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國農村養老實現方式(2 / 3)

第一,保富不保貧。因為目前推行老年計劃實質上是一種自我們儲蓄養老式的“社會”保險計劃,它的受益者必須首先是繳費者。在農村地區,能夠常年負擔固定費用的人口必須要有穩定的相當的經濟來源,這對大多數貧困人口,特別是老年貧困人口來說,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事。因此大多數貧困老年人口實際上不可能成為這一計劃的受益者。另外對於當前正處在老年階段的老年人來說,很難從目前的社會養老保險計劃中獲益。

第二,覆蓋麵低。因為是試點,同時也因為農民的經濟狀況和其它條件的限製,我們國目前推行的農村養老社會保險的覆蓋麵仍然很低。90%以上的農村老年人口沒有包括在這一計劃中,中年人參加也少。

第三,保障水平低。由於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低,農民可支配的收入更低,所以大多數地方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中,農民的投保檔次一般都很低,按民政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交費領取計算表》計算,投保2元/月的農民,交費10年後,每月可以領取養老金4.7元,15年後每月可以領取9.9元,若再考慮管理費增加和銀行利率的下調和通貨膨脹等因素,農民領到的養老金會更少,農村養老保險的作用就受到置疑。

第四,製度不穩定,還存在各種問題。我們國農村養老保險在實質上是農民自我們儲蓄養老,但目前的社會保險的範圍太小,又因為沒有適當的投資出路,我們國目前所籌集的農村養老保險金基本上是兩種出路,一是銀行存款,二是購買政府債券。這兩種投資的收益率都非常有限,將來支付農民養老保險金時可能會遇到困難。在一些推行農村養老保險的地區,實際上已出現了養老保險基金貶值的現象。

我們國農村社會養老仍處於發展初期,目前參加的社會養老人數不多,許多措施帶有一定的過渡性,如農民退休養老製度完全依賴集體經濟的發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難以穩定;各種形式的養老保險、養老儲蓄受利率變化影響大,沒有與物價指數掛鉤,難以保證將來支付的養老金能夠維持基本生活。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中國農村老年人養老保障體係及良性運行機製並沒有真正形成。所以,建立符合中國實際的養老實現方式,從根本上解決農村老年人的養老問題,是中國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老齡化進程中急待解決的重大課題。

二、我們國農村養老實現方式問題的探討

(一)農村養老實現方式的發展方向問題。早在1992年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方案中,國家就已經明確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國家保障全體農民老年基本生活的製度,是政府的一項重要社會政策。該方案指明了我們國農村養老保障的發展方向,反映了現代社會保障發展的趨勢。然而,理論界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的時機存在不同的看法。

不少學者認為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我們國經濟社會結構變化的客觀要求,更是應對人口老齡化趨勢的重要舉措,應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有的學者認為就我們國農村的總體而言,現時期並不具備實施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條件。因為先進工業化國家城鄉勞動者社會養老保障製度的實施都間隔了較長一段時期,而我們國農村生產力發展水平不高,農民尚無多大能力或沒有條件參加養老保險。現階段發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時機不成熟,當務之急是創造在農村推行社會養老保險製度的經濟社會條件。因此,應有步驟地實現農村剩餘勞動力向第二、三產業(小城鎮)和城市轉移並進行城鎮社會保障製度的改革;深化農村內部改革,實行農業經營的規模化與現代化,切實提高農村集體的經濟實力與農民收入,增強農民參與現代社會保障製度的能力;國家改變以農業積累支撐城市工業發展的傳統發展戰略,加大財政支持農業與農村發展的力度,確保農民逐步享有與城市居民實質平等的社會保障待遇。

有的學者則認為城市化能直接促進農村家庭養老保障功能增強,能間接促進農村正式養老保障製度建立,解決中國農村養老問題的關鍵在於城市化。因此,應當堅持走以市場化為主導機製的城市化道路;要將目前社會保障製度的保障對象由城鎮職工擴大到城鎮所有勞動力;要在鼓勵小城鎮發展的同時,積極引導人口的梯度轉移。

(二)農村養老實現方式的過渡問題。從目前的討論來看,大多數學者在肯定家庭養老的積極作用的同時,主張將家庭養老和社會化養老結合起來,構建既符合現代社會保障理念,又與中國傳統及現今實際情況相對應的農村養老保障製度。

研究農村養老保障不能將農村和城市社會保障製度割裂開來,這早已是大家的共識。但如何將二者銜接起來,不少學者發表了自己的看法。其中,“三維”養老保障製度的設計較具代表性,其含義是指從城鄉“二元”到“三維”(基本保障、補充保障和附加保障)的城鄉有機銜接的社會養老保障製度的思路。即在基本養老保障中,農業勞動者通過稅收的方式,向全國統一社會養老保障機構繳納社會養老保障稅,社會養老保障稅率按各地農民的收入水平、物價指數和人口預期壽命而分別製定。收繳的社會養老保障稅分成兩部分,一部分計入農民的個人賬戶,一部分進入社會統籌賬戶。當農民達到一定年齡後,國家根據農民個人賬戶上的貢獻,向其個人賬戶按年或按月注入可提取的養老金,養老金數額除了農民個人賬戶上的金額外,還要按當地的生活消費指數、物價指數、人口的預期壽命,在一定的全國基數上進行加權計算,把社會統籌賬戶中的一部分資金加入進來,以保證條件不同的各個地區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費用。在補充保險中,如果農民受雇於人超過一定時間後,雇主和雇工必須按雇工工資的法定比例向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繳納社會補充保障費,社會保障管理機構按一定比例把收繳來的資金分別計入雇工的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與城市的養老補充保障係統一樣,在農民年老時,社會保障機構按農民個人賬戶中的貢獻發放養老金。在附加保障中,農民可以以參加商業養老保險的形式或個人儲蓄的形式獲得附加保障。

