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的恢複及其發展(1 / 2)

保險業務的恢複及其發展

一九七九年以後,中國保險業經曆了體製恢複和業務蓬勃發展兩個時期。從此中國保險業人才輩出,保險業務技術不斷提高,保險險種不斷增加,服務領域不斷擴大,各項業務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對促進中國經濟的發展,穩定社會、安定人民生活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保險經營體製實現了一係列的改革,綜合費用指標包幹試點,各種保險準備基金的建立,有限的保險資金運用,使保險企業由單一的負債經營到資產負債業務齊駕並驅,取得了良好的經濟與社會效益。隨著保險業的恢複和發展,保險立法也逐步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頒布實施,標誌著中國保險法律法規體係的初步確立。

保險業的撥亂反正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中共中央召開十一屆三中全會,會議中心議題是徹底糾正過去“以階級鬥爭為綱”的“左”的錯誤,作出了把工作重點轉移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的戰略決策。會議批判了“兩個凡是”的錯誤,高度評價了關於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的理論,提出全麵進行經濟體製改革的任務。會議回顧建國以來經濟建設的經驗教訓,強調要按照經濟規律辦事,要恢複和堅持長期行之有效的各項經濟政策,並根據新的曆史條件和實踐經驗,采取一係列新的重大經濟措施,要從實現四個現代化的高度,對經濟管理和經營方法進行重大改革。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中國的經濟體製改革進程加快了步伐。一九七九年七月,國務院決定擴大國營工業企業經營管理的自主權,對企業實行利潤留成、開始流動資金全額信貸的試點工作。注意運用經濟杠杆調節國民經濟的發展。在基本建設中實行撥改貸,改變長期以來基本建設投資由國家財政無償撥款的辦法,對不同行業實行不同利率。同年八月,又頒發了《關於發展對外貿易增加外彙收入若幹問題的規定》,提出對出口商品實行分級管理,擴大地方經營範圍,擴大生產企業外貿權,簡化審批手續,並實行貿易和非貿易外彙留成辦法,調動地方創彙積極性,進一步擴大外貿自主權。

隨著國內政治環境的寬鬆和經濟建設的發展,恢複國內保險業務,加強國內保險機構的建設,便成為金融界撥亂反正刻不容緩的一項重要任務。

一、恢複國內保險業務和加強保險機構建設

一九七九年二月,中國人民銀行召開全國分行行長會議,提出恢複國內保險業務。一九七九年四月,國務院國發(1979)99號文件批轉了《中國人民銀行全國分行長會議紀要》。《紀要》第六條指出:“開展保險業務,為國家積累資金,為國家和集體財產提供經濟補償。今後對引進的成套設備、補償貿易的財產等,都要辦理保險。凡需賠償外彙的保險業務,其保險費,改收外幣。保險公司所得利潤,不再上繳財政,留作國家發展保險事業的基金。為了使社隊發生意外損失時能及時得到補償,而又不影響財政支出,要根據為生產服務、為群眾服務的原則,通過試點,逐步恢複國內保險。重要口岸和各省、市、自治區分行所在地要根據保險業務發展的需要,逐步設立保險分公司,受保險總公司和人民銀行分行的雙重領導,業務上以保險總公司領導為主。”

根據國務院的文件精神和要求,一九七九年四月,中國人民銀行以(1979)銀保字第16號文件,發出《關於恢複保險業務和加強保險機構的通知》,要求各省、市、自治區分行根據全國分行長會議精神,加強對這一工作的領導,一切從頭做起,通過試點,總結經驗,為逐步恢複作準備。凡是在機構、人員和各項條件具備的省、市、自治區,可以選擇幾個主要城市進行試點。國內業務的恢複,可先辦理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的財產保險、貨物運輸保險、運輸工具保險以及個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恢複國內保險以地方經營為主,即由省、市、自治區為單位統一經營,獨立核算。辦理國內保險的幹部來源,主要是吸收大、中專學生培養訓練,也可以遴選一些曾從事保險工作的骨幹歸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