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續)(3 / 3)

一九八九年九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將試辦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分公司由5家擴大到22家,並將承保範圍以辦理機電產品短期信用險為主擴大到不僅可以承保機電產品,也可以承保非機電產品。

一九九○年三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再次擴大試辦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分公司的範圍,除西藏分公司以外,當時的42家分公司均可辦理短期出口信用保險。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擴大試辦短期信用保險分公司範圍的同時,積極做好出口信用險初創階段的各項管理工作。

(一)全國上下、齊心協力、多途徑、多渠道宣傳出口信用保險,使更多的出口企業了解出口信用保險,自願投保。一九八九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製作了中國保險業的第一部業務錄像帶,即《出口信用保險——外貿企業的守護神》,迅速分發到各地,共為外貿企業播放過幾百次,並在中央電視台播出。該錄像帶生動、形象、深入淺出地介紹了出口信用保險,使出口信用險在短時間內就為外貿人員所了解。出口信用保險部還自行發行了《出口信用保險簡訊》,在發送分公司的同時,還向全國各地的經貿委、外貿總公司及中央有關部委發送。此外,還將一九八九年定為“宣傳年”。

(二)在總公司出口信用保險部設立了承保中心,初步實行了承保業務電腦的管理。

(三)成立了信息中心,並與世界著名的商業谘詢公司實行了電腦聯網。

(四)多次舉辦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培訓班,培訓分公司業務骨幹,並多次組織人員去英國、香港等地學習。這些培訓措施,提高了業務人員的素質,為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進一步擴大奠定了基礎。

(五)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全係統建立了對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單獨進帳、統一核算的財務製度。

從一九八九到一九九二年上半年短短三年多的試辦時間裏,出口信用保險在中國從無到有,獲得了可喜的成績。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全係統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保費收入累計達1060萬美元,保額達10億多美元,索賠金額1000多萬美元,支付賠款400多萬美元,承保的3000多家海外買方,遍及世界70多個國家和地區,為國內300多家出口企業提供了收彙風險保障,有力地支持了外貿出口。

為了實施外貿出口市場多元化戰略,改變中國出口產品市場過分集中的狀況,更好地適應國際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充分發揮出口信用保險對一些風險較大國家放帳出口的保護作用,推動成套設備、飛機和船舶等資本性貨物的出口,國務院於一九九二年六月作出決定在中國建立出口風險保險製度。其途徑是:第一,把國家財政下撥給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出口信用保險賠款準備金由4000萬美元增加到1億美元。並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到位。第二,國家財政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實行單獨進帳,三年期獨立核算的辦法,並且免征營業稅。第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辦理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基礎上,開辦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既要承保風險小的出口,也要承保風險大的出口。

國家關於建立出口風險保險製度的決策標誌著中國出口信用保險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二、出口信用保險的作用

出口信用保險作為政策性保險,其作用主要體現在:

(一)為出口企業提供收彙安全保障,使出口企業在遭受買方商業風險和買方所在國家政治風險不能和不能按時收到貨款時,及時得到賠償,排除企業出口的後顧之憂。

(二)為出口企業獲得銀行融資提供便利,出口企業能夠憑借出口信用保險單,獲得銀行的優惠貸款,進而加速出口企業的資金周轉,提高經濟效益。

(三)為出口企業全麵了解買方資信情況和經營水平,提高出口企業本身的風險管理水平和決策的科學水平。

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開展,填補了中國保險史上的一項空白。自一九八九年開始試辦,至今出口信用保險在中國已有了七年的曆史,它的出現不是偶然的,是發展對外貿易的需要,也是外貿出口收彙保障製度逐步完善和健全的一種表現,為中國外貿出口開辟了一種運用靈活的收彙方式,和一條提高出口商品競爭力、多出口、多創彙的新途徑。

截止一九九三年底,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共承保了國內300多家出口企業向世界近百個國家和地區的6000多家買方的短期出口信用風險,累計承保金額達24.2億美元,收取保險費2087萬美元,累計支付賠款1168萬美元,索賠金額1000多萬美元,實現了試辦初期國務院規定的“不以贏利為目的、保本經營、收支相抵、略有盈利”的經營方針。

三、出口信用保險的種類

出口信用保險根據出口成交合同、出口貨物的不同性質、信用期限的長短、承保方式的不同,分為短期出口信用綜合險和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兩種。

短期出口信用綜合險承保的是大批的、重複性的出口貨物,一般以初級產品和消費性工業品為主,付款期不超過180天的出口合同。

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承保的是付款信用期超過180天的出口合同,一般以大型設備為主,付款期長達3—5年以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目前開辦的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主要有:中長期出口保險、賣方信貸保險和買方信貸保險。

(一)短期出口信用綜合險的責任範圍和除外責任。

中國的短期出口信用綜合險借鑒國際經驗,承保的責任範圍分為政治風險和商業風險。其中政治風險事項包括:

