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商業基本建設概況
國營商業基本建設(簡稱商業基建)是國家基本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國家統一計劃下進行的。凡是商業部係統為發展商品流通和擴大生產加工所需固定資產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遷、恢複等工程均屬商業基建。其建設項目主要有:商品通用儲存設施、石油接卸儲存設施、肉類蛋品加工冷藏設施、商業教育設施、商業網點、職工宿舍以及與各類設施相適應的車、船、碼頭、鐵路專用線等。
建國以來,商業部係統建設了一批固定資產設施,為擴大商品流通,促進工農業生產發展,滿足人民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發揮了重要作用。據統計,自一九五二至一九八五年的三十四年裏,全國商業基建共完成各類項目投資224.34億元。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商業基建的發展速度有所加快,一九八○年到一九八五年共完成投資119.02億元,占三十四年投資總額的53.05%。
國營商業基建工作的管理
一、基建管理、設計、安裝機構和設計、施工隊伍
(一)管理機構。一九四九年十月,為了統一安排和管理國營商業基建工作,中央貿易部在經濟計劃司設置了基本建設計劃處,負責管理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一年後,中央貿易部又成立了部直屬基本建設工程隊,負責本部係統工程項目的施工管理工作,各大行政區貿易部設基本建設工程分處,受中央貿易部和各大行政區貿易部雙重領導,其業務以中央貿易部領導為主。
一九五二年九月,中央貿易部分為中央對外貿易部和中央商業部以後,商業部下設基本建設處和建築工程公司,分別負責基建計劃管理和部分主要工程項目的建設。一九五四年,基本建設處內的技術組擴編為設計所,由基建處領導,從此,商業基建計劃和工程管理工作統一由基本建設處負責。同年,各大行政區撤銷,基建計劃由按大行政區下達改為按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下達的辦法,從而加大了基建管理工作的任務。隨著國家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的進展,國營商業的任務日趨繁重,商業基建工作量大大增加。為此,到一九五六年一月,商業部將基本建設處改組為基本建設局,同時將設計所改組為局級設計安裝公司,承擔商業部係統限額以上建設項目的設計和設備安裝工作。經過一年多的實踐,感到機構這樣設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工作脫節,因而於一九五七年五月撤銷了設計安裝公司,將這部分工作統一於基本建設局。此後,商業部機構雖屢經變動,但基本建設局的建製始終未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廳(局)均設有基本建設處(有的分別與儲運、計劃、財會設在一起);各一級站、省公司以及地(市)商業局,一般均設有基本建設科。
(二)設計機構和隊伍。建國初期,商業基建設計工作先後由基本建設局技術室和設計所承擔。一九五六年初,改由設計安裝公司承擔。一九五七年,撤銷設計安裝公司後,其設計人員被分到各有關專業公司。經一年半實踐,由於設計力量分散,影響基建工作的開展,又建立了基本建設局設計所。一九六四年,國民經濟調整任務基本完成,商業基建發展,基本建設局設計所已不適應新的需要,為此,一九六四年六月將設計所從基本建設局分出,組建了商業部設計院。建院後,技術力量不斷壯大,到一九八五年末,已發展到496人,其中工程師148人。隨著商業基建任務的發展,全國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廳(局)和部分專業公司也先後建立了設計機構。一九八五年底,全國商業部係統的設計院、所、室共有35個,工程技術人員1,000多人。技術水平不斷提高,尤其在石油庫、冷藏庫的設計上,發揮著重要作用。
(三)安裝機構和施工隊伍。中央商業部成立初期,曾設置基本建設施工隊,承擔本係統限額以上主要建設項目的施工任務。到第一個五年計劃開始時,施工隊被統一歸並於國家的施工隊伍中由於商業基本建設項目過於零星,而某些建設項目專業性又較強,往往因排不上隊而延誤建設時間,因而於一九五六年一月又成立了商業部設計安裝公司。一九五七年五月,商業部將施工力量下放。此後,各地商業部門先後成立了土建和設備安裝隊。其中山東、河北、湖北等省商業廳還成立了機械施工隊。到一九八五年末,全國已有20多個商業建築安裝施工企業,職工3,000多人,勞動生產率人均5,000元,在同行業中是比較高的,為商業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基建投資和建設項目的管理
商業基建投資和建設項目的管理體製,大體經曆了兩個時期。
