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綜述
現代保險製度產生於商品經濟社會,是一種非要素服務貿易,屬於商品經濟的曆史範疇。保險作為一種補償和分攤意外損失的經濟手段,其思想萌芽可上溯到中國的先秦時代。自然災害和人的生老病死是客觀存在的,在生產力水平極其低下的社會形態裏,人類防禦和抵抗各種災害事故的能力十分有限。中國災荒之多,為世界罕見。據有關資料記載:“從公元前十八世紀,直到公元二十世紀的今日,將近四千年間,幾於(乎)無年無災,也幾乎無年不荒;西歐學者甚至稱我國為饑荒的國度”。傳統的保險思想和古代的社會後備製度,與現代保險行為應該有本質上的區別。構成保險的要素是:特定危險的存在;多數經濟單位的結合;建立保險基金等。同時也應該承認,傳統的保險思想和古代的社會後備製度是現代保險製度的雛型,屬於保險的原始形態。
當今,我們為了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保險事業,和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保險市場,需要了解中國古代和近代保險業的演變過程,需要借鑒古人和前人的經驗教訓。
一、中國古代保險思想和社會後備製度
人類為了彌補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各種經濟損失,使生產能夠持續不斷,生活有所保障,從上古社會開始,就有了各種保險主張。《夏箴》中指出:“小人無兼年之食,遇天饑,妻子非其有也;大夫無兼年之食,遇天饑,臣妾輿馬非其有也;國無兼年之食,遇天饑,百姓非其有也”。大意為,庶民百姓無兩年以上的積蓄,一旦遭遇自然災害,就會家破人亡,妻離子散;朝廷命官無兩年以上積蓄,一旦遭遇自然災害,奴隸和車馬都會喪失;國家無兩年以上的積蓄,一旦遭遇自然災害,百姓就會反叛,國家也就滅亡。可見早在夏禹時代,就已經提出了要樹立後備防災的思想。
《逸周書·文傳》指出:“天有四殃,水旱饑荒,其至無時,非務積聚,何以備之?”這裏的“備”和“水旱饑荒”的“積聚”,顯然是一種社會保險的思想。據說,周文王曾在遭遇嚴重災荒的時候,召集文武百官商討“救患分災”的對策,這些對策《逸周書·大匡》均有記載。值得注意的是,“分災”兩字的“分”是分散的意思,“分災”就是分散災害損失,這表明:商周時期人們就有了分散危險和管理危險的觀念了。
《禮記·禮運》中說:“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舉)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這裏描述了古人對於“大同”時代的一種理想,希望人盡其才,人盡其用,都能夠過上安定的生活。這是古人傳統的社會保險思想反映。
中國古代傳統的保險思想反映在國家製度上,就是古代的荒政措施和倉儲製度。清代汪誌伊在其《荒政輯要》中,曾將荒政的各種措施歸納為以下幾類:“有預備於未荒之前者,有急救於猝荒之際者,有廣救於大荒之時者,有力行於遍荒之地者,有補救於已荒之後者。”鄧雲特的《中國救荒史》,幹脆把荒政分為積極預防和消積救濟兩大類。積極預防的荒政思想和政策,有重農說、倉儲說、水利說、林墾說等;消極救濟的荒政思想和政策,有賑濟說、調粟說、養恤說、除害說、安輯說、蠲緩說、放貸說和節約說等。
