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差價政策的製定及實施(3 / 3)

新中國建立初期,私營零售商占絕大比重,國營商業牌價與私營商業的價格不盡相同,批零差價也不一樣。國營商業為了扶助供銷合作社的發展,實行優待價格(優待幅度為2—6%),使供銷社的零售價格低於私商的零售價格。“五反”運動以後,一九五二年市場呆滯,私營零售商銷售額下降,許多商品零售價格下降,批零差價進一步縮小,經營發生困難。為此,在一九五二年調整商業時,國營商業的批零差價平均約擴大4%,各類商品的批零差價達到10—18%。其中,糧食類擴大3—4%,布匹類擴大4%,日用百貨類擴大5%。還對各類商品製訂了批發起點,規定了有起訖幅度的批零差率,根據不同商品批零差率的起訖幅度地方物價主管部門有2—5%的機動權。一九五三至一九五四年,隨著糧食、油料、棉布統購統銷政策的實施,統一規定了零售牌價。一九五五年,國營商業取消了對供銷合作社的優待,供銷合作社也執行國家零售牌價;同年,為擴大零星小商品的經營,便於安排小商小販,擴大了零星小百貨的批零差率,對一些單價低、經營額小、經營費用高的小商品如襪帶、票夾、粉筆、皂盒、鈕扣等的批零差率由14—18%擴大為18—25%。

對資本主義工商業改造基本完成以後,市場物價逐步消除了牌市差價,統一執行國營商業的零售牌價;批零差價已經成為促進零售企業加強經濟核算,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手段。為了平衡地區之間零售價格,加強零售價格管理,國家根據各類商品性質、經營難易、周轉快慢、損耗和經營費用的大小,從一九六四年起陸續規定了各種商品統一的批零差率,取消了過去有起訖幅度批零差率的規定。例如,在一九五二年調整商業時,規定搪瓷製品、熱水瓶批零差率為14—18%,一九六六年調整百貨商品地區差價時,統一規定搪瓷製品、竹殼水瓶各為15%;鐵殼水瓶為16%。又如,原規定花布的批零差率為14—18%,以後統一規定為15%。按各種商品全國統一批零差率:紡織品類為10—15%(各小類批零差率不同,一小類執行一個批零差率,下同),百貨類為10—16%,文化用品類為10—21%,五金、交電類為12—16%,藥品和醫療器械類為15%,糖、煙、酒類為10—17%。單價低、賣錢額小的小商品批零差率一般為18—25%。一些單價很低、損耗大、挑選性強的小商品,批零差率高於25%。拆零出售的小商品,批零差率有的超過100%。少數工業品(如擴大機、電視機、電子管收音機等),實行批零一價。各類商品的批零差率,是在對資本主義工商業改造的基礎上修訂的,零售企業基本上是有利的。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小商品批零差率過小,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零售店和基層供銷社的經營,不利於小商品的生產和流通。在批零差價的管理上,各種商品采取由國家規定統一的批零差率,不能做到因商品、因地區製宜,從而影響各地消費者對花色品種的不同消費習慣的需要。有些品種隻有10—12%的批零差率,也顯得過緊,不利於企業增加經營品種。按大城市零售企業的費用水平一般在3%左右,縣城零售企業的費用水平一般在5%左右,加上繳納3%的零售營業稅,而多數地區已取消了城鄉差價,工業品下鄉所支付的費用,也還要用批零差價補償,遇有過令商品或零頭、尾貨多一些,或者降價,就要虧損。批零差率過小,企業沒有機動權,實際上起著限製零售企業自主權的作用,而擴大批零差率又會增加消費者負擔,這是值得研究解決的問題。

五、質量差價

貫徹按質論價原則,合理製定工農業產品的質量差價,實行優質優價,劣質劣價,同質同價,分等定價,是促進工農業生產部門改進生產技術、提高產品質量、增加花色品種、合理使用原料資源、提高經濟效益的一項重要政策。