(一)一九四九至一九六四年。這一時期,商業基建管理體製的特點是,實行以部為主的集中管理。商業部按照國家統一下達的基建投資,對本係統進行統一分配。在具體工作中,曾采取過兩種辦法:一是“切塊”下達,一是按項目分類下達。一九五三年前,商業基建主要是對舊社會遺留下來的設施進行恢複和調整布局,項目簡單零散,因而對投資采取“切塊”下達的方法。具體建設項目由各部門或地區安排後,報中央商業部批準執行。實行這一管理辦法,不論建設項目大小,都必須在年初一次上報批準,否則就不能進行。而商業基建項目點多、麵廣、小型、分散,年初一次上報確有困難。經國家計委同意,作了兩項改革:一是一九五三年三月,商業部頒發《國營商業零星基本建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凡金額在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一九五八年後規定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單項建築及設備購置,均屬零星基本建設,其投資包括在核定給建設單位的年度基本建設指標之內,商業部不另撥付。對零星基本建設投資的使用,由建設單位在核定的限額以內提出具體綱目,經當地商業廳(局)批準,直接由專業銀行支付,年終結餘,全部上繳。二是從一九五四年開始,為了擴大商業基建投資來源,商業部規定,各類簡易倉庫、貨棚,凡使用年限在三年以下和每平方米造價不超過30元的固定資產,可在不增加流轉費用的限額內,在“預付待攤費用”項內解決。從此,這部分建設項目即從基本建設計劃中劃出,由企業以“簡易建築”進行建設。
以上兩項改革,是根據商業基建的特殊情況規定的。它對加強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提高商業經營效益,起了較好的作用。
一九五四年後,由於新建、擴建項目不斷增加,投資逐漸向具體建設項目集中,為了確保各地重點項目的建設,商業部在下達的計劃中列出具體建設項目的名稱(不規定項目投資額)。一九五五年,商業基建投資分為限額以上(一個項目投資滿30萬元)和限額以下(一個項目投資不滿30萬元)兩種,限額以上項目,由商業部按建設項目分配投資。限額以下項目,仍實行對專業公司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切塊”下達的辦法。從此,開始了商業基建按建設項目分配投資的曆史。一九五六年,為了加強對石油庫、冷藏庫建設項目的管理,對投資重新作了規定:限額以上項目和肉類聯合加工廠、冷藏庫、石油庫工程(不分限額)的投資,統由商業部按建設項目安排;限額以下項目(不含油庫、冷藏庫),仍由各地自行安排。這種辦法,一直延續到一九五八年。
建設項目的審批權限(包括設計任務書、設計文件、竣工驗收報告等),一九五三年以前,凡3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由國家計委審批,其他由中央商業部或授權大行政區審批。一九五四年以後,由於新建、擴建項目增加,商業部將部分建設項目審批權限下放,除石油庫、冷藏庫不分大小統由商業部審批外,其他建設項目及投資在100萬元以下的由地方審批。一九五八年,由於國家對限額以上建設項目審批權限改變,商業部隨之將大部分項目審批權下放,以致一度出現不從實際出發,不按程序辦事的盲目建設。
一九六一年,商業基建項目分為大、中型和小型兩種進行管理,即凡倉容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庫和投資額300萬元以上的其他建設項目為大中型項目,由國家計委審批或授權商業部審批;不足以上標準的為小型項目,按建設項目的企業隸屬關係由各地方審批。
一九六三年,商業基建按照國家提出的“統一計劃、分級管理、條塊結合”的辦法,將投資按照隸屬關係劃分為中央項目投資和地方項目投資兩類。中央項目的投資,由商業部安排;地方項目的投資,由商業部提出分配意見,國家計委直接下達各地。
商業基建從建國初期到一九五八年以前,統由商業部按“條條”進行管理:一九五八年到一九六二年,曾將審批權限下放,部管辦法也多次變更;一九六三年到一九六四年,又改為按建設項目的企業隸屬關係分級管理。先後實行了多種管理辦法,但是無論哪種管理辦法,都是以部為主進行安排,亦即中央集中統一的管理辦法。這種辦法,在當時條件下是必要的,可行的,但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日見其弊。例如,建設投資都由國家每年安排一次,續建工程每年都要報批,續建幾年就得批幾次,割斷了建設項目的整體性和連續性。加之計劃下達很遲,地方和建設單位隻好等待,大大地妨礙了地方建設的積極性,影響了計劃的順利完成。因此,一九六五年開始,國家將商業部係統地方項目的投資,直接下達給地方,不再由商業部進行分配或提出分配意見。
(二)一九六五至一九八五年。這一時期,為了讓地方更多地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安排基建投資和建設項目,進一步提高投資效益,國家將地方性較強的建設項目及投資,直接下達地方,由地方統籌安排。因此,到一九六五年,由商業部安排的隻剩下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建設項目和為全國儲備用的冷藏庫、中轉倉庫、因戰備需要的石油庫以及較大型的基礎設施等項目。同時將建設投資全部改為按建設項目分配,取消了按專業公司和地區“切塊”下達的部分。
