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險並購是我國保險業應對“入世”挑戰參與國際保險市場競爭的需要

2001年11月中國已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對中國保險業而言是一把雙刃劍,機遇與挑戰並存。就目前而言,我國保險業不僅在國內與外資保險公司競爭中難保穩操勝券,更難在國際保險市場上與外國保險公司一爭高低。從總體上說,發達國家的保險業同我國保險業相比有很大的競爭優勢。從資產總額看,截止到2000年底,我國保險公司總資產為3373.9億元人民幣,而世界前25大保險公司中資產的最少的一家也在100億美元以上。從資產負債來看,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分別為94.67%和94.2%,這表明自有資本較少,主要是負債經營;從資產利潤率來看,兩家公司的資產利潤率分別為0.47%和1.78%,而世界前20大保險公司中資產利潤率最低的也達到了4%的收益率,國際保險行業的平均標準為2%;從資金運用來看,到2000年11月底,全國保險公司投資額為1191億元人民幣(其中入市資金為115億元),占保險總資產的比例為4%,而發達國家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率普遍在85%以上。此外,在產品開發技術、營銷技術、管理技術、風險控製、人才資源開發與使用等方麵,發達國家保險業的競爭能力都很強,在此種情況,我國保險業必須通過並購,增加其在國內保險市場的競爭力來抵禦外資保險公司的挑戰,也隻有通過並購,才能走向國際保險市場,學習借鑒國際保險業的先進管理經驗,參與國際保險市場競爭。

四、中國保險業並購的策略選擇

席卷當今世界的保險業並購浪潮昭示我國保險業,兼並收購完全有可能成為推動我國保險業持續成長的主要力量,隨著保險業對外開放步伐的加快和全球保險一體化的推進,中國保險業的兼並遲早要融入到國際保險業兼並的大潮中去,同時,隨著我國對分業管製的放鬆乃至取消,我國保險業完全有可能產出多元化的大型保險(金融)集團。為使我國保險業能順利進行並購,當務之急應在以下幾個方麵采取措施:

㈠要健全完善我國保險業並購的法律保障體係

保險並購涉及麵廣、綜合性強、政策靈敏性高,迫切需要有保障其規範運作的法律法規就目前而言,我國一方麵缺乏有關保險、銀行並購方麵的法律規定;另一方麵,現行一些法規又不利於保險並購的廣泛深入開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都強調要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從而限製了我國保險業開展混合並購。因此,既要加立法,考慮製定《保險公司並購條例》等並購法規,也要在必要時對一些現行的法律法規中的有關並購的限製性條款進行修改,為保險業並購的開展掃除法律障礙。

㈡要製定科學合理的我國保險業並購的中長期規劃

目前,我國保險業還不具備大規模、完全意義上的並購所需的內外部條件,因此不能盲目響應、從速跟進國際保險業兼並潮,而是要抓緊做好各項基礎性準備工作,積極又穩妥地推進我國保險業的戰略性並購。首先,應在中國保監會指導協調下,由保險行業協會具體組織,選擇保險業較發達的上海、北京、廣州等地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和論證。在此基礎上,製定科學合理的中、長期保險並購規劃,如並購的方案、方式、內容、階段、步驟、原則和目標等。鼓勵保險公司在非產權與資本層麵的業務合作以及不同地域間的合作,加快我國保險業的市場化進程;支持4家國有商業保險公司向全能化、國際化方麵發展;鼓勵股份製保險機構和區域性保險機構通過增資擴股獲取與其經營能力相匹配的資本規模,盡快組建具有國際影響的跨國金融保險集團,全麵參與國際保險業的並購。其次,在具體實施保險並購時,應實施階段性重點推進策略,具體可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以橫向並購為主階段。橫向並購應立足於商業保險公司的內部整合,即按照效率原則,撤並或重組商業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以降低成本,實現集約化經營。在此基礎上,鼓勵國有商業保險公司與股份製保險公司以及股份製保險公司之間進行並購,從而壯大規模,實現規模經濟和優勢互補。第二階段以混合並購為主階段。待條件成熟,在適當時候通過保險公司兼並收購銀行和證券公司甚至工商企業,組建若幹家可以經營全麵金融業務、實力雄厚的金融保險集團,在國際保險市場上具有較強適應性、兼容性、競爭性,為實現跨國並購奠定基礎。第三階段以跨國並購為主階段。在未來5到10年以後,我國保險公司通過橫向並購和混合並購,實力將大為增強,完全具備了在國際保險市場上展開競爭的能力,我國的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兼並收購外國保險公司、外國銀行及外國證券公司進入到國際保險市場,在國際保險舞台上爭得自己應有的位置。