商業部門一貫重視按質論價工作,在製定標準品價格的同時,分別不同品種、質量、等級、規格、式樣、花色、包裝等,根據適用、耐用程度和外觀狀況製定不同差價。商業部門製定重要商品質量差價,一般要經過以下過程:首先,劃分按質論價的商品集團,把質量可以比較的品種、等級、規格、式樣、花色的商品,劃入各個按質論價的商品集團範圍;其次,在一個按質論價商品集團內,選定產量大、生產正常、質量穩定的規格品作為標準品;第三,對標準品價格進行審查,以正常生產、合理成本為基礎,結合產銷情況,根據對該類商品的價格政策,製定標準品合理價格;第四,確定商品質量標準,國家規定有質量標準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質量標準的,同主管生產部門協商補訂;第五,製定該商品集團中非標準品與標準品的差價或差率。

多年來,商業部門貫徹按質論價原則,對指導生產,調節供求,鼓勵先進,激勵後進,起了很大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有些產品在不同地區、不同企業之間,生產技術、生產成本的差距較大,往往是質量低的成本高,質量高的成本低,以致質量差價偏小;有些產品在優質產品與普通產品之間,名牌產品與一般產品之間,差價拉不開,不利於鼓勵先進、激勵後進和調節供求;對一些主要商品,質量差價管理過細過死;對新產品、新式樣、新花色品種價格管理也不夠靈活,不利於因地、因時製宜,發揮市場調節的作用;有的產品規定的等級和質量標準不盡合理,或者沒有規定質量標準,影響按質論價政策的貫徹執行。

六、季節差價

新中國建立初期,市場物價隨供求變化而波動,一些常年生產、季節銷售,季節生產、常年銷售的工農業產品的季節差價,是同商品供求變化所引起的價格變動聯係在一起的,即市場價格變動,一般都包含有季節差價因素。

三十多年來,國家為了及時掌握貨源,穩定市場物價,逐步縮小了實行季節差價的商品範圍。對各種糧食,曾規定在一個生產年度內,掌握13—18%的季節差價。根據中央管理的19個市場統計,麵粉、小麥、大米、小米、玉米、高粱、大豆等7個品種,平均一九五○年至一九五二年一般都有16%多一些的季節差價,一九五三年秋季實行統購統銷,取消了季節差價。隨後,油料、烤煙、生豬等主要農副產品,也取消了季節差價。農副產品取消季節差價,主要是在市場供應比較緊張的情況下,為控製貨源,反對囤積惜售采取的措施。因此,一般是在全年最高收購價格基礎上進行的,實際上帶有提高價格水平性質,農民增加了收入,國家負擔了季節儲存費用。工業品中的主要商品如棉紗、煤炭、食糖等,在一九五○年都還保持一定的季節差價,隨著加工、訂貨、統購、包銷的開展,相繼取消了季節差價。

保留季節差價的商品,主要是產銷季節性強、儲存費用大的水果、蔬菜、鮮蛋等鮮活商品。鮮蛋在供求正常時,一般有30%左右的季節差價,在供應緊張時曾取消。近年來,各地季節差價已隨價格開放搞活,逐步恢複。至於一些議購議銷的三類農副產品和由工商企業協商定價的小手工業品的價格,在很大程度上受市場供求的影響。其中季節性商品價格的變動,也受季節供求的影響。

合理掌握季節差價,補償季節儲存費用、利息和損耗,並有一農利潤,對於發揮廣大生產者儲備潛力,減輕產品旺季時國營商業收購、運輸、儲存的壓力,節約儲存費用,調節生產季節和市場供求,起著重要作用。多年來,國家采取縮小季節差價的商品範圍,主要是為了控製貨源,保證市場供應。隨著國家經濟體製的改革,在價格體係和價格管理的改革中,應該結合各類商品供求情況和購銷政策,研究一些主要商品的季節差價掌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