地方性項目下放後,調動了各地基建的積極性。但由於有些建設項目投資較大,投術性較強,地方在投資上和工程管理上有一定困難。到一九六六年,商業部根據各地要求,又將冷藏庫的建設收了上來,由部安排。
隨著商品流通的發展,由部管理的項目與日俱增。到一九六七年初,已達300多個,建設過程中的各種問題都要商業部解決,基建主管部門忙於處理日常瑣事,無暇顧及全局性的布局以及技術規範、定額等。為了改變這種狀況,經國家計委同意,於一九六七年下半年同各地協商下放問題。但因有的地區不願接受,直到一九六九年底,仍有6個省(自治區)的地方小型項目未能下放,而由部作為“代管地方項目”繼續安排。
一九七○年,在反對“條條專政”的情況下,商業部不僅下放了全部在建的“代管地方項目”,而且將部管的大、中型項目連同財務預算全部下放給地方。由於下放的時間過急,各地缺乏必要的準備,因此,按照國家計委的意見,一九七一年又將下放的大、中型項目收回,改為“部暫管項目”。原“代管地方項目”改為“部建議安排地方項目”,由商業部按項目提出投資分配意見,國家計委“戴帽”(在下達的計劃中由商業部指明具體建設項目和投資額)下達。其他建設項目,如商業網點、宿舍、倉庫等仍由國家計委“切塊”直接下達地方,由地方自行安排。在此期間,無論是“部暫管項目”,還是“部建議安排地方項目”,按企業隸屬關係都是地方項目,建成後交給地方企業使用。隻是在建設過程中,或因其規模較大、投資較多,或因其有益於全局,要在計劃中確保投資,才由商業部暫時統籌安排。
對於地方大、中型項目的管理,一九七五年由於商業部將“三冷”(冷藏庫、冷藏車、冷藏船)規劃中沒有完成的冷藏車、船投資改作“部直屬項目”,為了在計劃安排上與這部分項目有所區別,而將“部暫管項目”改為“下放大中型項目”。一九七八年,商業部收回下放的一級站、商辦工廠、部分院校和研究機構,隨著這些企業、事業單位隸屬關係的改變,原“下放大中型項目”大部分成為“部直屬項目”。還有一部分大、中型項目(如石油庫、冷藏庫,為全國中轉、儲備用的普通倉庫,商業機械廠,研究機構等),雖屬於地方項目,但由於各地自行建設有困難,仍需商業部在技術力量、建築材料、設備等方麵予以統籌安排,因此,將這部分項目改為“部直供項目”。這樣,對全國商業基建項目的管理實際上分為兩大類,一類由地方管理,一類由商業部直接管理。部直接管理的項目,無論是直屬的還是直供的,其管理辦法都相同,即在建設項目提出後,包括從設計任務書和初步設計文件的審批,投資、物資的申請和分配,施工過程中的管理,直至竣工驗收,都以商業部為主進行。
三十多年來,商業部曾對基建投資和建設項目的管理體製,作過多次調整。實踐證明,集中統一的管理辦法,不分項目大小、投資多寡,都由部裏安排,限製了地方的積極主動性,增加了部機關的事務;而將所有的項目全部下放,又會給地方帶來困難,還會出現盲目建設的現象。為了防止兩種極端做法帶來的弊端,商業部除管理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建設項目外,安排一些關係全局的地方項目(即直供項目)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三、基建程序和管理辦法
建國初期,為加強對基建項目的管理,改變基建工作中的混亂現象,政務院於一九五二年初頒布了《基本建設工作暫行辦法》,規定:所有建設單位,在進行設計以前,要先經調查研究,提出設計任務書,經批準後,方得開始設計;所有建設單位在施工前,必須完成各種設計文件,報經批準後方得施工;工程項目都應采取合同製(在合同內規定任務、明確責任、保證質量、確定費用及完成期限等)與經濟核算製,工程建成後必須按有關規定驗收。為了貫徹這一管理辦法,一九五三年八月,商業部結合本係統情況製訂了《國營商業企業單位基本建設驗收及工程決算暫行辦法》,規定:建設項目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按國家規定進行驗收和決算;100萬元以上不滿1,000萬元的,由地方組織驗收,商業部派員參加,其決算由地方審批,報部備案;100萬元以下的,由地方自行組織驗收和審批決算,報部備案,其中20萬元以下的項目,還可以委托使用單位自己驗收和審查決算。
為了加強工程項目的施工管理,商業基建貫徹了政務院一九五四年三月批轉的建築工程部關於《建築安裝工程包工暫行辦法》,其中規定:對一個總體工程隻能交由一個工程公司承包,如對分項工程需要發包,則由總承包單位負責。
一九五六年末,商業部召開了全國基本建設工作會議。會議製訂了《商業基本建設工作暫行辦法》。對商業部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分工,對基建程序、項目的審批和變更權限,設計任務書的主要內容,物資供應辦法以及工程驗收辦法等,都作了明確規定。此後,商業基建各項規章製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起來。基建工作中的一些混亂現象逐步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