中國的倉儲製度起源於春秋戰國以前,西周文王姬昌稱得上中國曆史上第一位注重傳統保險的君王。他曾諄諄教導其子武王姬發:“有十年之積者王,有五年之積者霸,無一年之積者亡”。武王在滅商以後,十分重視儲糧,西周時期就有“九穀之委積”,還設置專職的官員,“廩人掌米,倉人掌穀”。《周禮·大司徒》中還列有“委積”的職能:“遺人掌邦之委積,以待施惠;鄉裏之委積,以恤民之艱厄;……縣都之委積,以待凶荒。”可見西周的“委積”已初步形成了一種社會補償體係。各代王朝為鞏固政權,都十分重視備荒救災。《禮記·王製》中說:“國無九年之蓄,曰不足;無六年之蓄,曰急;無三年之蓄,曰國非其國也。”以後這就成了曆代王朝的共識。春秋時期,《左傳》有秦晉“乞糴”的記載,秦穆公認為,救濟災荒應無國界。戰國時期,各國相繼設立倉廩,據史籍記載,魏文侯有“禦廩”,劉宣王曾發“棠邑”之倉賑濟貧民,韓王有“敖倉”,楚國春申君為楚建造東西兩倉,以備荒年。
由於中國古代商品與貨幣未能獲得充分發展,因而救濟後備製度一般均采取實物形態。這種實物形態的後備製度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官辦的“常平倉”,另一類是官督民辦的“義倉”。
“常平倉”起源於戰國李悝的“平糴”和西漢桑弘羊的“平準”,曆代都有設置。“常平倉”的名稱來自漢宣帝的大司農中丞耿壽昌。據史籍記載,漢宣帝時天下殷富,五鳳四年(公元前五十四年),耿壽昌請於邊郡皆築倉,“穀賤時增其價而糴,穀貴時減價而糶,以利農業。名曰‘常平倉’,民便之”。“常平倉”的功能是利用價值規律調節風險的危害程度,以達到社會保障的目的。“常平倉”創設十年後即被廢除,直到一百多年後東漢明帝永平五年(公元六十二年)才在全國推廣。“常平倉”在北宋時期最受重視,宋太祖即位後,立刻下詔書:“江北頻年豐稔,穀價甚賤,宜命使置場,添價散糴粳糯,以惠彼民”。太宗淳化三年(公元九九二年),京畿大豐收,太宗令在首都開封府的四門置場,以高價糴穀,利用附近的倉廒為存貯。遇歲饑時減價貸予平民。
對於常平倉的賑濟效果,史料的記載褒貶不一。如:“許昌……水災,浮殍不可勝計,……發常平倉所儲,……越製賑民,全活數萬”,又如:“蔡州饑,……發粟賑之,活者六十餘萬”。但常平倉在貪官汙吏和地主豪強的把持下,平民百姓能得到的實惠極為有限,有些地方反而成為掠奪百姓的工具。中國古代屬常平倉性質的倉廩名稱不少,如北宋的“惠民倉”、明初江南蘇州各縣設置的“濟農倉”,均屬常平倉一類。
“義倉”始於北齊,全盛於隋代,長期有效的當推唐代。貞觀二年(公元六二八年),太宗詔天下州縣,並置義倉。詔文規定:“畝納二升,其粟麥粳稻之屬,貯之州縣以備凶年”。“沒有田地的商賈其戶分為幾等,除下下戶及夷人外,自上上戶至下中戶,共八等。上上戶出穀五石,漸次遞減至下中戶,出五鬥為止。不種穀的,則用貨幣代替,至秋收時,如額取償”。賑貸對象主要是鄉村的貧戶,富家不在賑貸範圍。貞觀年間,水旱災荒頻繁,各地義倉的儲糧,對賑恤災民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封建財政對義倉的控製十分嚴格,尤其是義倉充實的時候,封建統治者對義倉覬覦更切,唐玄宗開元年間,天下大治,物殷俗阜,到天寶年間,安史之亂,各地的義倉被大量的“變造”,積穀被運往長安,很快就成為空倉。
明代的義倉亦稱“社倉”。嘉靖中,兵部侍郎王廷相建議鄉裏間二三十家為一會,每月一舉,定上、中、下戶,捐粟多寡,收貯於倉,推有德者為社長,善於辦事而又能管理者為副社長,如遇荒年,按戶發給,先給中戶、下戶,後給上戶,上戶須償還,中、下戶可免償還。後因上等者不願多出穀,貧民受惠不多,“社倉”終至停頓。清初統治者試圖改變曆代義倉受製於官府的弊端,順治十二年(公元一六五五年),下令各府州縣設常平倉,市鎮設義倉,鄉村設社倉。義倉遍及全國各地,積穀由百姓自願捐輸,嚴禁官府幹預。