1.買方所在國家實行外彙管製,貨款不能彙出;

2.買方所在國家實行進口管製;

3.買方的進口許可證被撤銷;

4.買方所在國或支付貨款所經過的第三國頒布延期付款令;

5.買方所在國發生戰爭、敵對行為、內戰、叛亂或其他騷亂;

6.在中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發生被保險人和買方均無法控製的其他非常事件,經保險公司合理認定買方已無法履行合同。

商業風險包括三個因素:

1.買方破產無力償付債務,指法院已宣告買方破產,或買方已接到法院關於破產清算的裁定或判決,或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或破產接管人接管,或買方已作出將其全部資產用於清理債務的安排,或買方的債權人已接收買方的全部或大部分資產;

2.買方拖欠貨款,指買方收貨後超過付款期4個月仍未支付貨款;

3.買方拒絕收貨,當然不能給付貨款。

短期出口信用綜合險的除外責任有:

.在貨物交付時,已經或通常能夠由貨物運輸險或其他保險承保的損失;

2.由於被保險人或某代理人違約造成買方不付款的損失;

3.彙率變動的損失;

4.在將貨物交付承運人前,買方已有嚴重違約行為,被保險人有權中止合同而仍向其發貨造成的損失;

5.發貨前,由於買方沒有遵守所在國法律、法令造成政府未發給進口許可證或沒有取得進口許可證的展期而造成不能收貨付款的損失。

(二)短期出口信用綜合險的投保手續。

短期出口信用綜合險的投保手續簡單、方便。投保人隻需填寫保險公司提供的《短期出口信用綜合險投保單》,然後由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投保手續即告完成。

持有出口信用險保單的出口公司,在同外商簽訂出口合同之前,還應為每一買方申請信用限額。保險公司將根據買方的經營和資信情況以及該買方在世界各地的債務情況,審批信用限額,並將結果以《買方信用限額審批單》的形式通知被保險人。

出口企業參加出口信用保險後需按月填寫出口月申報表,保險公司據此承擔保險責任和收取保險費。根據保單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必須全部申報其適用範圍內的出口額,遺漏申報而導致有關出口的漏保,會直接影響到保險人的利益,保險公司有權拒絕其補報。如果被保險人有嚴重漏報、遲報、誤報行為,將影響被保險人對其他已申報出口發生損失而要求賠償的權利,或者將被中止保單。

(三)短期出口信用綜合險的保險費。

短期出口信用綜合險的保險費,是根據出口國家和地區的類別、付款方式和信用期的長短分別確定、逐筆計算的。總的原則是風險大,收費高;風險小,收費低。但無論如何,保險費在貨價中僅占很小部分。

(四)短期出口信用綜合險的索賠。

如果可能損失的事件已發生,被保險人要立即與保險公司聯係,商討減少損失對策,這些可能損失的事件包括:

1.政治風險項下的事件發生;

2.獲悉買方已破產或接近破產;

3.買方收貨後逾期2個月仍未付款;

4.貨物到後,買方提出種種理由拒收貨物。

這時,被保險人應在15天以內填寫一份《可能損失通知書》報保險公司,否則,有可能影響被保險人索賠的權力。

保險公司接到被保險人提交的《可能損失通知書》,將提醒被保險人搜集有關書麵材料、單證,以備向保險公司正式索賠。然而一項損失的最後裁定,在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中還要有一個賠償等待期。一般情況下,買方破產的等待期是證實破產後1個月;買方拖欠的等待期是應付款之日起4個月;買方拒收貨物的等待期是貨物重新賣出或處理完畢後1個月;政治風險的等待期是政治事件發生後4個月。一旦損失確定或賠償等待期屆滿時,被保險人立即正式索賠。被保險人的索賠,最遲不得晚於相應的賠款等待期期滿後2個月,否則,則視為被保險人自動放棄要求賠償的權利。

被保險人正式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時需填寫一份《索賠申請書》並提供相應的單證材料。這些材料主要有:

1.索賠申請書,附有書麵索賠報告,詳細陳述關於案子發生經過和處理情況,作為索賠申請書的附件;

.證明所提索賠是屬於保險標的。包括出口合同、發票、報告單、提單、交銀行承辦托收的托收委托書(D/P、D/A支付方式),買方承兌的文件副本(D/P、D/A支付方式拒絕承兌的除外);

3.證明所提索賠的出口已由保險公司承保,包括買方信用限額申請表、審批單、出口申報表、已繳納保險費的證明;

4.證明損失原因及金額的視不同情況可有:

(1)買方破產或喪失償付能力之有效證明;

(2)銀行或有關機構提供買方不承兌或不付款之證明;

(3)過去兩年被保險人與該買方來往帳目;

(4)有關的買賣雙方往來函電;

