國內外分支機構),由銀行監督使用。
請中央允許福建投資企業公司在有利的條件下,可以同僑商、外商、外國銀行發生一定額度的信貸關係(向外國銀行貸款需同中國銀行商量),可以在中國銀行及其國內外分支機構開立帳戶。
從今年起,請撥給福建省一定額度的人民幣貸款和外彙貸款,以利於發展出口商品生產和加工裝配、補償貿易等。
五、福建投資企業公司
福建投資企業公司是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綜合性企業,在省革委會領導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開展吸收僑資、外資,引進先進技術設備,舉辦企業等對外業務活動。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設備、吸收外資興建企業,凡不涉及國家綜合平衡的,由省自行審批,上報中央備案。
公司興建企業產品的出口及收彙、償還,由公司統一平衡,統籌安排。
公司在港澳設立派出機構,接受福建省委和港澳工委的雙重領導,承辦本省的有關對外業務。
六、物資體製
省管企事業單位生產、基建需要的統配、部管物資,由省平衡分配。
調出、調入物資,除煙煤、無煙塊煤、石油及其成品等由國家統一平衡外,以一九七九年為基數,核定定額,五年不變。今後增加或減少的調出、調入數量,由省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商定,按國家規定辦理結算。
基本建設所需成套設備納入國家計劃,成套供應。
允許省際之間開展經濟協作,互通有無,調劑餘缺。
七、商業體製
商業實行以省為主的管理體製。國務院各部在省的一級站下放省管。
調出、調入商品,包括僑彙、旅遊、外輪供應等專項商品,以一九七九年為基數加以核定。今後增加或減少調出、調入數量,由省和國務院有關部商定。
允許省進口物資和商品內銷,包括省生產、基建迫切需要的原材料,僑區、旅遊所需要的高級消費品和耐用品等,以平衡對人民幣資金的需要。
八、勞動工資體製
請允許我們根據省內情況自行安排勞動工資計劃,報國家有關部委備案,不受國家勞動指標和工資總額的限製。在國家工資改革方針、政策的指導下和調整幅度範圍內,由省自定具體實施辦法。
九、物價體製
在執行國家物價體製改革的前提下,適當擴大地方定價產品的範圍。地方產品的價格,省有權調整。國家管理的商品價格,屬於地產地銷部分,省裏可以根據生產成本自行核定;屬於調出、調入部分,執行國家統一調撥價格。
十、廈門出口特區
廈門出口特區的設立和辦法,按照中央的有關規定辦。
十一、鐵路體製
恢複福州鐵路管理局,直屬鐵道部。
十二、簽證問題
簡化出入境手續,隨到隨簽,便利歸僑、外商旅遊及業務活動;入境之後,全省通行,不另行簽證。
(四)請國家支持在一九八二年以前解決的幾個問題
一、改造來舟至廈門鐵路,提高通過能力。
二、港口建設:馬尾港一期掃尾及二期續建,疏浚根治。廈門東渡第一期工程已列入國家計劃,先建成五萬噸級泊位兩個,一萬五千噸級泊位一個。
三、建議將漳平火電廠(規模五十萬千瓦)列入國家長遠規劃,一九八二年前建成二十萬千瓦。
四、建議將福建二百五十萬噸煉油廠、三十萬噸合成氨項目及湖頭至泉州鐵路列入國家長遠規劃,盡早安排。
五、福建沒有大型化肥廠,化肥供應嚴重不足,要求以一九七八年實際調入量為基數,每年增撥八至十萬噸,直到一九八五年。
(五)加強黨的領導
中央對福建省采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在經濟結構上的改革,必然帶來一係列的新情況新問題,責任重大,任務艱巨。要組織好這個大轉變,必須做好思想上、組織上、技術上的充分準備,加強黨的領導。
各級黨委要組織廣大幹部、黨員和群眾認真領會三中全會精神,把主要精力集中到經濟建設上來,圍繞著中央對福建采取的特殊政策進行大動員、大討論。進一步解放思想,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統一認識,統一步調,把各方麵的積極性充分調動起來。要加強政治思想工作,發揚艱苦奮鬥的革命傳統。領導幹部的思想作風要有一個大轉變,以適應新的形勢的需要。
要加強經濟工作領導機構,省、地、縣各級黨委和革委會都要組織一個精幹的班子,專管對外經濟活動的工作。要改變單純行政管理的方法,按照經濟規律辦事。
要組織幹部和群眾學科學,學技術,學管理,要積極培訓技術力量和精通業務的國際貿易專家。要加強調查研究,派人出國考察,熟悉各國特別是東南亞各國的經濟情況,研究對外經濟交流的曆史,總結交流經驗,逐步掌握對外經濟技術交流的主動權。
要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僑務政策,做好華僑、歸僑和僑眷的工作,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
我們相信,在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在中央各部委和兄弟省的支持下,充分利用各種有利條件,自力更生,奮發圖強,一定能夠戰勝各種困難,加快步伐,改變福建麵貌,為國家作出更多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