㈢規範保險並購中的政府行為,加強對保險並購的監管

保險並購是市場行為,必須要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客觀要求,要按照市場經濟的運行原則進行。但在我國目前特定的曆史條件下,保險並購又離不開政府的支持和推動。因此,我們要立足於規範保險並購中的政府行為,把保險並購視作促進我國保險業發展的重要戰略步驟,按市場原則推動保險並購合理、高效運作,徹底摒棄對有嚴重問題保險公司的政府保護,正確把握保險並購的客觀標準。對資產質量差、嚴重資不抵債的保險公司,在市場退出方案的選擇上應當選擇行政關閉或破產清算,而不能“一並了之”。此外,從國外保險並購的實踐來看,保險並購必須得到保險管理當局及有關部門的批準,我國也不例外。作為全國保險業的監管管理部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抓緊製定辦法,加強對保險並購的監管,如果是跨保險行業的並購,中國保監會還應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征監會等部門加強協調與配合,提高監管質量與效率。如果是跨國並購,還應加強與國外保險監管機構等部門的合作與交流,根據其要求和原則開展對保險並購的監管,並與其保持密切聯係,溝通監管信息,以提高國際保險並購的監管水平。

(四)、積極推動保險業務趨向全能化,盡快培育保險(金融)集團公司

由於保險、銀行、投資等金融產品有內存的相似性而具備了一定的替代性,因此,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全球的金融服務業發生了巨大的變革,其趨勢就是金融服務業日益融合。這一變革過程具有兩個基本特征。第一,傳統的銀行機構已經轉變為新的金融機構服務企業,包括機構性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著新的金融業務,承擔著新的金融風險。第二,非銀行金融如共同基金、投資銀行、退休基金和保險公司等已開始在資產和負債兩個方麵展開激烈競爭。為迎接來自海外實行混業經營的金融保險集團的挑戰,我國保險公司就必須在繼續開拓轉統業務的同時,向銀行、證券、投資理財等新領域擴展,通過合作並購,使保險業務趨向綜合化、全能化。當前,出於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等多方麵因素的考慮,我國依然是實行保險業、銀行業和證券業的分業經營,並通過相應的監管機構和政策法規。

但我們也應注意到,我國金融業分業的格局也正在悄悄地發生變化,證券公司已獲準從銀行間同業市場抓借資金;而銀行也可以接受股票質押發放貸款;2000年11月,中國保監會批準了一部分保險公司購買證券投資基金,使保險資金間接地進入證券市場,光大集團入注申銀萬國,從而成為一家集銀行、證券、保險業於一身的金融控股公。所有這些都預示著混業經營的大門正在緩緩開啟。我們相信,今後隨著形勢的變化和條件的成熟,政府將會放鬆分業經營的管製,可允許一些經營狀況好的保險公司兼並有問題的或弱小的保險公司,允許保險機構間、保險與銀行證券間的交叉重組,有條件的可在海外上市,並通過海外資本市場來實現多元化擴張,從而實現內外、上下全方位的對接兼容,最終使國內外業務都趨向全能化,培育多元化保險(金融)集團公司,為大規模的保險並購打好基礎。

(五)、實施創新戰略,盡快提高我國保險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

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與較強的抗風險能力是保險並購的先決條件。保險公司的管理水平低下,就難以充分滿足並購對科學決策機製、調配資源的能力、風險控製及並購的操作技術的要求,從而降低並購的效率與效能。目前,我國保險業並購的動力不足,管理水平也不能適應並購後規模擴大的需要。為此,必須要實施創新戰略。首先,要進行製度創新。國有商業保險公司要按照“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要求,加快股份製改造的步伐,使其成為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法人實體和競爭主體。要從構築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入手,達立民主科學的決策機製、高效有序的運行機製、嚴格規範的監督約束機製以及市場競爭的優勝劣汰機製,把保險企業辦成真正意義的商業保險公司。使保險公司既有動力又有壓力,迫使保險公司通過並購求生存、求發展,解決保險公司並購動力不足的問題。其次,要進行技術創新。廣泛運用高新技術和現代化設備,積極開展網上保險和利用網絡進行內部管理,提高經營效率和管理效率。技術創新能力是實現大規模保險並購,培育和發展現代保險企業,推動我國保險業可持續發展的前提和基礎。第三,要加快人才的培養和引進。保險公司並購後經營規模不斷擴大,經營範圍日趨綜合化、國際化、全能化,它要求有一大批既懂經營又懂管理,既熟悉保險業務又精通銀行證券業務的高素質人才,為此要積極培育和引進各類專業技術人才,為保險並購提供人才保證。通過上述措施,使保險公司自己變得“強壯”,以確保保險並購的成功,並逐步進入到:發展——並購——更大發展……的良性循環之中。