有的學者指出我們國農民社會養老保障製度的未來選擇應當事采取以社會保險為核心,與城鎮有統、有分的“整合模式”,或者稱之為“有差別的統一”模式。提出應當將城鎮的統籌部分擴展為全體國民共享的基本養老保障項目,以此作為第一支柱,第二支柱則可考慮在適當的時候將目前實行的個人養老儲蓄計劃轉變為交納的個人賬戶。

(三)農村養老實現方式的手段問題。有的學者認為要使農村老年人的生活得到保證,最根本的一條就是使老年人擁有一定的生產和生活資料,以此作為換取子女生活照料和經濟支持的手段,即運用利益機製誘導人們自覺養老。這一思路應用霍曼斯交換理論,提出經濟獨立才是農村老年人晚年幸福的首要條件,家庭養老保障應該是建立家庭整體保障策略之下的,以農戶家庭資源為主的,而不在是單純基於父母對家庭的控製和子女的孝道。這裏家庭資源主要是土地,明確老年人對土地的權利主體和利益主體的地位,使子女在養老的前提下,才能得到土地使用權的擁有和繼承。同時政府也相應減免老年人農業稅和各種提留的手段支持農村的家庭養老事業。這種觀點看到了土地永遠是農民的命根子,是農民抵禦風險最基本、最可靠的保障,但它仍然是局限在家庭養老思考,不適合工業化、城鎮化發展趨向。

有的學者認為“以土地換保障”是最值得考慮的選擇。所謂以土地換保障是指用社會保障代替土地保障的方案:即農民在年老、到鄉鎮企業就業、進入小城鎮定居的時候,讓出其原先承包的土地,由轉包者繳納一定數量的經濟補償,使其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險;或在因建設被征用土地的情況下,征地單位用征地補償費的一部分為被征地農民建立社會保險。“以土地換保障”被認為是轉讓土地的自身產出的補償,一方麵保護了農民承包土地的合法權益,是與我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農業生產關係相一致;另一方麵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精神,是由土地保障向社會保障轉變的重要機製。這種思路是國內目前最具創新性並可操作的農村社會養老過渡辦法,符合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趨勢,唯一不足是目前農村不少地方,人均耕地很少和根本沒有,不足以“以土地換保障”,此外,農村各個地方土地流轉的方法多樣複雜,會造成“以土地換保障”的方法在具體實施上有困難。

(四)農村養老實現方式的模式。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建立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到底依靠什麼模式最能適合我們國當前農村養老保障工作,有的學者提出應走社會統籌、個人賬戶、家庭養老三結合的模式。“三結合”的養老保障模式,既突出了農村養老以自我們保障為主,同時也兼顧到特別困難的老人由社會統籌。這樣做,一方麵體現了我們國家的國情特點,一方麵也避免了發達國家養老保障中的弊端。

有的學者提出了村域社區養老保障模式。認為村域社區養老保障模式的內涵是村民委員會主辦的,以保障本社區老年農民的基本經濟和精神文化生活為宗旨的,以老年農民的自我們經濟收入及子女依據法規民約應負擔的費用為主要經費來源,輔之以社區的必要補助,以集中生活和家居生活自由兩便方式為特點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障方式。村域社區養老保障模式是以經濟比較落後的農村為對象,為解決在農村社會轉型過程中由於社會結構和社會生活方式變革而出現的老齡人口養老保障問題提出的一種理論設想。實行村域社區養老保障是把家庭養老保障功能向社會化方向轉變,與農村社會發展方向是一致的。實行村域社區養老保障還可以促進農民家庭財產關係清晰化,財產關係清晰化符合農村商品經濟發展方向。在家庭內部共同生活,財產關係是模糊的,當老齡人口加入社區養老組織時,需要穩定的經濟來源,這就促進了家庭財產所屬關係的清晰化。老人可以依據屬於自已所有土地使用權獲得轉讓收益,可以依據屬於自己的房產獲取租售收益,可以通過撫養兒女的投入費用獲取返還收益,從而使老人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可靠的養老保障。同時實行村域社區養老保障有利於法製化,這也是與農村社會法製化方向相一致的。在家庭養老模式中,養老質量完全憑兒女的良心,是一種道德約束。實行村域社區養老,兒女應盡義務依據法規民約明確化,加大了法製管理的力度,促進養老保障製度建設,符合農村社會發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