(5)當買方拒收時,貨物重新處理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方麵的證明;

(6)買方國家政府發布的有關命令(政治事件致損);

(7)其他可以說明是由保單政治風險責任範圍內的風險引起損失的書麵材料。

5.證明被保險人及時履行了損失通知義務和采取了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減少或避免損失的材料:

(1)可能損失通知書;

(2)買方拖欠付款後,向買方催交貨款之往來函電副本;

(3)(如係買方違約拒收貨物致損)向買方提交的抗議書副本;

(4)(如係彙兌管製致損)買方在指定銀行存入相等於所欠貨款的本國貨幣的證明文件;

(5)(如係拖欠超過4個月)買方到期不付款之抗議書;

(6)在對外追討已屬必要時,對外追討委托書等等。

保險公司收到被保險人的上述單證材料後,將盡快核定損失並給付賠款,同時,將被保險人的權利轉移到自己名下,采取必要的手段對外追討。

(五)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

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於一九九二年六月開辦的旨在支持大型成套機電設備、船舶、飛機等資本性或半資本性貨物出口和對外承保工程的保險業務。

1.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的承保條件:

(1)適用於使用銀行買方信貸、賣方信貸或其他方式簽訂的、收彙期在1年以上但一般不超過10年、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上但一般不超過1億美元的出口合同。

(2)出口的大型成套設備和機電產品等資本性或半資本性貨物國產貨率在60%以上,車輛、船舶和飛機等國產化率在50%以上。

(3)出口企業所經營的出口產品應獲得國家有關部門的批準;出口企業經營狀況良好。

(4)進口商或招標人應為依法注冊並獲得所在國家政府進口許可的良好履約能力的法人。

(5)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視具體合同、具體時間、具體國別而定的其他條件。

2.承保比例。

(1)參照國際慣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承保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比例一般為貿易合同總金額的85%。其餘15%的貿易合同金額應在貿易合同簽字後,買賣雙方規定的時間內,由買方現彙支付出口商。

(2)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對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項下銀行買方信貸和賣方信貸的本金和利息提供100%無條件擔保。

.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承保風險:

(1)買方、借款人或其還款擔保人倒閉、破產、被接管或清盤,或喪失償付能力;

(2)買方、借款人或其還款擔保人在商務合同或貸款協議規定的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仍未履行還款義務;

(3)買方因故單方麵停止或終止執行貿易合同;

(4)買方所在國,或借款人所在國,或任何與履行商務合同或貸款協議有關的第三國政府頒布政令、法令,實行外彙管製,限製彙兌;

(5)買方所在國,或借款人所在國與中國,或與任何第三國發生戰爭,敵對行為;或買方所在國發生戰爭、革命、暴亂等事件,或發生不可抗力特別事件造成進口商不能履行商務合同或借款人不能履行貸款協議項下的還款義務。

(六)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程序。

1.有投保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意向的出口企業,應在對外投標和草簽商務合同前,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提出投保申請,並提交下述有關文件:

(1)有關出口企業的文件。包括出口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許可經營範圍複印件、國家有關部門關於許可出口或對外承包工程的批件、有關出口企業經營狀況材料等。

(2)有關進口商或招標人的文件。包括進口商經營業績材料、進口商資信評估文件、進口商還款能力的評價、對招標人的預測、技術評估、建設條件評估、擬定生產規模評估、市場前景的預測、財務效益評估、宏觀經濟效益的預測等。

(3)有關擬定的貸款銀行、借款銀行、借款擔保人的材料。

(4)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根據出口企業的投保要求及所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全麵審查,在確認投保的商務合同符合承保條件後,向出口企業開具承保意向書。承保意向書雖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出口商可憑借承保意向書向銀行申請貸款。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開具承保意向書的同時,向投保人開出參考保險費率,若投保人接受此參考費率,保險公司將直接介入商務合同的談判及考察活動。

3.在有關商務合同、貸款協議正式簽字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將對全部合同文件進行最終審查,並提出正式承保方案。如果該承保方案被出口商和貸款銀行所接受,保險公司將在商務合同、貸款協議簽字後,立即與出口企業和貸款銀行簽署保險協議和擔保協議。

4.在保險協議簽字生效後,出口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全部付清應繳納的保險費,中長期出口信用險保險費率參照國際水平並根據進口國類別、進口商資信、貸款條件及項目具體情況逐一厘定。

5.在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出口企業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並提交所需文件。保險公司在確認損失已經發生及損失金額後,將按有關保險條款規定的賠付比例,在規定時間內盡快賠付。

6.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支付賠款後,出口商應繼續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向其債務人、債務人的擔保人或有關責任方追討欠款;或按保險公司的要求,簽署權益轉讓書,將保險條款項下被保險人的一切權利轉交給保險公司,使保險公司獲取對外追償的合法地位。