(六)加強與投資銀行的聯係,確保保險並購的公正性、合法性

保險並購由於在信息搜集、資產評估、融資、法律確認等方麵內容龐雜,專業性很強。因此,必須依靠相關的中介服務組織才能順利、高效率地進行,而投資銀行作為資本提供者和資本使用者之間的橋梁,在國際保險業兼並收購和保險業戰略性重組方麵發揮著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作為保險公司應積極研究投資銀行業務,加強同投資銀行的合作。投資銀行可以為我國保險業兼並收購提供效能卓著的資本運營服務,既可以在戰略上作為專業顧問進行保險業兼並收購的總體規劃,又可以在策略上策劃兼並收購的具體運作方式,提供融資安排,開展資本經營,維護兼並收購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此外,由於健全、完善的資本市場是保險並購賴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舞台。因此,必須十分重視和充分發揮資本市場在保險並購中的積極作用。要適時推進條件具備的保險公司、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類企業上市,為我國保險並購活動奠定更加靈活、更為廣闊、更具生機和活力的市場基礎。

保險大事記

1949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召開第一次全國保險工作會議。會議傳達了中央同意創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決定。

10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北京成立。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胡景沄兼任總經理。營業地址設在北京西交民巷108號。

1950年1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組織條例》正式公布。

8月第二次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在北京舉行。

10月《人民保險》雜誌創刊。

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作出《關於實行國家機關、國營企業、合作社財產強製保險及旅客強製保險的決定》,指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強製保險。

4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發出《關於頒布財產強製保險等條例的命令》,並頒布《財產強製保險條例》、《船舶強製保險條例》、《鐵路車輛強製保險條例》、《輪船旅客意外傷害強製保險條例》、《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製保險條例》和《飛機旅客意外傷害強製保險條例》等六種。

8月中國保險公司總管理處正式由滬遷京。中國保險公司專營海外業務。

年1月外國保險公司完全退出中國保險市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劃歸財政部領導。

1953年3月第三次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在北京舉行。會議批判盲目冒進和強迫命令的錯誤,決定整頓城市業務,停辦農村保險業務,調整保險機構。

1954年2月曆時20周組織全係統學習《蘇聯國家保險》一書。

11月第四次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在北京舉行。會議決定恢複農村保險,明確農村保險是今後國家保險發展的主要方向。停辦鐵道交通、糧食、郵電、地質、水利等六個係統的財產強製保險,穩步推進城市保險業務,繼續辦理自願保險。

12月財政部頒發《解放前保險業未清償的人壽保險契約給付辦法》。

1955年完全廢除保險經紀人製度。

1956年3月第五次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在北京舉行。

8月公私合營太平、新豐兩家保險公司合並為公私合營太平保險公司,專營國外保險業務。公司由滬遷京。

1958年1月第六次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在北京舉行。

6月國務院作出改進保險工作管理製度的規定,主要內容有:國內保險業務全部由各省市自行經營,國營企業財產強製保險,從1959年起停辦,改為自願保險。各保險機構歸銀行或財政領導,由地方決定。

10月在西安召開的全國財貿工作會議提出,人民公社化以後,保險工作作用已經消失,除國外保險業務必須繼續辦理外,國內保險業務應立即停辦。

月在武漢召開的全國財政會議正式決定停辦國內保險。

1959年1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複歸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國內保險業務正式停辦,但在上海、哈爾濱兩地繼續辦理保險業務。

2月財政部、鐵道部發出《關於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製保險1959年起由鐵路接辦的聯合通知》。

1967年受“文化大革命”的衝擊,上海、哈爾濱、廣州、天津等地的國內保險業務被迫停辦。自此,中國大陸範圍的國內保險業務全部中止。

1979年4月國務院批轉的中國人民銀行全國分行行長會議紀要決定逐步恢複國內保險。

10月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農業銀行發出《關於恢複辦理企業財產保險的聯合通知》。

11月中國保險學會成立。

1980年1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駐倫敦聯絡處成立。

3月《保險研究》雜誌創刊。

10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與美國國際保險集團合資設立的中美保險公司成立。公司總部設在百慕大,後遷往達拉華州。這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與外國保險公司建立的第一家合資公司。