中國古代傳統的保險思想和比較完備的倉儲製度,對社會的賑災救災起到過積極的曆史作用。但也都存在著不可克服的弊端和缺陷。古代傳統的社會保險思想,不可能擺脫維護封建統治者根本利益的影子。官辦的常平倉和民間的義倉,其保障範圍十分狹隘,能力也極其有限,中國傳統的保險思想和社會後備製度,是在特定的曆史條件下產生的,與現代保險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先進的現代保險製度隻有在商品貨幣經濟有了高度發展的基礎上才能萌發出來。
二、近代西方保險業的傳入
在西方保險傳入之前,中國各地已經出現了一些具有原始性質的民間保險組織,危險分散原理首先在貨物運輸中得到應用。
從公元十四世紀明朝永樂年間開始,一些富商巨賈為謀求貨物在運輸途中免遭盜匪搶劫的,雇用一些武藝高強的人,沿途押運,保障貨物運輸的安全,於是鏢局這一特殊的原始保險組織應運而生。明清兩代,北京較有名氣的鏢局有八個,其中一八四五年成立的“京都會友縹局”最負盛名。鏢局經營的業務可分為三類:其一是“走鏢”,負責押運;其二是“守地”或“坐夜”,是為大戶人家護院防盜;其三是“跟班”或“護身”,為官僚、要人和富商做人身安全工作。商人交鏢局承運貨物,俗稱“鏢碼”。貨物經鏢局檢驗後,按貴賤不等確定鏢力,即付費。貨到目的地,收貨人按鏢單驗收後,加蓋印章、日期,交護送人帶回,以完手續。鏢局在交通不發達、社會秩序不安定的年代裏,曾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但鏢局是以民間武力保護財貨運輸的安全,責任僅限於防止匪盜搶劫,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在交通設施發達以後它最終將成為在保險史上留下的遺跡。
十九世紀以來,東北和四川地區曾出現過漕運和鹽運組織。當時幫會通過繳納會費和提取鹽稅,建立補償基金,船泊在運輸途中,一旦遭遇搶劫或水難事故,由船會給予救濟。在某種程度上,這種救濟行為體現了危險分散、損失補償的保險原理,具有現代保險的某些屬性。但由於規模小,地方色彩濃厚,都沒有演變為近代保險組織。
中國的近代保險業是由西方傳入的。它是以“概率論”為技術條件,經過合理計算,集合多數經濟單位,建立保險基金,對保險合同規定的特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給予經濟補償、對人身傷亡給付保險金的一種經濟補償製度。這種經濟補償製度,較之中國曆代的賑濟製度和鏢局、漕運,無疑是一大進步。
外商在中國開設的第一家保險機構是一八○五年的廣州諫當保安行(CANTON INSURANCE SOCIETY),曾譯為廣州保險社、廣東保險公司、諫當水險公司等。它由達衛森—顛地(DAVID-SON—DENTHOUSE)兩家英商洋行參與組織,由寶順洋行和比爾—麥戈尼亞克—渣甸洋行(BEALE—MAGNIAC—JARDINE)輪流擔任經理,股份由其廣州經理人和駐加爾各答、孟買的聯絡人所有。該行的建立,使保險商可以在中國簽發保險單和支付損失賠償,為英商的貿易和走私提供了很大的方便。