12月中國再保險(香港)有限公司成立。

1981年4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由行政建製改為專業公司,實行獨立核算。各級公司受上級公司和同級人民銀行雙重領導。

10月中國保險(集團)投資有限公司成立。

年2月國務院發出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國內保險業務恢複情況和今後發展意見的報告通知,指出保險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好事,是國民經濟活動中不可缺少的一環。

12月國務院批複了中國人民銀行呈報的《關於成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董事會的報告》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章程》。

1983年7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成立。

9月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國務院作出《關於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規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作為國務院直屬局級經濟實體,獨立行使職權。

1984年1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正式從中國人民銀行分設出來。

11月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關於加快發展我國保險事業的報告。

12月郵電部發行《中國保險》特種郵票一套一枚,麵值8分。

1985年3月國務院頒布《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

6月中國保險管理幹部學院在長沙成立。

9月亞非保險再保險聯合會第九次大會和成立20周年慶祝活動在北京舉行。

11月中國保險學會和上海保險學會在上海聯合舉行我國民族保險業創辦100周年紀念活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關於發展涉外保險業務增加外彙收入的報告。

1986年2月中國保險(英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月第五屆第三世界國家(地區)保險會議和第三屆發展中國家保險監督機構會議在北京舉行。

10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承保了廣東大亞灣核電站的保險業務。

1987年3月經國務院引進智力辦公室批準,在中國設立“英國特許保險學會(CII)北京考試中心。

4月受英國保險學會的委托,中國保險學會主辦的(CII)學位考試首次在北京舉行。

12月經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交通銀行設立保險業務部開辦保險業務。

1988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成立平安保險公司。

4月平安保險公司召開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議。

5月平安保險公司舉行開業典禮儀式。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民政部和國家地震局等13個單位聯合發起的地震對策國際學術討論會在北京舉行。

7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開辦國內分保業務,並同平安保險公司和上海交通銀行保險部建立了再保險業務關係。

10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駐紐約聯絡處開業。

11月公安部、農業部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聯合發出《關於實施拖拉機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的通知》,要求全國的拖拉機必須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

12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駐漢堡代表處開業。

1989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加強保險事業管理的通知》要求按照國務院頒布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整頓保險市場。

3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駐東京代表處開業。

1991年4月在交通銀行開辦保險業務三年多的基礎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總公司和上海分公司在上海正式成立。

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在上海市召開。

7月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聯合發出《關於整頓、建設金融隊伍的意見》。

1992年6月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平安保險公司更名為中國平安保險公司。

8月國務院批準同意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為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會員。

9月中國人民銀行同意中國平安保險公司擴大保險業務並開辦一切險種和國際再保險業務。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美國友邦保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成立。

11月美國政府正式批準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在美設立分公司。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增擴定向法人股,增加資本金。美國友邦保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正式開業。中國平安保險(香港)有限公司正式開業。

1993年4月中國保險控股公司在英國倫敦成立。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成立中國平安保險公司新加坡代表處。

5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1993年董事會會議和監事會會議在北京舉行。會議宣布了新一屆董事會、監事會名單。董事會共40人,監事會共7人。

7月盧森堡中國保險公司開業。

9月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成立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倫敦代表處。

12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中國太平洋(美國)服務公司在美國紐約隆重開業,這是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的第一家子公司。

1994年1月中國保險學會組團首次赴台,參加“海峽兩岸保險學術研討會”。

7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日本東京海上火災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成立。

9月中國太平洋保險(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開業。

11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業,同時頒發了《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浦東召開成立大會。日本東京海上火災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正式開業。

12月天安保險公司舉行開業典禮。由中國保險學會組織,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承辦的“中國保險市場與保險體製改革”研討會在上海召開。

1995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大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總部設在上海。深圳平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大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召開首屆由十七家資金雄厚、頗有信譽的股東大會暨董事會。大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華亭賓館舉行開業典禮。太平洋保險公司承保的亞太二號通信衛星在發射後發生爆炸,造成星箭全損。

6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同年10月1日實施。

8月深圳平安大廈啟用。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增加資本金至20億元。

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田紀雲視察中國平安保險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1995年股東大會在上海召開。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修改的《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章程》,選舉產生了第二屆董事會和監事會。

10月大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斥資60萬元設立“大眾科學獎”,這在上海科普領域是首家由企業讚助設立的獎項。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機構體製改革方案。該方案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組建成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下設財產保險專業子公司、人壽保險專業子公司和再保險專業子公司,實行產壽險分業經營。各省市各級分支公司也分設為產壽險兩個分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