在十九世紀四十年代以前,外商保險公司在中國的業務活動,更多的是委托洋行代理。一八二九年,廣州保險社、孟買保險社、孟加拉保險社、加爾各答保險社、公平保險公司和鳳凰保險公司等均委托麥尼克洋行代理業務。孟買保險公司、加爾各答保險公司、環球保險事務所和印度保險公司等則委托顛地洋行(後改為寶順洋行)代理保險業務。一八三八年,在廣州設立的洋行約有55家,從事代理保險業務的外籍人員就有20人。十九世紀四十年代以後,這種保險代理關係繼續發展。一八四一年,英商仁記洋行在香港設立經營機構,兼營代理保險業務。從十九世紀六十年代開始,怡和洋行代理諫當、香港火燭、於仁洋麵、特理頓、孟買海洋等8家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美國3家保險公司與美商瓊記洋行簽訂了保險代理協議。德國相繼在上海、漢口、廣州、天津、汕頭、鎮江、宜昌等地設立洋行和分行,並代理保險業務。一八七一年,英國海上保險公司和倫敦皇家保險公司也委托太古洋行代理保險業務。洋行代理保險業務,不僅可獲得傭金,還可以在保費賠款餘額中獲得一定比例的利益。
諫當保安行在一八三五年結束兩家洋行輪流擔任經理後,由怡和洋行接管,並改名為諫當保險公司(CATON INSURANCECOMPANY)。寶順洋行退出諫當保安行後,在廣州另外成立於仁洋麵保安行。從十九世紀六十年代開始,外商在中國開設的保險公司有了較快的發展。一八六二年,美國在上海設立揚子保險公司;一八六三年,祥泰、履泰、太平、沙遜、彙隆等5家洋行,出資成立保家行;一八六四年,泰安保險公司成立(又稱中國火燭保險公司);一八六五年,美商瓊記洋行設立保寧保險公司(又稱中外眾國保險公司)。由於外商保險公司相繼成立,保險資本也相應增加,當時諫當、於仁、揚子、保家行、華商、中國、中日水險等七家保險公司的資本合計為57萬英鎊,按當時彙價折算,約合200萬兩白銀。
三、中國民族保險業的誕生
中國近代民族保險業產生於十九世紀中後期,外商保險業占領中國保險市場和西方保險思想的傳播,是中國民族保險業產生的前奏。英商諫當保險行在廣州開張,在當地引起不小的轟動。魏源、洪仁玕、王韜、鄭觀應等人對現代保險的倡導,對中國民族保險業的產生和發展起著孕育和催產的作用。
魏源(一七九四——一八五七年),是西方保險思想最早在中國的傳播者,其代表作《海國圖誌》全麵介紹了西方文明,包括世界地理、曆史、政治、經濟、曆法、宗教等內容。在《海國圖誌》中,魏源將保險(INSURANCE)譯成“擔保”,海上保險(MARINE INSURANCE)譯成“船擔保”,人身保險(LIFE-INSURANCE),譯成“命擔保”,火災保險(FIREINSURANCE)譯成“宅擔保”,保險公司(INSURANCECOMPA-NY)譯成“擔保會”。這是現代定義上的西方保險術語在中國的最早譯名。魏源對西方的“船擔保”、“宅擔保”、“命擔保”、“擔保會”作了相當詳細的介紹。中國第一家華商保險公司——義和公司保險行在魏源死後八年在上海誕生。
洪仁玕(一八二二——一八六四年),廣東花縣人,洪秀全族弟,一八五九年參加太平軍,封為幹天福,後晉升為精忠軍師、幹王,總理朝政。代表作《資政新篇》,分為四部分,其中第三部分“法法類”包括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麵的立法主張,是中國最早提出興郵政、辦保險的思想家之一。在《資政新篇·法法類》中,洪仁玕主張學習西方,興辦保險,他說:“外國有興保人物之例,凡屋宇、人命、貨物、船等,有防於水火者,先與保人議定,每年納銀若幹,有失則保人賠其所值,無失則贏其所奉。若失命,則父母妻子有賴;失物,則己不致盡虧”。洪仁玕的保險論述,言簡意賅,他對保險分擔危險的經濟補償功能已有明確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